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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伦理基础
--萧公权的《政治多元论》及其西方宪政思想研究
张允起
转自中国法学网
多元论或多元主义(Pluralism)这一概念常见于法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其中,政治多元论(Political Pluralism)也称多元国家论,不仅在二十世纪初期给欧美政治理论界以巨大影响,其后也曾在日本及中国学界风靡一时。多元国家论相对于一元国家论而提起,围绕“主权”的论争构成其理论的核心,不管从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还是从法与国家的关系来看,还是从冷战后世界格局下国民国家(Nation
State)本身是否依然具有正统性的角度来说,都有必要重新探讨这一理论的意义及其得失。另外,如果重新思考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政治多元论也是不可忽视的理论之一。[1]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政治多元论的议论,大多是围绕着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的思路,而鲜有人言及二十世纪上半期那场席卷东西方政治理论界的多元主义思潮。这大概说明喜新厌旧、不求甚解的毛病不独是当今中国学术界特有的现象,西方学术界也难逃其咎。因此,本文围绕着萧公权的英文著作《政治多元论》(Political
Pluralism:A Study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1927)对政治多元论的渊源及其研究的追述与阐发,除了为那些认真思考着人与社会、法与国家、伦理与政治等关系的人们提供些许的帮助之外,对那些一味热衷于所谓国外最新理论的学界追星族们或许也能有些警示与暗示的作用。
一、 《政治多元论》的写作背景
有关“派阀”、“利益群体”以及党派的多样性等话题,在美国建国初期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已初露端倪。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美国的乡镇(Township)组织和精神以及结社问题也有很多评论。二十世紀初,本特利(A.F.Bentley,1870-1957)开始用利益集团的概念分析美国的政治现实。1920年开始,政治多元论在美国大为流行,对一元国家论形成驱逐态势。当时政治多元论的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Léon
Duguit,1859-1928)、英国的巴克(E. Barker,1874-1960)、菲吉斯(J. N. Figgis,1866-1919)、拉斯基(H.
J. Laski,1893-1950)、柯尔(G.D.H.Cole,1889-1959)以及美国的福利特(M.P.Follett,1868-1933)、杜威(J.
Dewey,1859-1952)、麦基弗(R.M.MacIver,1882-1970)等。其中,拉斯基、福利特等人意识到多元论本身的不足之处,从而积极致力于拯救作为规范命题的多元论。1920年代中期,“多元主义”与“多元理论”的术语已经在学界通用,作为一种带有批判色彩的政治理论,与固执于国家(state)观念的保守政治理论之间形成对峙局面。因此,美国政治学史上围绕政治多元论的论争,正是作为政治理论的根本问题而登场的。[2]
对政治多元论展开系统攻击的是埃利奥特(W.Y.Elliott)。他把政治多元论者的言论视为对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的侵蚀。在他看来,多元论与工团主义存在密切关系,是以詹姆士、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的代言人。为了拯救政治科学与自由主义,他对实用主义展开猛烈的批判。他认为实用主义不仅不是一种明晰的哲学,相反,作为涵盖理论与实践的世界史的一种模式,带有霍布斯主义、马克思主义、法西斯主义的特征,是政治上的实用主义者墨索里尼的哲学。它是对合理主义和立宪民主国家的反动,难以构成行为规范的基础。在他看来,即使实用主义适于自然科学的需要,但引入社会科学领域的时候,却有可能成为法西斯主义的辩护者,从而威胁到自由主义的存续。[3]
与埃利奥特(W.Y.Elliott)的看法相反,卡特林(G.E.G.Catlin)则对政治多元论的立场持赞赏态度。他认为政治多元论否定了绝对的国家(absolute
state),强调科学与民主内在的互补关系,进而倡导将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引入作为行为科学的政治学之中。此处可以窥见1923年在梅里亚姆(C.E.Merriam,1874-1953)主导下结成的社会科学研究评议会(SSRC)所主张的、倾向于归纳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毋庸赘言,这种研究方法与其后的芝加哥学派为代表的行为主义学派(behavioral
political science)一脉相承。
如果说前两者对政治多元论截然不同的评价是基于他们对政治理论或政治科学的不同理解的话,那么萨拜因(G.H.Sabine)的立场可以说恰好折衷于两者之间。1923年萨拜因在《美国政治学评论》上发表了《多元论:一种视角》(Pluralism:A
Point of View)一文,认为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论争不仅已经卷入政治理论界,而且成为一对竞争对手为世人所瞩目。他在分析了一元论与多元论各自产生的背景、特征及其得失以后,以委婉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作为我自己,那时必须保留这种权利:可能时成为一个一元论者,必要时成为一个多元主义者”(For
my own part ,then,I must reserve the right to be a monist when I can and a
pluralist when I must)。[4]在他看来,无论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其产生都不是偶然的,必须考察和分析其形成的历史背景。正如绝对王权从中世纪的教会、神圣罗马帝国以及大封建领主获得独立,从而诞生了近代的主权观念一样,多元论对主权观念的挑战也是在二十世纪日趋复杂的产业化社会这一背景下展开的。
这里应该关注的是在多元论问题上萨拜因与韦罗璧(W.W.Willoughby)的关系。萨拜因在上述论文中引用了韦罗璧的论文《作为控股公司的国家政府》(The
National Government as a Holding Corporation),介绍了韦罗璧的见解:合众国议会与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类似于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看作是一种委任(delegation)关系。萨拜因一方面指出这一“委任”观念的前后变化及其模糊性,同时也强烈意识到其着眼点的变化。他认识到此处强调的与其说是主权者的权威不如说是自治团体之间交涉的重要性。[5]而交涉(negotiation)这一概念正是多元论的核心概念。但是,对萨拜因与韦罗璧来说,这绝不意味着对主权的否定。[6]
政治多元论对中国的影响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五四运动鉴于辛亥革命并未撼动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起初格外关注思想、社会层面上的问题,但后来渐渐意识到政治问题的不可回避性。“问题与主义”的论争、基尔特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之间的论战,无政府主义与“新村主义”的流行,以“好政府主义”为代表的改良主义的主张……这些都需要坚实的政治理论作后盾。此外,从二十年代到三十年代,“联省自治运动”的兴起、国家主义者的活动、“乡村建设派”的诸种尝试,也迫使人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政治多元论可以说恰好为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思想空间。
政治多元论何时成为当时中国思想界的话题,这一点今天并不十分清楚。但是至少在二十年代初期的基尔特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论战过程中,已经有所谓“主权两分”的词句出现。[7]在此前后,除了有人介绍霍布豪斯(L.T.Hobhouse)的国家论以外,还有人专门分析了柯尔(G.D.H.Cole)的基尔特社会主义国家观。[8]张奚若在1925年发表的《主权论》一文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狄骥(Léon
