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宪法解释学:宪法学所独具备的独门暗器

 

林来梵

 

转自行政法论坛

 

(注:这是林来梵博士的新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的一小段,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39-41页。读到这里感到写的畅快淋漓,于是不愿独享,录入和大家分享,其实中国的行政法同样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形而上的理论问题没有研究清楚,但也缺少发达的行政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行政法解释学并不能简单的被视为注释法学,法律和法学总是面向真实世界的,而法解释学恰恰起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架桥作用。)

 

宪法解释的方法,在实际中可能会被视为末技,以致一些有志于大成的宪法学者往往对其报有雕虫小技,丈夫不为的疏淡态度。这类倾向,在法社会学渐成一门显学的当今中国,更可能演为一种流风。然而,这些宪法解释方法所具有的高度的专业技术性绝不可等闲视之,而由其所构建的注释宪法学的意义更不容嗤之以鼻。因为,对于作为一门规范科学的宪法学来说,宪法规范乃是整个研究对象的核心,而对实在的宪法规范的解释或注释,正是宪法学本身认识宪法现象的一种特定方式、一种为其他社会学科不见长的看家本领,而上述那些宪法解释的方法,其实也就是宪法学所独具备的独门暗器。不能否认,理论宪法学为注释宪法学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徒有理论宪法学而无注释宪法学,前者则可能成为泛泛而谈的、难以实现其价值目标的、无用武之地的空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学科,宪法学一如其他部门法学,同样也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同样具有世俗性,这种实践性和世俗性,也恰恰是宪法学的魅力之所在,而注释宪法学正是宪法学整体学科之中朝向实践、朝向世俗的界面,正是宪法学走向现实世界、走向宪法诉讼的直接通道,也正是宪法学挥手拜别其他相邻学科、并可独自涉足和傲立其中的最后园地。正因如此,小林直树教授直言不讳的指出:

 

正确解释国家的基本法,以资确切的适用与营运,乃是作为实学的宪法学的最重要的任务。法解释学所拥有的意义,即便从法社会学等立场来看多有须加批评之处,然而决不容受到些微的轻视。无论对于国法秩序的存续,还是对于为着国民生活而对宪法的更好运用,法解释学均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遗憾的是,在当今的中国,人们往往对注释宪法学的确持有一种鄙夷的态度,甚至宪法学者本身亦然。在论述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现状时,有一种较具代表性、并被广为认同的观点认为:

 

新中国的宪法学一开始就标榜科学的宪法学,但迄今为止基本上还是注释宪法学,宪法科学或社会科学宪法学的繁荣,当有待于宪法学家的努力。

 

上述这种观点之精辟,委实发人深思。但如果我们把注释宪法学固定地看成为宪法学理论的低级形态,并认定我国目前的宪法学之所以滞后,是因为正处于这种形态之中,那则可能令人不敢苟同。其一,这类看法没有自觉地认识到宪法学作为一种实学的属性,也未摆脱中国古代的那种重学轻术褒学抑术的传统思维窠臼,尤与其中的那种轻视法律注释,鄙薄刀笔师爷析案的法律传统文化观念一脉相承,本身也就可能被视为一种滞后于时代的陈腐之见。其二,在当今的中国,由于整个宪法规范作为规范宪法的特性尚付阙如,宪法体制中也不拥有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机制,甚至连宪法解释的有权机关亦怠于宪法解释的活动,为此,注释宪法学也就难以获取发展的契机和动力。迄今为止,现实中固然不乏一些学理上的宪法解释或释义,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那些均多为宪法解说而非宪法解释,而在宪法学界中,真正在注释宪法学方面上受过严格学术训练或无师自通者,亦可能寥若晨星。质言之,就我国目前宪法学发展的客观情形来看,注释宪法学与理论宪法学同样都处于较为滞后的状况,同样当有待于广大宪法学者的戮力耕耘。

 

[附:作者简介

 

作者林来梵,1963年生,福建福州人,原大陆出国留学人员,现任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日本·立命馆大学);应聘为日本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外国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专攻宪法学、比较法学;著有《中国的主权、代表与选举》(日文·个人专著)、《中日·日中法律辞典》(日文版、合译著)、《中国的人权与法》(日文·合著);应邀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之部分章节的撰写工作;论文散见《中外法学》(北京大学)、《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科院)、《立命馆法学》(日本·立命馆大学)以及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等国内、国际学术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