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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作用:代理人与进谏者*

  凯文·J·奥布瑞恩

  在过去,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大多数代表对国家的忠诚彻底压倒了他们对选民的责任意识。在毛时代,代表们面对的是简单又明确的期望,那就是,在人民面前代表政权。模棱两可的状况是罕见的,代表们很少有机会对其本身的作用下定义,或者在选民所关注的问题之外还有所作为。但是,近来,人们已有所期待,社会正快速变化,机构改革也在发展,所有这一切,都改变了“人民代表”的任务,不但使其层面多样化,而且充满了矛盾。现在代表们已拥有前所未有的机会,对陈规旧例加以即兴的创新;已有些代表扮演起新的角色,而这些角色与他们的传统职责相冲突,而且难以调和。

  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的任务仍然是向他们的选民解释政府的政策,充当领导与百姓之间的纽带。作为政权的代理人,他们代表国家权威,向人民解释国家的财金收取方案和款项分配原则。他们邦同压制批评,淘汰“不正确”的观点,并且搪挡不实际的或非法的要求。他们的职责集中于化解社会压力,并为政策出台提出理论依据。他们真正要做的,是不断提醒平民百姓国家高于一切的控制功能,并且以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名义,保证国家的支配地位并缩小对抗。他们受托开展一言堂的讨论和传达“中央精神”。在这个次角色中,代表们倾向于将人民代表大会看成是这样的机构:在接受上面派下来的任务的同时,否定存在于社会之中的利益冲突,也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代表们也被期望能成为代言人。他们有责任反映群众的意见,并且将地区和群体的要求提请决策者注意。他们收阅上访信、接待上访人;撰写提案;与地方和全国的领导人一起开会,在会上指出上边种种不合理和错误的做法,并且转达下面的要求以改进政府工作[1]。它们被期望能“帮助解决群众日常生活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参加视察以杜绝浪费和管理不善,并将他们查明的问题向官员们提出。那些妇女、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军人和少数民族的代表们,负有十分明确的责任来“照顾”他们所代表的群体的利益。

  在领导与平民百姓间充当桥梁角色,是相当复杂的,充满了矛盾并蕴涵了相当的压力。中国的人大代表们是否感到他们正面对着不可调和的局面?他们在完成自己的角色担当时是否经历着困难?通过探讨中国立法者如何看待以及如何执行自己的职责,我们或许可以对有关各种相互矛盾的次角色的关系,以及如何减少角色承担的压力和进行角色自我积累的策略,能有所了解。

  ◎访谈与方法

  本文主要依据1989年、1990年和1991年与39位人士的访谈。他们是在武汉、天津、北京和哈尔滨的立法机关领导人、人民代表、研究员和工作人员。文章还引用了领导人的讲话、中国的学术资料、常委会为下级人代会准备的手册以及1987年对10个省所进行的实地考查[2]

  本人的访谈不完全按照定规。我向每位访谈对象提出相互关连的问题,随着研究工作的进展,后续提问有所不同,并有所发展。在被访谈的人士中,知识分子和城市居民所占比例较高,工人和农民劳动模范比例较低,因为对后者的采访是有限制的。无论从被采访者的类别还是地域分布看,访谈的群体都不够平衡。虽然在设计抽样时,力图避免忽略任何具有代表性的类别。访谈是通过接待单位、朋友们、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安排的。大多数的代表乐意接受访谈,甚至很希望畅述他们的经历。有几位与我谈话是出于上级的指派。许多访谈是在中美关系紧张的时刻进行的,那时正是1990年春天和1991年春天,国会正在就是否延长中国最惠国贸易地位进行辩论。一些访谈有多至四位代表同时在场,群体操作方式对访谈对象有可能作出的反应有所影响。不可能对回答进行录音,不过常有一位助手在场做第二套记录,而且在每场谈话后,我立即翻译和誊写回答。

  ◎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在进一步讨论代表的作用之前,有必要简略地介绍一下中国的立法制度和代表产生的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于1950年初期,在文化革命的大部分时间里,处于散摊状态,1978年至1980年间重新恢复。目前大约有四百万代表在五个级别上任职。这五个级别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0个省级代表大会、数百个市级代表大会、近三千个县级以及数万个乡镇级代表大会[3]。多数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数天至数周,常委会则较经常召开。按照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任务包括:制定法律(省级以上)、监督各级政府的工作以及人事任免事宜。

  县级以下人代会的代表由直接普选产生,县以上人大代表由下级代表间接选举。根据现行法律,所有选举采取有竞争的差额方式。在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数目比当选席位数目多20%至50%,直接选举中则多50%至100%[4]。有些代表产生于单一代表选区,大多数则产生于多名代表选区。选区往往就是该候选人的工作单位,但有时也在户口所在地。政治上的不平等是明显的,而且已经制度化。在县和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一定数目的农村居民得到的代表名额,仅及城市居民的四分之一至八分之一。更有甚者,由于城市中的单位有大有小,和对受过教育的代表的偏重,使市级以下单位代表的选民人数可以从不到一百人至数千人不等[5]。