Duguit)、拉斯基(H.J.Laski)的主权论。[9] 1926年7月的《中国社会及政治学报》(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刊载了美国政治学者韦罗璧(W.W.Willoughby)的论文《政治多元論者》(Political
Pluralists)。文中在介绍政治多元论者菲吉斯(J. N. Figgis,1866-1919)、拉斯基(H.J.Laski)的同时,还介绍了基尔特社会主义、福利特(M.P.Follett,1868-1933)的《新国家》(The
New State)以及工团主义的思想,此外也谈到了萨拜因(G.H.Sabine)对政治多元论的看法,同时也表明了作者自己的观点。[10]1930年前后,狄骥、拉斯基、柯尔、麦基弗等多元论者的观点和著作不断被介绍翻译到中国,流行一时,对当时的思想界和学术界冲击颇大。[11]
对政治多元论的接受,虽说当时学界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就像对待其它新思潮一样,同样缺乏学理上的充分探讨,表现出某种食洋不化、不求甚解的毛病。与此相反,萧公权的《政治多元论》却先于此种流行,其先见之明与客观冷静的研究态度,使这一著作成为探讨政治多元论的里程碑式的历史文献。[12]
1920年夏季,萧公权离开故土,作为留美学生于先后就读于密苏里大学和康乃尔大学,至1926年夏季取得博士学位,一直滞留美国。这一时期政治多元论恰好成为美国政治理论界的重要话题。萧公权的《政治多元论》是在他于密苏里大学撰写的硕士论文--在萨拜因的直接示意与指导之下完成---《多元的国家論》(The
Pluralistic Theory of the State)基础之上发展完成的。至于他为什么选择政治多元论作为研究题目,这当然与萨拜因的示意有直接的关系,但对于一个生于清末民初的多事之秋,少年时代曾热心阅读《民报》,并亲身参与五四运动的勤于思索的青年来说,政治多元论所涉及的深层理论问题,无疑会有一种自然的魅力。萧公权于1923年6月取得硕士学位以后,放弃去哈佛大学学习的机会,就读于萨拜因的母校康奈尔大学哲学系,并选择政治哲学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关于其中缘由,日后他曾列举了两点:(一)康奈尔大学的哲学系是当时美国唯心论的重镇。无论个人是否接受唯心论,研究这一派的哲学可以得到精密思想的训练。(二)康奈尔大学的狄理(Frank
Thilly)教授精研社会及政治哲学。自己对于政治思想,经萨拜因教授的启迪和鼓励,发生了浓厚的兴趣,今后想在狄理教授指导之下,作更进一步的研讨。在萨拜因和郝真(Jay
William Hudson)两位教授的推荐下,萧公权进入康奈尔大学研究院深造。康奈尔大学在学三年期间,在狄理教授细心而适度的指导之下,他不仅深入钻研本专业的各种问题,还学习了拉丁文、法文和德文,此外也得到当时在康奈尔大学哲学系进修、同时执教于政治系的英籍学者即上述多元论的支持者卡特林(G.E.G.Catlin)的关心和鼓励。博士论文执笔期间,他们时常深入研讨,相互辩难。博士论文完稿后不久即能在英国出版也是得益于卡特林的热心介绍。[13]
1927年萧公权的博士论文《政治多元论》(Political Pluralism:A Study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作为国际心理学、哲学及科学方法丛书(International Library of Psychology Philosophy and
Scientific Method)由伦敦和纽约的出版社同时出版。虽然本书在当时西方学界颇有影响,但遗憾的是迄今尚没有中文译本,也很少有国人言及此书,更不用说认真探讨其意义了。本文将在概述《政治多元论》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探讨萧氏政治多元论研究的基本立场和意义所在,从而对本书价值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不仅使人们对萧公权的学术地位能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也会给生活在二十一世纪初,认真思考着国家与社会、主权与公意、自由与宪政、法与道德等问题的人们提供一个不应忽视的坐标、一份弥足珍贵的历史遗产。
二 、主权国家与市民社会:《政治多元论》的主要内容
《政治多元论》首先回顾了作为政治理论的政治一元论的历史,将政治多元论作为反题提出,然后分别从法、政治、经济、哲学、伦理等侧面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和研讨,最后论定政治多元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本书围绕着政治多元论与政治一元论的关系,不仅横向地考察了与其相关的各种主义与思潮及其相互关系,而且追溯其思想史上的脉络,对西方政治思想进行了纵向的把握。本书可以说是中西学术史上迄今为止对政治多元论最全面、最深入的研究。
萧氏在书中首先说明了一元国家与作为单一权威和绝对权力的主权的内在关系,追索其概念的由来:所谓一元论为多元论者所命名,是以断言国家主权的存在为特征的理论。在萧氏看来,一元国家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来看都是近代的产物,在古典古代和中世纪是不存在的。主权这一绝对的教理也是因博丹、霍布斯、黑格尔、奥斯丁的倡导才得以问世。虽然政治一元论是伴随着近代国家,特别是近代君主国的诞生而崭露头角,但是一元论并非君主主义的同义词。君主政治必然是一元国家,而一元国家则未必是君主政治。萧氏以法国大革命与英国议会主权为例,说明了主权理论的特征。他也像萨拜因一样言及美国的联邦制度,认为联邦主义与一元论并不是互不相容的术语。[14]如此来看,他对政治一元论的立场与萨拜因非常相近。萧氏正是立足于此展开了对政治多元论全面而深入的论述。
1、 法与国家
萧公权之所以选择从法的角度开始探讨政治多元论并不奇怪,因为无论是基尔克(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1841-1921)、麦特兰(F.W.Maitland,1850-1906)还是狄骥(Léon
Duguit,1859-1928)都曾作为政治多元论的先驱为这一理论提供了法学的根据。此外,克拉勃(Hugo Krabbe,1857-1936)的德文著作《近代国家观念》也曾由萨拜因等译成英文(The
Modern Idea of The State),并且附有七十页的译者序言。文中主要涉及的便是主权(或国家)与法的关系问题。
萧氏首先就法的权威与政治主权的关系展开议论。他认为政治理论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已经涉及法的权威(legal authority)与政治主权(political
sovereignty)或法(law)与国家(state)的关系问题。法高于国家还是为国家所包容,是划分古代、中世纪和近代的理论标识。无论是亚里士多德所提示的基于神或人的理性的法概念也好,还是由托马斯?阿奎那的法的四分法所提示的自然法(natural
law)、永恒法(eternal law)的概念也好,其权威都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但作为近代法的实在法却被视为是国家政治权力所创设,处于国家之下。按照近代的理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作为法的创造者本身必须保有至上、绝对的权威。这种主权的绝对性构成法的权威的唯一源泉。[15]萧氏在如此总结了古代、中世纪以及近代的有关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以后,毅然指出政治多元论正是意图恢复古代、中世纪的法精神,以期将其贯注于近代理论之中。[16]
萧氏继而开始分析狄骥和克拉勃的法理论。他将狄骥的理论分为三部分:①对有关主权的传统法理论的批判;②有关作为多元体系的法的主张;③作为复活法治国家(Rechtsstaat)这一理念的法规则(régle
de droit)概念。萧氏对狄骥理论以上三个部分分别讨论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近代法治国家(Rechtsstaat)的理论或法的支配(reign
of law)不能成立于法主权(juristic sovereignty)的否定之上。”[17]萧氏进而指出,克拉勃对法权威的强调也为一元论的法学者所认可,特别如博丹、边沁更是如此。[18]因此,在萧氏看来,与一般所认为的相反,克拉勃的法体系并非多元论,而是一元论。
