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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判决制”:基层法院自主“变法”激起千层浪
基层法院自主“变法”激起千层浪
南方周末 2002-09-30 10:46:16
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中具有无可代替的重要位置。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规定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法官应当参照先例作出裁决。在整个中国司法体系是大陆法系的背景下,这一来自最基层法院的大胆变革引起极大争议
基层法院自主“变法”激起千层浪
□本报驻京记者 卢嵘 实习生 周浩
“先例判决”第一例
4年前,被人称为郑州打假“三剑客”之一的葛锐,在3家不同的公司购买了同一种治疗性病的假药,然后分别在郑州市3个区法院起诉索赔,结果出人意料:3个法院适用了不同的法律,出现了3种不同的判决。
时至今日,葛锐依然对此感到忿忿不平。
同为“三剑客”之一的刘政军,则比葛锐幸运得多。刘政军曾在河南泰隆商场购买了假“莎提萱琳”女式长、短裤各一条进行索赔,结果,2001年6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定刘政军为消费者,要求河南泰隆商场实施双倍赔偿。
更加耐人寻味的是,这起案例被中原区法院列为“先例判决”。也就是说,以后,但凡是同类型的案例在该法院起诉,法官原则上都得照此判决进行。
正是有此“先例”,今年8月22日,刘政军的第2起类似的官司———刘政军起诉郑州商业大厦一案,该院仅用了20多分钟便宣告结案。
这是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第一起按“先例判决”原则审判的案件。对于一直沿用欧洲大陆以及苏联模式,审理案件惟一的依据便是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的中国来说,这可能是第一起按英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先例判决”原则进行审判的案例。如何看待来自基层法院的这一大胆变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被迫成为新闻”
“‘先例判决’是被迫成为新闻的。”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研室副主任马向娟对本报记者无奈地说。
显然,他们对这一改革所引起的争议,尚未做好充分的准备。
8月5日,中原区法院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的邀请,出席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和法学专家参加的“基层法院改革理论和实务研讨会”,并带去了几份“先例判决”的材料。他们本打算在会上交流,并进一步征求意见,没想到当即引起极大关注。
“这项改革是在春节后开始的,我们本来想用一年左右的时间论证、研究之后再宣传,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反对的意见一拨接一拨,我们的压力也很大。”
这里有必要定义一下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中原区法院的正式文件这样写道:“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把经过一定程序确认的生效判决作为‘先例判决’,指导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审判委员会的指导作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帮助法官正确使用法律,实现‘公正与效率’。”
那么,什么样的案例可以成为“先例”呢?文件上这样规定:“新类型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对审判技巧、运用证据、使用法律等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件;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其他案件。”
文件还这样规定:“本院合议庭及独任审判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先例判决作出裁判。不参照先例判决裁决裁判的,应当提出理由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一规定,因为直接挑战了现行法律体系的惯例,尤其是因为具有浓厚的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并且有强化审委会权力的倾向,因此引起争议。按现行规定,司法先例没有约束力,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只能依据制定法的条文。
但中原区法院有关人士援引《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相关规定称,按这一条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也就是说并不“越权”。
该法院公布的先例目前只有5例,这5个先例全部来自该院以往的判决。
除了刘政军打假索赔案这一案例外,中原区法院确立的其他几个先例是:刑事1例,案件涉及一学生盗用同学的银行卡;行政1例,涉及郑州市中原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越权收取排污费;民事2例,分别涉及施工过程中的劳动合同纠纷以及房地产代理公司和委托人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
据了解,即将颁布的第6例“先例判决”涉及村民平等待遇认定问题,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征用农村土地的问题,村委会得到补偿金会对村民进行补贴,这时就产生了纠纷,嫁进来的已离婚的媳妇和嫁出去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的姑娘到底应不应该得到这笔钱?在其他地区,有的法院受理,有的不受理;案由也定得五花八门。我们院统一规定可以受理,案由全部定为侵权。现在我们已经立案了43起,等这个‘先例’出来,其余相似的也就迎刃而解了。”
一个独特的院长
改革总是和提倡改革的人物紧密相关。像葛锐这样3个相同的案子,3个法院判出不同的结论的情况,确实体现了现行司法体制的某种现实。有人将其称为“合法的不公”。
挑战这种合法的不公正是“先例判决”的初衷之一,而这种吸取了英美法系特点的制度得以在中原区法院实施,相关人士认为这与中原区法院院长李广湖有直接关系。
李广湖在郑州法院系统被人称为“改革派”。据介绍,在郑州市矿区法院担任院长时,他就推出了“绿色法官制度”、“专家陪审制度”等7项改革措施。今年1月份,李广湖来到中原区法院,2月份被正式任命为院长,3月份便开始了“先例判决制度”以及配套的“法官专业咨询小组”等改革。