  每一级必须为妇女、少数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各党派保留一定的名额。但到了80年代,这种明确要求达标的压力有所下降。党领导下的选举委员会紧紧控制着提名,地方组织部对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近年来,党和其他组织的候选人有所减少,而群众提名的候选人增加了。但县以上的绝大多数候选人仍由共产党或由妇联、工会或民主党派等组织提名。选民已有可能读到候选人的简历,选举委员会也较多地主持在大会堂召开的问答大会,或安排选民亲自面见候选人[6]。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和多数单位,公开竞选依然被禁止。

  通过考察和访谈了解到,代表总数大约有60%至80%是共产党员[7]。但是,对选举程序最大的操纵,是须保证选举出足够的民主党派和非党代表。特别到了80年代后期,当妇女、非党员和非干部的比例低于指标之际,访谈者颇感苦恼[8]。以今日中国之现状,最好还是将代表大会看成是组建起来,而非选举出来的。代表们被挑出来以创造一个社会拼盘,一个具有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的拼盘[9]。

  代表的任期为3至5年,每次选举都要撤换半数以上。现任代表有与他们地位相配的旅行机会,原工作单位工资照发。实际上,除了在人大担任领导职务而外,所有代表在人大的服务都是兼职性的。高峰期是每年一次的全体会议和每年一至三次的考察。大多数人代会和许多代表都开拓渠道与选民保持接触。一些特别具有公德心的代表甚至拿出他们工作时间的四分之一来与选民见面并与官僚作对。只不过这类事情是极少见的(与第6、第8和第31位的访谈)。

  ◎代表的次角色作用:不积极份子、代理人和诤言者

  人大代表们的行为规范方针已为有关法律、为特别为他们编制的手册或为代表们自己规定得一清二楚。他们的职责是协助执行宪法和各种法律,在帮助政府向百姓解释政策的同时,向有关当局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10]。

  诚然,并非所有代表都能满足这些期望,有些代表既不解释政策,也不反映意见和要求,我将其称之为“不积极份子”,实质上是没有角色观念的人。由于选举人方面不具制裁力,上边也没有要求,遂使相当数量的代表将他们的地位视作没有责任的荣誉职位。除了参加全体会议(有的往往连这种会议都不参加),这类代表们避开一切有意义的动员工作,也不履行职责。“不积极份子”有“大办公室和空荡荡的办公桌”,他们“感谢国家的信任”,遂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到时候“举手、拍手和握手”的“政治装饰”聚会地[11]。根据最近的估计,有十分之一强的代表从不在全会上或小组会上发言;30%的代表不参加有组织的观察(与第3和第27位的访谈)。只有大约半数代表相信作为一名代表应该“代表人民实施治理国家的权力”;而三分之二的代表从来不提动议[12]。

  不积极的代表们逃避观察,借口没有时间或生病,而且无意去发现或沟通选民的要求。他们可能是对政治缺乏兴趣的演艺人士,或是公务过繁而在一年里只能用几周时间参加代表大会的官员,或是感到被人“拉下马”的退休国家干部;抑或须参加无数荣誉性讲坛的劳动模范;或是深深专注于自己的研究和教学工作的知识分子。被迫退休的干部们特别难于适应在发号施令签发文件的生涯结束之后去反映问题和要求。他们可能意志消沉,不愿意反映问题或说明情况,“认为不经常下去比常常下去好,而根本不下去最好”[13]。有些没有做过领导工作的代表可能愿意扮演积极角色,无奈往往事与愿违,因为他们缺乏个人关系和政治能力,也没有勇气或为百姓或为官员说公道话。另一些代表不愿意自己被选到更高一级的代表大会去的机会受损。这些人和另一些荣誉代表们每一年最多不过出席听听报告、认可一下党的政策,或者去通过一项大约在一周前他们还一无所知的法律。有人说,什么反映情况,不过身着彩色缤纷的民族服装去出席大会;什么解释政策,不过对领导人的报告鹦鹉学舌一番,再背两句《人民日报》社论。

  可以逃避责任这一点说明了代表们在人大的工作实质上是志愿的,这一状况与选民对代表的期望相比,虽然有矛盾,但远非压倒性。代表们的忙与闲,随他们自己的意愿而定,立法当局的领导人和选民对他们都不苛求。逃避责任的代价极小,不积极也不会受到惩罚(选民或领导均不会绳之以纪律)。

  笔者发现,积极的代表们的主要次角色作用是做政权的代理人。在这个位置上,代表们是领导人的代理人,“传达(上级的)精神、规定和决定”。耿耿忠心的代理人认为自己是政府的“助手”。他们召集选民会议,“向群众传达政府的意图”(第14位访谈者)。这些代表还参加一些诸如解释不受欢迎的政策(城市粮食涨价、独生子女政策)的活动,告诉选民这都是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他们监督法律的执行和宣传工作,并且在地方政府提出增加教育税收时站在前列;或拼命让那些被迫即将背井离乡的农民承认三峡工程的效益(与第17位和第37位的访谈)。