作者进一步追究了作为多元论要素之一的团体人格论(Corporate Personality)的内部逻辑。团体人格论的代表人物当然是由麦特兰(F.W.Maitland)译成英文的《中世纪的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ies in the Middle Age)的著者基尔克(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众所周知,基尔克的团体理论不仅影响了政治多元论的形成,也曾被纳粹法学所利用。萧氏在确认其作为社会理论的基本立场的同时,指出其中隐含的矛盾。萧氏沿着这一团体理论的自身逻辑,追问作为国家的人格问题。他认为,如果国家的目的在于团体之间的整合或对团体权利的承认,那么国家的意志必然在所有团体意志之上具有法的至高权。那么,其法理论的基本性质也是一元的。[19]
萧氏又从宪法理论与国际法的角度探讨政治多元论。他以美国成文宪法与英国不成文宪法为例,强调其作为一元论的性质。在他看来,政治多元论对宪政理论的批判,意味着对英国与美国体制的反叛。[20]在此可以看到萧氏与埃利奥特(W.Y.Elliott)同样坚定的立宪主义立场。从这种立宪主义的立场出发,他一方面指出多元主义者爱用的“交渉”(negotiation)这一概念作为政治方法过于含混,另一方面认为多元论者把有关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的宪法保障这一古老的观念置于更广泛、积极的基础之上,这种态度是一元论者应该学习的。[21]他又根据奥本海(L.F.L.Oppenheim,1858-1919)的国际法理论,从国家主权与国家意志论证国际法的起源,指出克拉勃所谓世界的法共同体(the
universal legal community)概念不仅不是多元国家,反而与但丁描绘的世界帝国(the world-empire)相近,按照其理论世界秩序将不得不导向一个巨大的一元国家。[22]
总之,围绕着法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萧氏在指出政治多元论者的理论不足的同时,揭示出多元论背后隐蔽的一元论的影子,不仅没有无视政治多元论在政治思想史上的意义,反而认识到其积极的一面。他认为韦伯(S.J.Webb,1859-1947;B.P.Webb,1858-1943)夫妻对议会的具体构想使宪法从消极变为积极,在宪政思想史上具有重大意义,[23]因而进一步分析其实效性。
2、职能代表制与行政地方分权
萧氏在说明了近代民主制与代议制的必然联系以及代议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以后,分别从选举、议会、政党制等三个方面着手分析政治多元论对代议制的批判。
政治多元论者指责世人对现存选举制度的两个误解--假定“公意”的存在并将投票箱当作其明证,基于个人的人格不能被代表这一前提,主张以职能代表制(functional
representation)代替普通代表制。比起“公意”(general will ),他们更加强调团体意志(association-wills),并试图以此矫正传统普通选举制度的缺陷。但是,在萧氏看来,职能代表制的主张者虽然呼吁改革以往的地域代表(territorial
representation),但对于地域选区与职能选区的关系问题,却没有提供明确的方案。[24]
萧氏又探讨了韦伯夫妻有关“社会议会”(Social Parliament)与“政治议会”(Political Parliament)的构想,将其作为多元论者主张议会再建的主要观点,认为其意图不仅在于使议会分权化(二元化),而且是为了使之适应职能代表制下的选举。萧氏分析了这一构想的难点,认为在完全分割议会权力的同时,受到阻碍的可能性极高。虽然韦伯夫妻也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在他们来看,那是两院制所固有的问题,并不能成为否定他们的多元计划的理由。可是在萧氏看来,与普通的两院制相比,多元论者的议会构想具有理论上的难点。通常所说的上院与下院虽说本质上代表不同的两个市民阶层,但并不能因此将其视为相互完全不同的独立机构。它们都以国民全体的福祉为主要任务,以代表国民全体为前提。所以,即使内部产生某种障碍,也不过成为政府活动暂时的障碍,并不会动摇国家(the
state)、国民(the people)以及民主(democracy)本身的基础。但是,多元议会则与此完全不同。它们代表共同体中两个不同的阶层与特殊的利益,一旦两者之间产生纷争,那将意味着两个组织化的、巨大的利益集团的正面冲突。如果通过交涉、妥协侥幸地达成合意当然另当别论,但是如果纷争不能解决,多元的民主制将会崩溃分解成一个个独立的部分。韦伯夫妻无法避免这种两元论的难题。[25]
萧氏接着探究了职能代表制与政治一元论者黑格尔的市民社会(civic community)概念之间的关系。发现在职能代表问题上多元论者与黑格尔的观点奇妙的一致。但是,对黑格尔来说,职能代表制并非伦理国家(ethical
state)的本质,只构成其必要的部分,各种团体的利益并非社会全体,只是一元国家的一部分。由此看来,职能代表制不仅不能成为多元论的依据,反而在理论上支援了有待完善的一元论。[26]
萧氏还触及到不太被多元论者提及的政党制度问题。在他看来,多元论者虽然常常指责传统政党制度的缺陷,但其从职能的角度再建政党的想法,却将政党政治家与投票者的关系过于单纯化了。按照多元论者的设想,全国将产生代表各自利益的各种各样的政党,并且这种职能政党组织还必须与职能议会同步运转。然而所谓的职业代表(vocational
representatives)关心的只是自身的职业问题,难以超越自身作为社会民主(social democracy)政党的限界,将其活动向政治民主(political
democracy)方向发展。总之,职能政党组织没有可能取代传统的政党制度。[27]
在探讨了职能代表制以后,萧氏又从地域与职能两个方面言及行政地方分权的问题。他分别以英国、法国、美国的地域地方分权和职能地方分权为例加以说明。在论述职能地方分权的场合,他也和萨拜因一样提到韦罗璧(W.W.Willoughby)的委任(delegation)概念,同时介绍了法国行政工团主义(the
French administrative syndicalists)一派的主张。萧氏认为行政地方分权未必与多元主义理论相匹配。国家与政府不同,作为地方分权的政府权力的再分配与转移并不影响主权的本质与统一性。与此相反,多元论者主张职能分割的意图并不在行政上,而着眼于国家与主权本身的职能分割,与普通的行政地方分权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28]
3、作为解决政经关系策略的政治多元论
萧氏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已提及有关政治和经济的关系问题。那么,政治多元论者对此问题持何立场?为了弄清这一问题,萧氏首先考察了历史上作为哲学解决策略的政治一元论(political
monism)的特征。他认为政经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经常出现的主题,构成其政治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亚氏政治经济学的本质并不在于提高国家或每个市民的经济实力,而在于为了国家的利益发现应该如何利用财富(wealth),即经济为政治而存在。政治的安定有赖于经济的平衡--这依靠中产阶级的支配得以保障,但决不意味着财富的支配,经济组织本身对于国家而言不过是从属的部分。亚氏的这种政治一元论拥有众多的后继者,十七世纪英国的共和主义者哈林顿(J.Harrington,1611-1677)便是其中之一。[29]
但是,到了洛克,财产(property)不仅已经因政治的考虑具有重要意义,其本身已被看作目的。经济凌驾于政治之上,政府为保护财产而存在。洛克本人也许并不承认,但是从其逻辑来看,如果政府为财产(for
property)而存在,就不得不依存财产(by property)。因此,与亚里士多德不同,洛克的构想逻辑上将偏向“富者的寡头政治”(oligarchy
of wealth),而不会导向真正的民主政治。这种“保险公司”式的构想与反政治一元论(anti-political monism)使至高无上的“共同体国家”沦落为“财产国家”。[30]
但是,在政治与经济的关系上,这样的反政治一元论是短命的,代之而起的是作为社会主义解决策略的经济一元论(economic monism)。伴随着产业革命后大规模工业的诞生,形成资本家与劳动者两个阶级,也带来财产的转变(the
transformation of property)。财产(property)转变为资本(capital),呼唤着政治组织的变化。以资本形态出现的新经济势力谋求与政治势力的同盟。资本家与政府相互携手,产生了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国家如果是为保护财产而存在,对那些没有财产的人们就没有意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主义者提出抗议。与政治一元论相反,在社会主义者看来,不是政治而是经济才是唯一的目标与社会组织的支配势力。洛克预示了资产阶级的支配。对此,社会主义者要求彻底再建政治与经济的关系,由此出现了经济一元论。[31]
按照萧氏的理解,高唱国家的灭亡以及政治权力丧失独立意义的是社会主义第二阶段的马克思、恩格斯。它意味着从“人的支配”(the government of