和他共事多年、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的刘红建说:“审判制度的改革关键看‘一把手’,李广湖一直致力于这项改革。几年前,他就做过关于建设中国的判例制度这样的论文,他是法医出身,后来又自学了不少法院管理方面的知识。”
据了解,李广湖是郑州市13个区、县法院中两位拥有法律硕士文凭的院长之一。“改革派”院长也深知改革的风险,为给这项改革取一个合适的名字法院内部就“讨论了不知多少次”,先是“判例”,接着是“判例指导制度”,再接着是“范例”,到6月份才正式定名为“先例判决”。
改革同样也是出于无奈。1994年,中原区法院受理案件为3000多起,当时的编制为一百余人,到去年,受理的案件增为7000多起,编制仍为一百余人,案件翻了一番,人却没有增加。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编制还要压缩10%。
有关人士称,这样的现实逼着法院想方设法简化审判程序。“先例判决”便是一种尝试。与此同时,李广湖也认为,中原区法院的法官素质不错,是一块不错的“试验田”。
尴尬与争议
在大的司法体系未变的情况下,这种来自最基层的变革,其遭遇的尴尬与争议可想而知。
郑州市中院的一位工作人员举例说:“在现行体制下,3个人组成的一个合议庭就能推翻一项判决。你基层法院按‘先例’判了,上诉时又被推翻,这本身就是一个尴尬。”
中原区法院对出现这样的尴尬似乎也有预料,该院调研室主任樊文立表示,现在的“先例”还比较简单,将来增加了“先例”后,如果涉及到敏感问题,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不是不可能发生。这里面最要命的是“有人打招呼”,但已经做到这一步了,肯定还要做下去。
即使在中原区法院内部也有抱怨的声音,一位在该法院工作多年的“元老”说:“我们法院过去相对保守,现在的领导则‘激进’,适应新领导风格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适应的是少数。”
相比于法学专家们对这项改革的根本质疑而言,这些法院内部的争议还只是“小儿科”。
学术界率先对这项改革提出异议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张志铭教授。他在《人民法院报》的专栏文章中批评这项改革超越了基层法院的权限。
之后,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也发表文章,认为中原区法院这样的做法不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贺卫方说:“就算在英美法系国家,能够创立具有约束力的先例的也只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而非基层法院。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规定法官遇到同类型案件时有先例要按先例执行,这就意味着那些先例对法官具有约束力,但在现行的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判例具有约束力。中原区法院用《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作为理论依据,这样的理由是勉强的。”
贺卫方认为,司法改革的趋势是越来越反对法官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力对它的干预,而中原区法院的做法却是进一步加强了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这根本违反了司法改革的趋势。
他认为,一个法院特立独行地宣布要遵循本院的司法先例,不仅是对立法权的蚕食,而且会伤害法制的统一。先例判决虽然只在一家法院进行,但它不仅仅牵涉到一家法院的辖区,因为到本院打官司的当事人不仅仅来自本院的辖区,判决也会影响到外地、外省甚至国外,因此要非常慎重。
贺卫方说,经济体制改革可以试点,可以从局部尝试开始,但是,涉及案件中适用怎样的法律的改革,却只能是全国一盘棋。在这方面,“小统一”反而会导致大分歧。一家法院遵循自己的先例,就算在本法院内部统一了,但却影响了大的统一,他举例说:“仿佛当年阎锡山在山西修的窄轨铁路,省内固然是‘车同轨’了,然而,出了山西却是一概不通———小统一反而成为大统一的障碍。”
总而言之,贺卫方认为这种改革完全脱离了实际,就像方言与普通话的不协调一样。
但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张卫平却肯定了这种渐进式的改革,并认为如果被证明是有价值的“方言”,可以被广泛推广,从而成为“普通话”。
张卫平教授在专程去了一趟中原区人民法院后提出了这样的疑问:中原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内部的文件上规定,如果有先例没有按先例执行不能提出合理意见,要按违纪处理,这只是一种主观上的认定,而现行法律则规定,只有客观上造成错案冤案的,才可以作相应处理。
但张卫平总体上对这样的做法还是持肯定意见,他认为“有相当的意义”。他说:“中原区法院以自己的实践提出‘先例判决’制度有实际的意义。先例判决最有价值的是让一个法院在认识上统一起来。在目前的大环境下,法官不可能做到完全凭‘良心’办案,‘先例判决’可以让很多法官找不到借口。法律的一个原则就是相同的案件需要相同地对待,这也是民众的期望,所以要尽可能统一。”
张卫平表示,从长期来看,审判委员会应该取消,但“应该有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审委会还发挥着自己的功能,有些案件还是要提交审委会决定,原来每一个疑难案件都必须通过审委会,实行先例判决后,现在只要有先例,就没有必要再次提交,这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实际上是一种进步,因为“改革进行到现在,只能是渐进式的,不能期待有很大的突破,只是推进一步算一步”。
另一起基层改革实验
据记者了解,在今年4月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也曾尝试采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辩诉交易”制度同样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美国,90%的刑事案件都是采用“辩诉交易”的方式来审结的。
在这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孟广虎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捕,检察机关认定孟广虎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且收集证据困难,在辩诉双方存在严重分歧的情况下,辩诉双方达成交易:辩方同意认罪,并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对协议严格审查后予以确认,此案开庭仅用了25分钟。
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周宝成谈起这次尝试时说,采用“辩诉交易”尝试的倡导者是牡丹江铁路中级法院和省高院,有关领导去美国考察过辩诉交易的情况,我们手头正好有这样的案子,所以试行了辩诉交易。但是,自此以后再也没有实行过,因为最高检要求暂缓执行,检察机关不再要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