  作为代理人这一次角色,代表们对他们原来所在的部门负有特殊的责任。他们力图使那些有同样背景的人们“了解国家的利益”。知识分子代表们力争使教授们理解为什么他们的工资不能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的工资的两三倍(与第37位的访谈)。少数民族代表须解释为了体现平等为什么穆斯林与其他中国人一样要用定量肉票(与第36位的访谈)。广东代表们须解释为什么当局决定在广东建造一座核电站(与第7位的访谈)。

  不管对反映意见和“肩挑双担”的重要性表现得多么虔诚(与第17位的访谈),代理人角色是代表们所面对的对他们最为明确的期望(与第23位的访谈)。党和立法机构的领导人从来忘不了提醒代表们,他们的责任就是让人民接受现行制度和现行政策。用一位代表的话来说:“当局和人大领导人喜欢听话的、让干什么就干什么的代表”(与第39位的访谈)。进而言之,多数人对于宪法的理解,是置解释高于思索反省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一位成员说:矛盾出现时,代表们应当协助执行决定,哪怕那决定是同自己地区利益相矛盾的。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保持与选民的紧密关系,并不意味代表须对其所代表的地区直接负责,或必须反映选民的全部意见[14]。

  并不令人惊讶的是,很少代表完全回避代理人角色。因为这样做得不偿失,特别那些由于为国家服务而长期习惯于官方的赞扬并有所获益的人。许多立法机构领导人、劳动模范、民主党派成员以及年轻的非党新星人物等,他们有地位、有补贴、出入有车代步、居住条件优越,这些都是党给的,他们特别热衷于做政权的代理人。

  无庸讳言,有一些代表是有选择地承担他们代理人的角色的。比方说,要求他们出面阐述1989年武装镇压抗议运动之正确与正当时,他们就缺席了。但多数人承担起可观的“教育与劝导工作”(与第7、32和35位的访谈)。当选民提出“不合理”或“不实际”的要求时,不少访谈者说,他们耐心地解释政策的合理性、政府的利益以及预算的限制等。当涉及从为什么城市建设预算不足,到低洼地的污水不予清理等问题时,他们采纳整体的观点,并且“考虑哪些事可以做到的”(与第31位的访谈)。他们耐心解释政府为什么未能克服腐化和犯罪,或为什么未能建一家新的粮店,以缓解人们的牢骚。在遇到不合法的要求和反党观点时,这些代表的任务是站在法律一边,坚决反击。总的说来,他们就是这么做的(与第29、30、31位的访谈)。

  作为代理人,代表们教育他人,也有义务接受教育。在一项有争论的政策出台前,人大常委会经常召集代表开会数天或数周,为政策提供依据,敦促代表接受它。如此这般被打了气之后,代表们再去面对选民。有的时候,这个过程会反复多次。一位区级代表大会的副主席曾说过:“有时有些代表不了解整个形势,在人们的观点不符合政策时,他们也向代表大会反映不恰当的东西。但是,一旦他们认清了形势,就会向选民进行宣传,帮助他们了解为什么他们须服从于更高的利益(与第24位的访谈)。

  代理人的工作是代表国家向群众解释政府的困难。还须经常在相当有道理的要求未获理会时,解释条件尚未“成熟”的道理(与第14位的访谈)。有时,一个建议得以反映,但解决问题的建议却被挡了回去。东北一座城市的居民对小偷小摸不堪其扰,要求警察在每幢搂前设岗。同情此事的代表们在把问题反映给警察的同时,试着说服选民,他们提出的解决办法并不实际(与第10位的访谈)。又如一座城市的垃圾场定位和公共厕所问题。有关的代表就会解释,为什么只有住在一定距离以内的居民有资格得到补贴或迁移;而把居住较远的居民争取政府经费的要求挡回去(与第32位的访谈)。

  作为代理人,代表们参加视察,主要是“了解情况和向领导汇报”,而不是“表明自己站在哪一边”或敦促事态发生变化(与第30位的访谈)。多数时间,他们检查社会问题(饭店的卫生、市场的管理、卡拉OK酒吧控制等等),而不是对政府部门进行监察。代表们按照自己是代理人这一身份,同意不利用自身所具有的威望和地位,形成压力,以左右官僚体系的行为。他们只从事当局支持的活动。这类活动早已为西方研究社会主义立法机构的学者们提出,并已进行了研究[15]。