persons)到“物的管理”(the administration of things),特别是向“生产过程的管理”(the conduct of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的过渡。马克思主义的最终目的是使所有社会过程变形为绝对的经济统合体。但是这种社会主义并没有发现有关政经关系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这一点可以从其后马克思主义分裂为修正主义与经济多元论得到印证。虽然修正主义者批判马克思主义关于废除国家的教义,强调了社会主义政治的侧面,而对其本质的经济一元论却模棱两可。而正统一元论社会主义(orthodox
monistic socialism)却因为工团主义过激的阶级斗争理论分解为经济多元论。以上两者都失去了马克思主义本来的经济一元论立场。[32]
继而登场的是基尔特社会主义,萧氏将其看作马克思主义与工团主义相结合的尝试。即吸收马克思主义重视经济的视点与工团主义分权自治的观点,而反对两者废除国家的主张,使国家发挥作为经济组织与“协作势力”的政治的社会机能。这种既反经济又反政治的一元论给多元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33]
萧氏接着考察了基尔特社会主义者霍布森(S.G.Hobson)与柯尔(G.D.H.Cole)的主张。霍布森与其他基尔特主义者一样将“基尔特”看作国家的协力机关,承认国家的优势地位与政治机能。在霍布森看来,一个人作为市民的权利超过其作为基尔特成员的身份。柯尔起初把国家作为消费者的组织只承认其经济机能,将其与“基尔特”相区别,强调了国家与基尔特的协作关系。后来他转变想法,开始主张职能代表制。萧氏指出霍布森与柯尔的主张背后所隐藏的一元论的影子,在承认基尔特社会主义者主张的经济自治与产业自由的重要性的同时,推测多元论最后的胜利将有可能意味着经济一元论的挫折和政治一元论的复活----特别是在其伦理的一面。[34]
4、作为政治理论的多元论
正像拉斯基自身所承认的那样,政治多元论的知识血统来源于威廉?詹姆士(W.James)的《多元的宇宙》(A Pluralistic Universe,1909),作为政治理论的多元论这一术语却极易使人产生误解。多元论者通过法律与法理论、职能代表制或经济与社会组织的议论,最后得出的结论,在很多场合,与其说是暗示了多样性,还不如说是暗示了超越那种多元性之上的统一性。--这是萧公权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的相反的发现。萧氏继而分别从主权问题与国家概念、公意问题、社会过程的变动与稳定等三个方面,尝试如何评价这一新的政治理论。[35]
(1) 主权问题与国家概念
在多元论者看来,国家并不能全部包容人性的全体,它不过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的部分表现。但是,在萧氏看来,这未必构成对一元论的逻辑上的批判。固然亚里士多徳曾经将国家当作人的伦理性的完全的体现,但近代的理论家很少有人承认国家的全能性。霍布斯的《列维坦》虽然预言了地上的神的死亡,但绝没有忘记精神上的神的不死。拉斯基指责博丹主权论的矛盾,但对博丹而言,主权的绝对性并不是宗教或伦理意义上的,而只有以作为政治上的国家成员的市民为对象时才有意义。所谓主权不受限制,并不是不受自然法、道德、神法的限制,只是不受自身创造的法律限制而已。多元论者有关职能分割的论述作为对博丹理论的批判也不适当。[36]
萧氏进一步言及法主权(Legal Sovereignty)、政治主权(Political Sovereignty)、有效主权(Effective Sovereignty)三个侧面,认为无论哪个单独的侧面都不是最终的、绝对的,相反都受到其他侧面的制约,相对于最高的权威是相对的。不论现实中公意是否存在,所谓最高的、不受限制的主权必须视为这三个侧面的理论全体(theoretical
totality)。因此,多元论者把主权理论当作政府问题对待,便忽视了一元论逻辑上的要点。[37]
在萧氏看来,多元论者虽然想从政治理论中积极地排除主权概念,但从前门将其驱逐,又从后门将其秘密引进。无论是克拉勃的法共同体(legal community)、狄骥的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还是柯尔的法的最高权(legal supremacy),名称虽然不同,但作为主权的内涵却没有什么变化。因而,与其说是对主权的“破坏”,还不如说是对主权的“再建”更为合适。正是从“主权的再建”这一视点,萧氏从正面评价了政治多元论的贡献。他认为传统一元论应该从多元论对一元论的批判与议论中汲取有益成分,从而更加具体地把握远比传统国家更加复杂化的现代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政治学者,不仅应该宽容地看待多元论者的立场所具有的理论上与实践上的意义,更应该现实公正地对待一元论与多元论双方,因为不这样做就不可能产生完善的政治理论。[38]
(2) 关于“公意”
公意(general will)一词由狄德罗首先使用,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作为其政治理论的基本概念系统展开。按照卢梭的解释,“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它与个别意志或众意相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39]而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40]因此,对主权概念提出异议的多元论者必然反对这一概念。
萧氏认为,如果说主权理论构成了近代一元论的基础,那么公意这一学说便提供了近代观念论国家论的基础,它与主权理论一样成为多元论者憎恶的对象。例如,柯尔认为宣扬公意便会抬高国家意志,有可能损害个人的自由,由此,卢梭的理论便会成为专制主义的论据。但是,在萧氏看来,这种非难对所有接受了公意观念的理论家来说并不公平。特别是对那些卢梭的追随者也是批判者的理想主义者们更是如此。应当承认,卢梭自己并没有成功地揭示公意与其现实的代表机关之间的对应关系。理想主义者也同多元论者一样指出这种缺陷,而且使卢梭有关公意的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政治统一(unity)不是一个超越的单一(oneness),抽象的实在也与个人的意识相离甚远。以黑格尔为例,他不仅主张公意应该是作为一个具体的意志代表个别意志的统一,而且强调无论是怎样的理论,如果不充分考虑共同体中真实意志(actual
wills)之间的差异,不过是抽象思考的产物,因而是错误的。对黑格尔来说,公意并不像多元论者主张的那样游离于真实意志,而是表示这些真实意志的调和与统合。当然,调和并不是公意的唯一表现,有时公意在具体的政治世界与其说意味着特殊意志之间的和谐或一致,还不如说意味着冲突或纷争。如果这种冲突不能最终解决,将意味着公意的死亡乃至社会自身的解体。[41]
萧氏虽然同意卢梭公意的内涵即为公共利益的见解,但反对其真实意志(the actual wills)的自我实现必须经常依赖公共利益的主张。他认为特殊意志没有必要因渗入公意而舍弃原来个人的内容,只是有必要使其内容最终成为社会的。在他看来,公意属于既成的调和(pre-established
harmony)之类的东西,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的个人意志的适当的协调。基于这一立场,萧氏对柯尔否定公意与公共利益的存在,认为政治只应该处理个人的真实意志的主张持否定意见,并从立法的角度指出柯尔的谬误,强调了康德立法理论的先见性。[42]
萧氏围绕着公意这一概念,指出多元论者的思虑不足,挖掘出柯尔的“职能组织的观念”(notion of functional organization)、克拉勃的“正义意识”(sense
of right)、狄骥的“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等假说背后隐藏的公意的原型。拉斯基虽然全面放弃了公意这一概念,抬出所谓“国家意志”(the
state-will)的概念,但并未能全面摆脱与一元论的瓜葛。相反,拉斯基对公意概念的挑战,特别是他的国家概念,在萧氏看来,无异于改头换面的阶级斗争的理论。总之,公意概念本身虽然存在诸多难点,而其理论全体却不会被多元论者的议论轻易推翻。[43]
(3)政治体制的变动与稳定
萧氏认为,政治多元论不仅是有关多样性的教义,也是有关变动的教义。拉斯基与克拉勃否定法的稳定性(stability of law),强调作为实验的法。对此,萧氏介绍了庞德与萨拜因的见解,同时强调了法的变动与稳定两个侧面,指出多元论者的偏颇之处。[44]
总之,关于作为政治理论的多元论,萧氏深入其理论的核心部分,从“主权的再建”这一视点对其作了正面的评价。与此同时,也指出了多元论者在公意以及法的稳定性与变动问题上的逻辑破绽。在此基础之上,他进一步追问了政治多元论的哲学背景。
5、政治多元论的哲学背景
为了阐述政治多元论的哲学背景,对拉斯基有很大影响的威廉?詹姆士的实用主义成为首要的探讨对象。萧氏首先指出实用主义对理想主义传统一元论的误解,因为像所谓大块宇宙(a
block universe)、抽象哲学(the philosophy of abstraction)等标签也是理想主义者所拒绝接受的。按照萧氏的理解,每个人都同时具备一元论与多元论或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双重感觉。因此,激进的经验主义(radical
empiricism)如果意味着反理性主义(anti-rationalism),其本身反倒成为抽象概念(an abstraction)。[45]
萧氏围绕着“实在”(reality)问题展开对实用主义的批判。他认为实用主义世界改良论(pragmatic meliorism)的缺点在于其否定客观的、固定的价值标准的可能性,从而过度地强调了主观的目的或意见。实用主义将自治(self-government)观念从政治组织领域扩张到形而上学的层面,立足于实用主义的人文主义精神(pragmatic-humanist
spirit),反对任何“实在”,主张本来的权利。然而,在这种丧失了客观价值标准的情况下,将会增加多数者暴政的机会,在所谓世界共和国(the Universe-Republic)之后登场的将是无边的恐怖王国(the
Cosmic Reign of Terror)。[46]
实用主义规避绝对一元论(absolute monism)与绝对多元论(absolute pluralism)的矛盾,不仅承认宇宙中某种单一性,而且某些主张也与通常的经验主义者的立场不相吻合。[47]因而,所谓多元宇宙并不像威廉?詹姆士及其信奉者最初想象的那样呈现出多元景观,在公平的旁观者眼里反而带有詹姆士憎恶的一元世界的某种特性。这是因为尽管詹姆士自己爱好多元宇宙,而理性却使其选择一元秩序呢,还是他自身意识到多元论内部的冲突,而大胆追求绝对一元论与绝对多元论和解(reconciliation)的结果呢?不管怎样,其思想中明显存在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个相互不调和的侧面,因此,作为多元宇宙本身是不完善的。
再者,实用主义与政治多元论之间虽然存在种种亲近之处,但两者的关系未必在逻辑上是必然的。不应该无视那些与詹姆士毫无关系的多元论者的存在。相反,在柯尔、克拉勃等人那里可以看到与黑格尔政治理论的某些阶段显著的相似性。但是,激进的经验主义因为曲解了“实在性”,从而导向错误的政治理论。只有在政治多元论中谨慎地剔除实用主义的要素,或者通过某种修正,才能最后实现具体一元论(a
concrete monism)这一正确理论。[48]
萧氏围绕着政治多元论的哲学背景,触及到一元论与实用主义以及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关系问题。他反对抽象性,强调具体性,在此表明了自己的“具体一元论”(a
concrete monism)的哲学立场。而这一立场颇接近于梯利(Frank Thilly)的哲学立场。[49]
6、政治多元论与伦理国家
在《政治多元论》的最后部分,萧氏围绕着政治多元论与伦理国家的关系展开长篇论述。在他看来,西方政治思想史通常徘徊在两个相互对立的国家观念之间:即作为最高伦理理念的国家(the
state as supreme ethical ideal)与作为纯粹社会工具的国家(the state as a mere social instrument)。而后者又通常被理解为所谓的“政治与伦理的分离”(the
separation of politics from ethics)。所谓马基雅维里的非道德主义以及英国分析法学派对政治过程进行“科学”处理的方法通常都可以在此脉络中理解。[50]
作为最高伦理理念国家观的代表,萧氏举出亚里士多德与黑格尔。在萧氏看来,与亚里士多德的稚嫩相比,黑格尔的国家观念更加成熟和洗练。黑格尔的国家观念作为伦理理念的具体表现包含社会生活中政治的与非政治的各个方面,并不意味着政治体系对所有社会生活的直接统治。政治体系本身不过是伦理国家的一部分而已。萧氏认为把黑格尔的国家观念区分为以下三个要素是重要的:①以家庭与社会经济组织为代表的自然构成要素的侧面(natural-material
aspect);②作为整个政府系统的法-政治的侧面;③作为伦理国家本身,既超越又包含前两者的侧面。因此,在黑格尔那里,作为单纯政治组织的国家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51]
与上述作为最高伦理理念的国家观不同,马基雅维里、博丹、霍布斯通常被看成“倾向于政治与伦理的分离”的代表人物。但是,在萧氏看来,为了谋求祖国的统一与和平,具有高度政治智慧的马基雅维里本人是不会只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君主个人的政治势力而支持权谋术数的。同样,在博丹那里,支配“国家”的不单是主权权力,理性(reason)才是更为根本的东西。霍布斯虽带有分析学派的特点,但按照他的自然法的推定,正如博丹要使其主权理论服从道德与宗教的检验一样,“列维坦”的命令就其本身的正当性而言并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最终必须接受“自然”的检验。洛克重新提起伦理的问题,虽然将国家的目的局限在财产的保护上,但并未否定与根本的伦理善(
ultimate ethical good)的可能关联。洛克的社会契约并没有创造一个共同体,而只是带来了一个“政治”共同体。洛克所说的一般共同体(the
general community)不仅存在于政治国家以前,其目的也比政治共同体更为广泛。在最终承认“理性”这一点上,萧氏认为洛克与博丹是相通的。但认为他们将政治理论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有关政治国家的理论,而回避政治的正当性问题。霍布斯的信奉者奥斯丁(J.Austin,1790-1859)最终完成了这一任务。奥斯丁为霍布斯的主权理论提供了法的基础,强化了其理论的一贯性,但同时也根本改变了霍布斯的理论。奥斯丁虽然使人们知道何谓主权,却拒绝解释主权的渊源及其目的。在萧氏看来,关于政治的这种分析方法导向了单纯的抽象概念。作为对这一分析方法的反动以及关于政治的更为广泛的目的论趋向的复活,出现了多元论者对主权理论的批判。除了狄骥,多数多元论者想象着作为对政治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多种多样力量根基的一般的伦理共同体(a
general ethical community)。[52]
在萧氏看来,狄骥的“客观法”体系可以说是霍布斯决定论体系的复活。正如有些道德论者所说的那样,对狄骥而言,有关政治关系的整个体系不是理念的构筑,也不是一个权利体系,而不过是社会进化的产物。连带法则(the
laws of solidarity)是法与政府的基础,作为社会诸现象的最高规范,不仅要求个人,也要求国家无条件地服从。但是,如果忽略霍布斯与狄骥在形而上学立场上的差别,就不难发现两者在理论上几处本质的相似之点。首先,两者都否认政治思维中伦理要素的作用。他们以发现社会诸现象的必然关联为己任,而把道德的权利与价值当作“主观的”或“形而上的”问题加以回避。并且,正如霍布斯最终使主权臣服于不变的自然法一样,狄骥将国家视为被造物,并且作为连带法则的工具,认为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不是最高的。但是,在萧氏看来,假如连带(solidarity)是普遍真实的,那么“连带”本身如果不辨善恶,失去价值标准,服从的根据也只能依赖数量的优势。因而,连带法则作为整个社会生活的最终基准是不充分的。[53]
不过,多元论者的一般倾向却与狄骥相异。拉斯基、柯尔、特别是克拉勃不仅极力主张考虑更为广泛的政治过程,而且认为有必要恢复伦理目的论的立场(the ethical-teleological
position),将一般的政治共同体(the general political community)看作一个人类自由的广泛组织(a comprehensive
organization of human freedom)。多元论者的议论有赖于如何区分作为政治工具的国家与作为社会理念和关系的完整表现的一般共同体(
a general community)。此处可以看到与一元论者黑格尔的相似之处。第一,黑格尔与多元论者一样,认为一般的共同体( a general
community)比“政治的”国家涵盖的范围更广,它不仅将完整的个人自由具体化,而且赋予包括政治组织在内的所有社会机构以绝对的权利基础。第二,黑格尔与多元论者一样,既使认为政治的国家作为体现普遍善(the
universal good)的最高工具有权利支配共同体内部的所有组织,它也不过是共同体的一部分。第三,黑格尔大概也会从心里同意多元论者的观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以上这些当然并不意味着两者在道德观和气质上的某些差别--例如,拉斯基的个人主义倾向与黑格尔伦理一元论之间的差异,以及前者有关善的功利主义思维与后者的理想主义之间的区别等。[54]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共同之处,多元论者不但没有意识到与伦理一元论在本质上的和解,反而将伦理一元论作为民主主义与多元论的最大敌人大肆攻击,甚至将其误认为政治专制主义。柯尔甚至扬言:“共同体因个人而存在,不是个人因共同体而存在”。萧氏认为要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有必要回顾亚里士多德对“作为目的的国家”(the