  代理人的角色是否有可能压倒和排斥其他次角色作用?看来并不会。从我的的访谈来看,有些代表承担了第二种角色,这个角色能够在结构的限制之内和官方矛盾的心理状态下存在,也是中国悠远的过去的一个回响。这就是,一些长期充当政权代理人的代表和新当选的代表,正在扮演某种颇像皇帝朝廷的进谏者的角色。进谏者不是一般西方观念中的请愿者。因为他们的权力并不来源于他们得到的广泛支持,也不是由于他们依照规范办事。他们也不是传统的身居高位的御使,得以绕过正常渠道,直接上达哪位大权在握的高官。相反,他们只是准自己人,不时提请注意和反映情况,以帮助有关部门改善工作。恰如中国皇权时代的清官,他们坚守为官之本,体察辨诬,直面当道。通过日常工作、定点巡访视察、看文件,以及他们自己居家过日子的体验,把一些共同的和个别的问题端到桌面上来,要求有关部门答复[16]。在他们手中,有的不过是“情况”,没有人为他们授权。因此,这些信息假如被判断是错误的,或解决起来代价过高,领导是没有义务非答复不可的。从某种意义而言,选择如此行事的代表们所扮演的是合法的投诉角色,他们推开门,面对规章制度并诉求公正。他们帮助政府自我监督,并在通常的上下有致的行政责任以外进行监督。他们提出合乎情理,但不一定受欢迎的要求。他们的建议的力量是进谏者的个人声望,而不是舆论的力量。他们的提案如被采纳,是由于这些提案被认为是“正确的”,而不是由于它们反映了选民的意愿。

  扮演进谏者角色的代表们都知道自己既无权也无钱,仅能提出建议和批评。他们通常说的都是“敦促”呀,“提出建议”呀,包括使市长和省长们“重视某个问题”呀(与第21位的访谈)。他们设法调整事情的轻重缓急,在地区、市和省政府的计划安排中增加项目,而很少空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他们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力是立法机构领导人的事,代表们则应集中力量“帮助”选民。比方说,一个市政府在一年当中作了十二件“好事”,其中的八件是由人大决定的,就是人大的典型成绩(与第24位的访谈)。

  多数进谏者是作为政权的代理人来尽其职责的。一位代表说:“反映意见和从事思想教育,两者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矛盾。通常双方都有不对之处”(与第37位的访谈)。进谏者们听取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对他们收到的投诉信作判断,“但一般只有在调查研究以后,才决定是否要向上反映。”(与第35位的访谈)他们在揣度这些要求时,既着眼于国家的能力,也考虑地方或群体的需要。他们对政治大局绝不敢掉以轻心,只要思想工作一被强调,他们的活动就相应收缩。他们总是绕开有争议的问题,尊重“禁区”。对于提出这一问题的两位代表来说,在90年代初期,保证社会稳定意味着注意减少入室行窃,而不是去处理导致1989年爆发学生示威的社会愤(与第6、第9位的访谈)。

  作为进谏者,代表们往往选择人民期待解决、而他们又能够施加影响的问题。一位区级代表说:“我们这个地区能为解决通货膨胀,或者增加教授工资做些什么呢?什么也不能做。但对于小菜贩乱涨价、清理垃圾和改善当地路况,我就可以过问了。”(与第10位的访谈)。进谏者更可能敦促地方政府强使厂方在产品销路不畅时付给工人工资,而不是设法解决国营企业的总的不景气(与第6位的访谈)。他们最善于处理具体要求:帮助一位私人企业家反对苛捐杂税和地方官员的索要礼品啦(与第37位的访谈);在一场与奸商的纠纷中,帮助一名生病的孤寡妇女啦等等[17]。

  他们要处理很多方面的问题,有几位代表特别重视解决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冤屈。有鉴于中国官僚求见无门,直接上达的机会微乎其微,为民请命者——哪怕仅仅怀有这一愿望——门前即信件成箩求见者排成长龙。一旦某位代表或某届代表大会有了重视信件和来访的名声,人们就会向他们的汇拢,以为他们的话当局会听。一位代表在电视上斥责煤炭局长供气不足,赢得了市长的支持,于是人人都来找她,以为她是市长的私人朋友。她其实不是的这一点没人理会,一家地方电话局宁可自己花钱为某个新住宅区安装一台400门交换机,也不愿去惹她,说不定她真的门路很广——无论如何,她敢于犯上是出了名的。

  根据他们自己的观察或选民的要求,进谏者们制止在一座危险物资仓库附近修建旅馆;改善低于标准的住宅以及捉襟见肘的医疗保健;增加公共厕所;改进理发店和餐馆的卫生状况;以及促使地方政府修建人行过街桥和地下通道。他们还涉足一些事务,诸如,保证高层居民楼房有足够的水压;在老住宅搂安装煤气管道;挪动公共汽车站以减少交通堵塞;清理污染、呼吁反对不公正的法庭裁决等。在粮食供应不足之际,他们致函粮食局局长;他们抗议地方向国立大学征收土地使用税(与第10位的访谈);他们请求地区领导催促供电局将输电线升级,以便承受更高的电压[18]。他们旁听审判,撰写记录给人大领导和法院,请求对一些案件予以重新考虑(与第23位的访谈)。当市长和他的下属局长们筹款增加住房面积,但忽略了配套服务,如学校、托儿所、污水处理和市场等时,代表们插手介入。在天津的一个区,代表们联合起来策划了一份条例:要求为每个新建的居民搂区提供学校和服务设施。在另一个区,直到1991年底,代表们还在要求新市长颁布条例提供类似的设施(与第22、24和35位的访谈)。