state as the end)与“作为方法的国家”(the state as a means)或者“理想完美的政治”(the ideally perfect
polity)与“实际的最好组织”(the practically best constitution)之间的区别。对亚里士多德而言,“社会性”(sociality)不仅指组织与团体的活动,也与“理性”、“自由”相类,涵盖比政府、经济团体以及所有社会机构更为广泛的领域。正像个人主义不同于主观的任性一样,“社会性”也不意味着集产主义。正如柯尔理解的那样,社会性与个人主义并不是对立的。所以,柯尔的反论完全没有说服力,因为他忽视了这一问题与亚里士多德本质上的相通之处。他不能理解人之为人的“个人”与“社会”两个侧面之间必然的联系,将“社会性”与“集团行动”混为一谈。虽然,柯尔的批判还是为因误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而带来的社会专制主义提供了一服健全的解毒剂。因而,在萧氏看来,多元论的有益之处在于它明确了此点:具体可行的政治理论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当然,多元论者自身并未特别强调其理论的这一侧面,但从其对霍布斯与奥斯丁的非难与嘲笑中却不难察觉。[55]
萧氏接着探讨了多元论者与个人主义的关系。在他看来,很多多元论者属于个人主义者,因而极力反对压抑个性的哲学。但是,即便不希望使每个人的所有行为均服从于公共规范,基于人的社会属性(the
social nature of man),每个人也是无法单独生存的。因此,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彻底的“没有压力”(absence of force)或丝毫没有外部的社会制约。如果一味地强调个性与社会性的分离,以“自由”反对“制约”,则会在理论上陷入不能解决的矛盾。萧氏基于以上考虑分析了拉斯基的个人主义思想。他认为拉斯基主张为了限制作为政府的国家权威应该强调个人的权利,甚至要废除主权,使国家消亡。萧氏明确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通过其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其代理人的过失不应该由国家本身负责。没有选择有能力的官吏却选择了无能的官吏的不是国家自身,而是作为个人的投票者。它源于投票者的狂热、无思虑以及政治上的冷漠态度。因而,与其说应该限制国家,还不如说应该限制个人的无知、无原则以及漠不关心更为合适。[56]
萧氏进一步深化议论,触及到政治理论的根本问题。他认为,如果谈到限制政治的国家,则必须以更为广泛、根本的共同体的存在作为基础。因此,作为政治理论,不应仅限于有关政府的理论,也必须是关于整个人的社会关系全体的理论。而这将意味着政治科学主义(political
scientism)的反动和伦理目的论立场(the ethical-teleological standpoint)的复活。[57]
7、结论: 从“抽象一元论”到“具体一元论”
在《政治多元论》的结论部分,萧氏以其独特的视角审视了政治多元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贡献。他首先历史地把握了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变化发展过程:抽象一元论(abstract
monism)→抽象多元论(abstract pluralism)→具体一元论(concrete monism)。认为当时的多元论代表了这一进化的最后阶段的开始。他继而重新回顾了自古希腊、罗马至中世纪以及近代以来的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过程,指出现代多元论者言论中无意流露出的一元论倾向与希腊政治理论的亲和性以及现代与中世纪的多元论的相似与差异之处,强调了现代社会中产业自由(industrial
freedom)与社会自由(social freedom)的密切关系,再次暗示了黑格尔在政治理论史上的重要地位。[58]
在政治多元论的研究过程中,不仅流露出萧氏本人对诸如国家与法的关系以及各种主义与政治思潮的广博的学识和深刻的洞察力,也表现出著者坚定的立宪主义立场、对近代政党制度的肯定态度以及关于政治与伦理关系的深思熟虑。萧氏在指出政治多元论的理论缺失的同时,注意到其理论背后隐约可见的一元论的影子,从“主权的重建”这一角度积极评价了作为政治理论的多元论,其立场与萨拜因、韦罗璧、福利特等人相通。围绕着政治多元论的哲学背景,在论及一元论与实用主义、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关系的过程中,他反对抽象性,强调具体性,表明了自己“具体一元论”的哲学立场。萧氏关于政治多元论与伦理国家的议论不仅涉及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关系,而且触及理性、自由、人性等基本问题。从此也不难察觉其作为一个稳健的自由主义者的基本立场。他认为政治理论应该是关于整个人类社会关系全体的理论,试图在社会、伦理这种广阔的视野中综合地、历史地、动态地把握各种政治、法律思想与各种政治、社会现象。这一方法和观念某种程度上预示了萧氏日后的学术研究及其政治判断的基本特征,此处不难看出其学术研究与曼海姆政治社会学的相通之处。[59]
三、 《政治多元论》的影响、评价及萧氏本人的回应
通过以上对《政治多元论》 的逐章考察,我们已经大体了解了萧公权政治多元论研究的核心内容及其主要特征。本书可以说是中西政治学界迄今为止有关政治多元论的最为系统详尽的研究,其贡献不仅限于文献方面。作者严谨的分析与公允的评价及其鲜明的“具体一元论”(concrete
monism)立场引起当时众多西方学者的注意。萧氏本人在西方政治思想方面的学识以及有关政治、经济、法律、哲学、伦理学、语言学等各领域的深厚素养也成为有识者的关注对象。
事实上,《政治多元论》一经问世便成为当时学术界的关注焦点。《伦敦时报》(London Times)、《新共和》(The New Republic)、《中国社会及政治学报》(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哲学学报》(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国民》(The
Nation)、《美国政治学评论》(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等一些当时颇有影响的报刊及学术杂志纷纷刊载书评,
给与该书以很高的评价。[60]上述政治多元论的代表人物拉斯基本人在《新共和》上亲自撰写书评,重申在“公意”问题上与萧氏的不同见解,呼吁在实践哲学层面上政治学与伦理学相互沟通的必要性,认为该书是过去五年内出版的政治学著作中最杰出的作品。[61]也有些评论者注意到“具体一元论”(concrete
monism)这一概念,积极评价了作者试图调和多元论与一元伦的意向,而有些评论者则指出这种“调和”所带来的略显夸张的部分。[62]
面对这些评论,萧氏本人并没有直接地予以正面回应。不过,我们可以透过他归国后发表的有关拉斯基政治思想的论文以及对其他政治多元论者的书评加深对其学术思想的理解。
萧公权虽然没有直接响应拉斯基对自己著作的评论,但是1932年6月在《清华学报》上发表的《拉斯基政治思想之背景》一文,进一步剖析了拉斯基政治思想,指出其中自相矛盾之处,并论断其得失。萧氏认为拉斯基以其《政治学典范》使其学说趋于体系化,依拉斯基本人供述及日后分析可知,其政治思想至少受到近代以来三个流派的影响。即边沁与密尔的功利主义、康德与格林的伦理个人主义及政治义务原则、洛克与詹姆士的经验论与实用主义。
然而在萧氏看来,“边沁认人我之利相殊,拉氏以群己之利为一”。而且,拉斯基与密尔一样,将个人的发展作为社会与政治的目标,主张政治组织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由、限制权威。因此,与其说拉斯基的学说是对边沁功利主义的新解释,毋宁说是密尔自由论的后继者更为合适。除此之外,拉斯基的个人主义不同于英国传统的自由主义,而是强调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福祉的密不可分,从而近似于康德派伦理个人主义与格林的政治义务原则,认为个人的权利存在于社会之中。但是在萧氏看来,拉斯基与格林之间存在两大差异。第一,相对于将国家与社会混为一体的格林,拉斯基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认为国家不过是社会中的一部分。第二,格林在强调个人自由的同时,承认公意的存在;而拉斯基否定公意及鲍桑葵所谓的真实意志(Real
Will)。如此看来,拉斯基虽然接受了格林的伦理个人主义,但因为拒绝作为其根据的公意概念,从而暴露出某种理论上的矛盾。拉斯基身上的这种矛盾,是因为他同时受到两个流派政治哲学的影响,有时以伦理的视角审视个人,而有时又以非伦理的视角审视国家的缘故。[63]
虽然拉斯基在政治理论上赞同格林的伦理个人主义,但是在宇宙论及方法论上却摒弃康德、格林,推崇洛克派的经验论与詹姆士的实用主义。按照这种经验论的理解,其一,“国家目的之当否必待个人经验之裁判。”其二,“国家善恶之标准不仅在政治目的之当否,而在政治结果之利害。”拉斯基虽然反对政权的绝对性,却不主张传统的政权限制论。认为“国家之危机,不在政府权力之大而在政府之不负责。所谓不负责者,即不顾个人之经验而任意独断专制也。”萧氏在正面评价其经验论的政权观的同时,也指出拉斯基应用多元论的失败之处。第一,拉斯基虽主张权威的复数性,却没有为此预设复数的实施机关。第二,即便拉斯基所采用的多元论本身有相当的价值,却不免与其思想背景中的其它原则相抵触。如国家权威与其它社团权威之间的矛盾、多元论与伦理个人主义之间的矛盾等。[64]
从上述评论不难看出,萧氏对拉斯基多元论思想的基本态度,着重于分析其思想渊源及其得失。实际上,萧氏对拉斯基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共鸣之处:“吾人于赖氏(指拉斯基-笔者注)学说虽有所论评,而实同情于其基本之态度。赖氏既非旧式之个人主义者,亦不采极端之社会主义。就其全部思想观之,实为一种折衷综合之新论。而其综合之原则,则为一种富有人文主义色彩之伦理观念。”[65]如此看来,萧氏对以拉斯基为代表的政治多元论的立场可以说与五年前基本相同。
另外,萧公权其后关于拉斯基的《国家之原理与实践》(The State in Theory and Practice,1935)、柯尔的《现代政治指南》(A
Guide to Modern Politics,1934)、卡特林(G.E.G.Catlin)的《行动之序言》(A Preface to Action,1934)三书的书评也颇为引人注目。在萧氏看来,1929年以来世界规模的经济大恐慌以及伴随着经济上的民族主义而产生的国际局势的动荡不安成为这些著作的思想背景。拉斯基的思想本来就兼有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成分,起初以自由主义精神为主,虽然对现代国家抱有不满,但还只是寄希望于资本主义制度框架内的改良。但《危机中之民治》(1933)一书已经显示出其态度的转变。《国家之原理与实践》使这种倾向更趋明显。在此之前,拉氏主张个人道德为政治的最后目的,自由是人格发展的基本条件;此时却着眼于社会中的经济平等与正义。拉氏的结论与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史观、阶级斗争以及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理论一致,但马克思主义以社会革命为必然,拉氏却只承认其必要性,不承认其必然性。萧氏认为拉氏思想上的这种矛盾有其现实的背景。关于基尔特社会主义的领导者柯尔的《现代政治指南》一书,萧氏首先指出其著作中的技术性问题,其次分析了柯尔的基尔特社会主义国家观的本质及其通过社会化实现经济平等的主张。最后揭示了柯尔关于社会组织的思想中无政府主义的本质。关于卡特林的《行动之序言》,萧氏指出其思想上的转向,认为该著作与其以前的著作相比纯属失败之作。作为“政治科学”的提倡者,本书却略带反科学的色彩。书中宗教倾向浓厚的柏拉图主义不仅显示出对莫斯利(Oswald
Mosley)的法西斯主义的同情,其近乎“自由主义的法西斯主义”(Liberal Fascism)的政治纲领也使人迷惑不解。最后,萧氏认为上述三书分别代表了英国知识分子中的左倾与右倾思想。[66]
四、方法论:关于学术“综合”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考察和研讨可以得知,萧公权关于《政治多元论》与西方宪政思想的研究,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美国政治学界的变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虽然在其议论中隐约可见黑格尔的国家观,但若将萧公权看作黑格尔主义的信奉者未免操之过急。比起康德、黑格尔、格林等人的国家观,对他产生直接影响的是萨拜因的方法论、韦罗璧、福利特等人有关主权的见解以及梯利的哲学立场。他虽然指出政治多元论者自相矛盾的一面,但并不是对其采取完全排斥的态度,而是积极摄取其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同时也意识到传统一元论的缺点,从而在“综合”把握两者的历史背景与相互关系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展望了“具体一元论”的可能性。这种“具体一元论”的立场与萨拜因试图调和多元论与一元论的矛盾,融合政治理论(political
theory)与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为一体的方法和立场相近。这种着眼于政治思想产生的社会背景,谋求“价值判断、事实或逻辑牵连判断合为一体”(the
coalescence of judgments of value with judgments of fact or of logical implication)的倾向,[67]不仅与所谓行为主义学派(behavioral
political science)或后行为主义学派的方法不同,也与强调政治学应为现实政治服务的所谓“第三传统派”[68]的实用态度相异。我们或许可以将其看作美国政治学史上超越于政治理论与政治科学之争以外的另一个传统--美国政治学史上的“第三条道路”。而在这种被伊斯顿草率地认定为“历史主义”的传统中不难看到与卡尔?曼海姆在《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中阐述的所谓“科学政治学”或“政治社会学”的异曲同工之妙。[69]
萧公权留美期间的六年(1920-1926)恰好是美国政治学界对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及其使命进行反思与重新认识的关键时期。政治多元论便是其中的争论焦点之一,以其作为研究对象自然不会不受到当时各种思潮的熏染。作为这一变动时期的见证人,萧公权自身学术研究的风格与理论框架也逐步形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毫无批判的道听途说、人云亦云,更不是那种动辄以“大师”自居,搬弄所谓“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和所谓“中国特色”这种弥天大谎的所谓学术权威的论调。他的政治多元论研究虽非尽善尽美,但贯穿于全书的是严密的分析、独立的判断、对人类理性的信赖、对公平与宽容的追求、冷静与温和的态度以及对各种复杂问题的深思熟虑。这些性格特征都随处体现在他日后的研究生涯之中。特别是上述
“综合”的研究方法,在他日后的几部中、英文著作,如《中国政治思想史》、《乡村中国》(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近代中国与新世界》(A Modern China and a New World: Kang’Yu-wei,Reformer
and Utopian, 1858-1927)及其对“自由”与“自由社会主义”的阐发[70]过程中都有所体现。当我们通过以上的阅读和研讨,隐约瞥见中国现代学术史上这一埋没已久的学术传统的时候,在失望于中国学术御用化、商业化的同时,或许也会多少得到一些安慰、启示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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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重建”政治多元论的议论可参阅Avigaid I.Eisenberg,Reconstructing Political Pluralism,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95.政治多元论与自由主义及社会主义的关系可参阅AdamB.Ulam,Philosophical
Foundations of English Socialism,1951.此外,把政治多元论当作“第三条道路” 看待的论点可参阅Paul Hirst,From
Statism to Pluralism,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Press,1997,p.2.
[2] 以上内容请参阅John G.Gunnell,The Descent of Political Theor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pp.105-6.
[3] 同上,pp.112-3.
[4] G.H.Sabine,“Pluralism: APoint of View,”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17,1923,p.50。
[5] 同上,pp.47-9.