  一些进谏者不仅照顾他们本选区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需求,也注意到不同职业、不同性别和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一位人文学教授代表敦促保护文物(与第6位的访谈);一位宗教领袖代表致力于将文化大革命期间侵占庙宇房舍的军队请出去(与第30位的访谈);一位护林员代表呼吁改进救火工作,还呼吁为在一次毁灭性天灾中失去其所有的人们提供帮助(与第13位的访谈);一位中学教师代表关注图书馆和科学展览厅的兴建(与第22位的访谈);一位妇女代表“顺便”察看了一下有关日托和产假的规定(与第12位的访谈)。有的代表集中关注他们所代表的两、三个群体的问题。一所少数民族学院的行政领导代表强调关注少数民族教育,降低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分数线(与第30位的访谈);少数民族企业家代表们则关心增加非猪肉的肉类供应,并在火车站附近兴建穆斯林旅馆(与第30位的访谈,与其他代表的谈话);大学的林学家代表则敦促改善边远伐木场的教育设施(与第10和第13位的访谈)。这些进谏者们跨选区推进有利于民众的政策、豁免和补助,把他们的选民看成是同处一个人大管区内的没有群体分别的成员,他们利用选民间缺乏联系这一局面,将所有引起他们注意的问题和具有种种功能的领域一古脑置于自己的关注之下。

  扮演进谏者这一次角色的代表们,使用视察这一手段,撬开了关着的门。他们收集情况、酝酿'提案'、提出批评、发表意见。虽然视察一般只是写份报告了事,但代表们往往给违法乱纪者造成这样的印象:听着,问题得不到解决,他们还会回来。积极的进谏者每年有可能提出多达20条动议,从来也不会不带那专门记下意见和投诉的笔记本就离开家。他们在全体大会(或其他定期的聚会)上提出他们的动议,大会联络处将其收集整理,然后转达给政府各部(与第27位的访谈)。

  虽然进谏者们大义凛然且有权具体进行调查的,他们仍须依靠其他人以使他们的批评往下进行。例如,质询要经立法当局领导批准而后才能做,而后者总是先同有关单位或政府部门打招呼。人大常委会充当把门的,代表们在同政府官员接触以前,一般先在所属的人大和上一级人大内将意见反映出来(与第12、31、37位的访谈)。单独进行调查,避开中间环节,与官员进行私下接触,不是没有,但领导不喜欢这样[19]。得体的做法是,先要得到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和支持,因为投诉和要求须由它负责沟通。人大领导只听任代表们发表意见,而决定权,比方说究竟敦促建设局先建造一座电视塔呢,还是建一所图书馆的权力,则是攥在自己手里的。他们要求代表们按他们的时间安排行事,还要口服心服(与第23位的访谈)。

  一旦一项要求转达到有关决策人手里,代表们就会被当做进谏人对待。有关政府工作失误报告经常被“留中不发”(扣住不放),必须撬出来。除了简单地告知“收悉”之外,对种种建议与意见根本无须作出反应。许多动议不被认真对待,往往如“石沉大海”[20]。人大领导可能将一项动议束之高阁,至于那些转下去交办的,有时就留在各局,直到下届大会前一周才马马虎虎处理一下。视察报告常常无人理会,人大决议也常被政府各局否定,有时还有上边的意见压下来,不是撤销弹劾与惩戒,就是掩盖已为人所知丑事。就算有单位同意改进,代表大会和代表个人对于决定是否付诸实施,其强制力也是有限的。

  虽然政府官员们出席会议并听取意见,代表们并不是没有可能被指责从中作梗或越权干予。正如一位代表所说:“我只有一张口,而‘官’有两张‘口’。他们总能把我们说倒。如果他们要拒绝一项要求,成箩的理由就会端出来,你就什么也别想干了。”(与第38位的访谈)如果代表打算个人单独出面解决问题,他们可能被指责为违反集体决策、扰乱正常程序。那些对于选民或群体的利益过于积极的代表,会被指责置整体利益于不顾、制造分裂或试图左右官员。过分忠于职守的代表常被提醒不要忘记国家利益,报复也并非没有可能。