[6] 关于政治多元论与主权的关系,韦罗璧曾在上面提到的“ Political Pluralists,”(p.628)一文中引用了福利特的观点:“not
for the purpose of breaking up sovereignty,but for the purpose of creating
a real sovereignty.”原文见M.P.Follett,The New State,The Pennsylvania State University,1998,p.284.关于福利特的理论立场可参阅此书“Introduction
by Kevin Mattson:Reading Follett”部分。
[7]《新青年》九卷六号,1922年7月1日发行,页31。
[8] 翟俊于:《Hobhouse的国家观》,《学林》第一卷第一期,北京学林杂志社,1921年9月;
高一涵:《柯尔的国家性质新论》,《社会科学季刊》第一卷第二号,国立北京大学,1923年2月。
[9] 张奚若:《主权论》,《张奚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0] Westel W.Willoughby.,“ Political Pluralists,”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X.No.3,Peking,1926.
[11] 详细情况请参阅杨幼炯:《我国政治科学之肇端与发展》,《当代中国政治学》,胜利出版公司印行1947年1月初版;同氏:《中国政治科学之史的发展》,《当代政法思潮与理论》,台湾中华书局1965版。
[12] John G.Gunnell,The Descent of Political Theor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3,p.292.以及Avigaid I.Eisenberg,Reconstructing Political Pluralism,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1995,p.199.的参考文献中均列有本书。
[13] 关于萧公权的身世请参阅萧公权著:《问学谏往录》,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2年版。
[14] KUNG CHUAN HSIAO,“Introduction,”Political Pluralism:A Study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Harcourt,Brace and Company,INC,1927.
[15] KUNG CHUAN HSIAO,Political Pluralism:A Study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Harcourt,Brace and Company,INC,1927,pp.9-12.
[16] Ibid.,p.13.
[17] Ibid.,p.23.
[18] Ibid.,p.28.
[19] Ibid.,p.36.
[20] Ibid.,p.40.
[21] Ibid.,pp.43-5.
[22] Ibid.,pp.50-2.
[23] Ibid.,pp.48-9.
[24] Ibid.,pp.60-6.
[25] Ibid.,pp.70-7.
[26] Ibid.,pp.77-82.
[27] Ibid.,pp.85-9.
[28] Ibid.,pp.91-8.
[29] Ibid.,pp.100-2.
[30] Ibid.,pp.102-6.
[31] Ibid.,pp.106-8.
[32] Ibid.,pp.109-11.
[33] Ibid.,pp.115-6.
[34] Ibid.,pp.119-25.
[35] Ibid.,pp.126-7.
[36] Ibid.,pp.128-30.
[37] Ibid.,pp.132-6.
[38] Ibid.,pp.137-45.
[39] 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页39。
[40] 同上,页35。
[41] KUNG CHUAN HSIAO,Political Pluralism:A Study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Harcourt,Brace and Company,INC,1927,pp.146-9.
[42] Ibid.,pp.149-58.
[43] Ibid.,pp.160-8.
[44] Ibid.,pp.169-74.
[45] Ibid.,pp.175-82.
[46] Ibid.,pp.182-94.
[47] Ibid.,pp.194.
[48] Ibid.,pp.205-8.
[49] 关于梯利的哲学立场,请参阅梯利著,葛力译:《西方哲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三编?第十篇?第五章?第五节“整块的宇宙”及第七节“结论”部分。梯利认为:“人类理性的任务不是虚构经验世界的图景,而是了解它;它在心目中抱有统一和单纯化的理想,但是它不必把一切差别埋葬在一起。理性本身乃差异中的统一,既是一,又是多,它不会损伤自己的本性。”(中译本,页641-2)“唯理主义不迫使我们把一切现象归结为单一的原则;一个有差别、对立和变化的世界不是无理的世界。”(中译本,页644)。由此可以看出,梯利认为“理性”源于“经验”,强调“统一”与“差异”不可分离的观点。另外,梯利本人有关伦理学(ethics)与政治学(politics)内在关系的见解可参阅Frank
Thilly,Introduction to Ethics,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1905,pp.,16-7.作为导师,梯利的哲学立场大概对萧公权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
[50] KUNG CHUAN HSIAO,Political Pluralism:A Study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Harcourt,Brace and Company,INC,1927,p.209.
[51] Ibid.,pp.210-4.
[52] Ibid.,pp.214-23.
[53] Ibid.,pp.223-7.
[54] Ibid.,pp.228-32.
[55] Ibid.,pp.232-9.
[56] Ibid.,pp.239-46.
[57] Ibid.,pp.247.
[58] Ibid.,pp.249-57.
[59] 关于“政治社会学”的特征, 曼海姆有以下阐述:“正因为我们今天能够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各种互相对立的观点和理论的数量并不是无限的,而且这些观点和理论也都不是具有独断性的意志的产物,所以,政治学才第一次有可能成为一门科学。当前的社会结构使一门政治科学成为可能,而这种政治科学不会仅仅是一个政党的科学,而将是一门关于整体的科学。这样,政治社会学作为一门理解整个政治领域的科学就可以达到实现的境地。”卡尔?曼海姆著,艾彦译:《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页169。
[60] 当时的书评刊载于以下各杂志:London Times,Literary Supplement,December1,1927;The New
Republic,March28,1928; 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April,1928;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July,1928;The Nation ,August8,1928;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August,1928.
[61] H.J.Laski, The New Republic,March28,1928,pp.197-8.
[62] 前者见Hsin-hai Chang,The Chinese Social an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April,1928,pp.334-7;Ellen
Deborah Ellis,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August,1928,pp.776-8.后者见Lewis
Rockow, The Nation,August 8,1928,p.142.
[63] 萧公权:《拉斯基政治思想之背景》,《迹园文録》(萧公权全集之九),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页4-14。
[64] 同上,页14-20。
[65] 萧公权:《评张士林译赖斯基〈政治典范〉》,载《天津益世报?政治副刊》,1930年5月27日。
[66] 萧公权:《迹园文録》(萧公权全集之九),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版,页365-376.
[67] 有关萨拜因政治学研究方法论特征的探讨可参阅Julius R.Weinberg,“On Sabine’s Philosophy of Value,”;FrederickL.Will,“Values,Objectivity,and
Democracy,”Essays in Political Theory:Presented to GeorgeH.Sabine,Edited by
MiltonR.Konvitz and ArthurE.Murph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48.;David.Easton,The
Political System,AlfredA.Knopf,NEW YROK,1967,pp.249-54.;John G.Gunnell,The
Descent of Political Theor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pp.106-7;128-9.伊斯顿(D.Easton)在其《政治体系》一书中将现代政治理论的衰退视作“向历史主义的倒退”,并将萨拜因视为其中代表人物之一。虽然伊斯顿在文中也提及卡尔?曼海姆的名字,但不仅没有很好地区分“历史主义”(historism)与“历史决定论”(historicism)的含义,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蹈袭了卡尔?波普尔(K.R.Popper)在《历史决定论的贫困》(the
Poverty of Historicism)一书中对“历史决定论”的批判,主观夸大了“历史主义”的所谓“相对主义”的侧面,可谓张冠李戴、无的放矢。关于萨拜因政治理论研究的基本立场,可参阅他的论文
“What Is a Political Theory?”Journal of Politics,I,1939,p.15.有关他的“社会相对主义”(social
relativism)概念及其所谓“休姆(D.Hume)的立场”的含义请参阅 A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Henry
Holt and Company,1937.一书“Preface”及“The Logic of Sentiment,”pp.604-6.部分。
[68] 关于美国政治学史上的“第三传统派”(the Third Tradition),请参阅Raymond Seidelman with the
assistance of Edward J.Harpham,Disenchanted Realists: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American Crisis,1884-1984,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85.
[69] 有关卡尔?曼海姆对其政治社会学中“综合”问题的论述请参阅卡尔?曼海姆著,艾彦译:《意识形态和乌托邦》,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页171-174。
[70] 关于萧公权对“自由”、“民主”及“自由社会主义”的理解请参阅拙文《现代中国的“自由社会主义”》,载《自由主义与中国近代传统》,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