  但是,这类对立是不常有的。大部份充当进谏者角色的代表在认可加之于他们的限制的同时,仍然能找到机会运用其威望、关系和法定的对他们的照顾,推进项目的实施并获得赞助。如有严重情况发生,他们会出面为肇事者向官方求情;他们也常在居民区或工作单位内部进行调解,这类调停有时甚至发生在普通百姓和经常是运作极不灵便的的国家之间。正如一位代表所说:“代表们并不单单是扩音器,只把别人的意见放大;当然也不单是政府的代言人。我们两边都挂着,两边都不得罪。”(与第36位的访谈)。国家对他们有企望,百姓对他们有要求——这要求虽然微弱,却在日渐增长——对这当中的精微奥妙之处,他们不但已了然于胸,而且可以做得不着痕迹。他们知道,身为肩负着不只是一时一事的责任的政权代理人,在不得不反映群众特殊的和比较一般性的投诉的时候,有多少回旋余地。

  ◎角色作用交融

  可以料想,人大代表的两种角色,一旦相佑辅相辉映,其潜在的影响力将得到最大的发挥。以选民的名义进谏而保证政策的实施,是代表们最有把握的事。诸如责令一家化学工厂解决污水问题;改进有害废料的存储;对无视食品卫生法的饭馆提出批评;视察边远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结束非法的农田的再分配等。在这些地方,代表们将两种角色集于一身,既指出国家政策正遭到违反,也点明选民的利益所受到的伤害。

  例如东北一位代表,依照环境保护法,并联系对传统狩猎场的保护,他得以将一项发展计划制止(与第13位的访谈);但是,当他违反省里一条关于枪支控制的规定,力争狩猎者有权拥有自己的猎枪时,就不那么立得住了。另外一个例子是,一座中部城市的人大代表为促使市政当局净化饮用水所进行的奋斗:该市的饮水是从湖里抽出来的,他们要求对湖水进行化验。这一要求被搁置达数年之久,直到他们自己安排了一次化学测试,证明湖水没有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地方官员难堪之余,同意投资5200万元(相当于1000万美元),将一座水净化工厂升级,并强令禁止附近一座钢铁厂继续排放污水(与第8、29和30位的访谈)。

  很明显,进谏者需要的,不仅仅是理由正当和民众支持,他们也要巧言善辩,表明其进谏是服务于国家利益的。这时,他们就可以抬出中央的“廉政”号召,再将其推而广之,最后达到改善国营粮店店员态度的目的(与第23位的访谈);也可以用来制止干部把新的住房分配给自己的亲戚(与第20和22位的访谈)。两种角色相得益彰合于一身,人大代表既可以反映情况又可以诠释政策,还可以抓住官员说的和做的不一致、各级政府之间的不一致,来推进他们的工作。他们还可以诉诸种种法规,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大帽子底下实现自己的吁请。

  保持自己代理人的身份,即使对最有献身精神的进谏者,也是一种政治保护。进谏者/代理人这一角色在兼顾国家和社会两方面的利益而充当调解人时,最具成效。他们向林业人员解释为什么国家不能在所有的林区都设立农业银行,为他们提供低息贷款,同时又说服当地工业银行开设农业窗口;他们对猎户解释他们为什么不能继续拥有枪枝,又说服一位省长命令地方当局付给补偿,而不是简单地将枪枝没收(与第13位的访谈)。

  虽然努力寻求共同点并且两种角色集于一身,使得人大代表在行使职能时既具合法性又有效率,但是,将这一角色进谏成份的日益增大,以及代表们已普遍身兼两角色,说成雏形民主已然出现,恐怕为时过早。恰如过去历朝御使,将其作用夸大为民主制约,或毁诋为助长专制,似乎都是不确的[21]。进谏者忠于国家,而且当仁不让地将自己看成是现存的权力机构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19世纪后半叶的“清议”者一样,他们提出忠告,努力开拓政治空间并有所作为,并不意味着与国家权力直接对抗、也不意味着自由主义开始萌生,同样不意味着对中央集权的和谐统治之理念予以否定[22]。

  通过一系列访谈,我找不到多少证据可以证明代表们具有明显的意向,支持或破坏现政权的权威主义。进谏者把自己看做是捍卫者,他们缓解矛盾,协调相互冲突的双方;他们在制度制约范围内行事,鼓励仁政,而不是鼓励制度化的、对人民的意愿随时做出反应的政府。使他们免遭报复和惩罚的保护(法律上的和组织上的)是有条件的,从而最终也是靠不住的。他们的成功表现在统治机构之内和社会之内的关系获得调解,而不是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权力再分配。

  ◎代表进谏之渊源

  虽然进谏在中国已有漫长的历史,我的访谈对象却认为,它基本上是人大代表们所扮演的新的次角色,是机构改革、代表更迭、社会变迁以及对人们他们的期望发生改变的产物。直选、竞选以及代表大会的对策能力和能见度的增加,使人大变得比以前更须尽职尽责,至少使人们对代表的潜在管道作用有所认识。名额的放宽和一轮又一轮的选举,使“代表素质”有所提高;也使一些代表的比例加大,比如同一地域的代表;过去未得到充分关注的社会阶层和职业群体的代表。经济改革制造了更加复杂的社会,一个因为充斥着或因失意、或因嫉视贫富悬殊而愤愤不平者的社会,也是一个一触即发的社会。社会差别在日益增大,权力在日益分化,在这样一个社会体系中不合理的政策和不正常的操作,都造成巨大的靡费,而此时国家所给予的“优惠”所带来的“实惠”,就不可以道里计了。为官员的腐败、徇私和低能而忧愤中结的民众(也包括人大代表)已日益大胆直言(或者郁闷填胸、骚动不安);各级立法领导人感到有压力:不公平须纠正、对立情绪须消解,以防止社会性爆发事件。

  最重要的是,当局的期望已经微妙地改变。政策上阵发性的“收”,已不能将毛死后政治上“放”所造成的局面来个完全大翻个儿。眼下,连国家领导人都在号召关注局部利益,代表们于是得到特许,得以选择何时和如何充当代理人。由于处在一线,立法领导人特别看得明白:纯粹的代理人说话没有份量(除非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不少人还遭人嘲笑。

  所有这些因素并未迫使代表们成为进谏者,最多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选择。代表们须自己决定作还是不作,而抉择一旦作出,他们就会像历朝官员或那些呼吁不要使用暴力镇压民众抗议的退休将军们那样,选择了一种令人尊敬的、进退有据和道德力量强大的态度来面对国家,面对这个危机四伏却仍麻木不仁的国家[23]。进谏者采取这种传统的上达天听来寻求合法性时,很容易使自己遭到批评。官方评论员和立法领导人常常斥责那些着迷于地方小事、一派族长式“封建”作风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人往往不鼓励讨论地方上的投诉,将大会议程引向社会的“大问题”,而不去理会那些“本应由政府机关处理”的具体问题(与第21和第23位的访谈)。如果有代表无理干扰法庭审案和监察部门决定,他们受到的,大概会是最为严厉的非难了[24]。

  然而,政权领导人对进谏网开一面,自有它的道理。通过非官方但又是可靠的个人,沟通社会需求,有助于弄清楚社会中最强烈的反感是什么,以缓解愤怒的情绪。用一位代表的话说:要不时采取采取行动,打击反对官僚们的腐败无能,以“稳定人民的情绪”(与第35位的访谈)。上文提及的煤气短缺事,天津市市长就是这样斥责公用局局长的:“我不要听你的数字,也不想听煤的质量不好这种借口。我要你想一想,打开炉子没有煤气可点的大妈们对政府是怎么想的”。(与第35位的访谈)。

  允许进谏还能创造一种既对人民的要求做出反应,又不使大权旁落的气氛——而政府领导人还可以选择何时或用何种办法作出反应。虽然进谏者的忘我和谦卑的姿态使听不进意见的政策制定者感到不舒服,也会有压力,进谏者一般还是筛选要求、考虑政府的实施能力,接着,立法领导人还会从进谏者的建议清单中再筛选一遍。这就是说,当一个问题送到负责大员手中时,许多班子内的主管已经不认为这个问题是有没意义的,或是无法解决的了;等问题到了电视台或报社,那解决的决定通常早已做出,钱从哪里出也已有了着落。

  ◎进谏者的动机

  人大代表们,充其量是进谏者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表,因为他们并非一时一事,而是常年承担着代理人的职责。他们与选民的联系是有限度的,完全没有代表权的制度保证。进谏是自愿的。正如一位代表所说:“要想把这件事作好,你必须对它有兴趣。完全是志愿的,你必须愿意去做出牺牲,把日程排得满满的、晚间和周末都搭上”(与第31位的访谈)。进谏者通常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乐意接受公益责任。他们是那种每个社会都能找到的一心为公、努力创建好政府的促进者,常被誉为有“高度责任心”。许多这种公益事业的推动者们具有无穷的精力,参加各种各样的委员会和组织。他们本可以做个不积积份子,或者只简单地做政权的代理人,但是,基本上出于个人动机,他们没有这样做。成为这一类代表,看起来更多的是因为个人的特性,而不是由于选民的强制,或因领导上的要求。

  依我看,代表从事进谏有五项个人动机。首先,相当一批代表谈到义务、自豪和在某方面“做出点成绩的愿望”。最早的一个例子是,一位献身于中国史学的教授痛恨文物走私,他想方设法到省文化局,提交了一份制定文物保护法的提案。经过多次会议,以及省文化部门领导人的一次次公开斥责,责任官员才拟定出具体办法。进谏者珍藏着报导他的事迹的剪报,骄傲地指出,那位文化部门的领导人曾到他家中造访,还进一步听取他的意见(与第6位的访谈)。和这位教授一样,另外几位访谈者也是“天不怕地不怕”,他们说,他们有义务利用他们的地位,纠正他们所在地的问题。

  第二,成功的进谏在地方上可以引起人们的尊敬,甚至名声远播。勇敢而无私的进谏者的成功和悲剧性的失败(例如屈原),在民间文化中一直具有光荣的地位,通过小说、传奇和戏剧世代绵延。甚至到了本世纪,鲁迅还认为进谏者是“民族脊梁”的一部分。在较小的范围里和较小的规模上,当一些当代的人民代表进谏者在与官员和其他为非作歹的人对抗时,也会获得不小的荣誉,他们成功的故事年复一年地被人们热情传颂(与第35位的访谈)。

  第三,进谏可以使代表们摆脱日常工作,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和地位。积极又成功的进谏者投身于呼吁活动和公共项目中,所在单位的领导是很难谴责他们逃避本职工作的。他们的政治地位、补助、外出旅行机会以及人脉关系,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成为本单位领导结构之外的特殊份子。

  第四,进谏使代表们涉足制定和实施政策的程度是纯粹充当代理人的代表们难以达到的。进谏需要积极收集信息,并以此同位高权重的人对质。这往往使他们能先看到文件,能接近地方头面人物,那些对政治有兴趣的代表们,则得以讨论社会问题,用一种为许多代理人所避免而一般民众绝不敢用的大胆方式说话[25]。

  最后,进谏者可以发展有价值的关系和联系,而这些关系又常能转化为物质资源和其他实际利益[26]。进谏者有本事弄到国家的钱。他们能够帮助人们躲开勒索,得到意外的收获。每成功一次,就有人欠他们一分情。有朝一日,他们总能将人情派上用场。既然政府对他们的要求有限,选民对他们期望也不高,因此,把一位选民的儿子弄出劳改营;使一个家庭获得新居;改进蔬菜供应或缓解一起敲诈阴谋,都会使他们在不远的将来得到好处。尊敬和资源流向老练在行的居间运作人。

  鉴于所有这些原因,有些代表认为,就算将与所耗时间、所耗精力包括所担的政治风险都包括进来,进谏所获得的利益还是大得多。使用适当的方式,或者利用温和又模棱两可的暗示所获得的机会,进谏者们能减低潜在的心理上的紧张,增加回旋的余地。他们能够增加个人的满足感,有时还可获得物质上的好处。

  国家期望和选民期望这两方面,可以通过用一个来抵消另一个,使双方均打些折扣。进谏者可以冠冕堂皇地表示无法使国家和选民均满意,而其实他们有能力两者均可做到。在期望不大的时候,相互冲突的要求带来的是随意而不是制约。政权嘉奖其最好的代理人,但却疏于惩罚,甚至嘉奖一些不积极的代表和两面光的进谏者。选民们嘲笑多数代表们的无能,但对他们的两面角色抱理解态度。当一位代表为他们说话时,他们对他还是“感谢”的(与第35位的访谈)。有限度的惩罚和模棱两可的要求,增加了角色的讨价还价的机会。对代理人兼进谏者而言,他们有足够的余地来界定本身的角色和证明他们的活动有道理。他们可以赢得双方的赞扬。

  ◎角色精神压力与结束语

  从结构上看,多种多样的和相互矛盾的期望会在人大代表身上发生角色冲突。但他们可以重新创造和重新界定他们的角色以缓和角色精神压力。尽管有冲突,多数集进谏者之次角色与代理人之次角色于一身的代表们,似乎并不感到额外的压力,或满足不了两种角色的要求。相反,他们认为,这种特殊的双重义务是对他们的一种挑战,只有精明能干的和善于运筹的人才能应付。

  过去,代表们面临的是单一的相对明确的期望,就是做一名政权的代理人而已。他们唯一具有意义的关系是与主管立法的头面人物和其他政府人员的关系;他们对选民的关注是有限的、也是不重要的。但在今天,对一些代表而言,变化发生了。新的期望、新的组合和有限的机构改革,减低了对离经叛道者的制裁。对那些另辟新角色的代表们说来,带来了意义深远的利益。在急速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的时期,更加摸棱两可的期望呼唤不同角色的出现,也有了更多的灵活性来满足对角色的仍旧微弱的要求。行为规则是变化多端的,个人的举措有很大即兴的余地。代表们认为,两种角色偶尔失衡的代价,还可以对付得过去。选民和官员对代表们的期望,既不完整也不充分,无法用来规范他们的行为。代表们已将他们的行动自由逐渐扩展到角色的交易和角色的交融。活跃的进谏者似乎认为,角色超负荷与角色的精神压力相比较,会是一个更大的麻烦。他们最大的抱怨是,时间和精力都搭进去了,却得不到额外的补偿(与第5、8、29--31位的访谈)。

  [附录]访谈表

  下列是在五座城市(武汉、天津、北京、哈尔滨和香港)进行的39次漫谈式访谈,包括引文编号、访谈者的身份和访谈时间。全部答问者均得到保证不具姓名。

  编号   访谈时间   访谈者的身份

  01   1989年3月   全国人大代表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02   1989年3月   高级政治学家

  03   1989年4月   全国人大法律事务委员会资深委员

  04   1989年4月   全国人大办公室资深成员

  05   1990年5月   市与区代表

  06   1990年5月   省人大代表

  07   1990年5月   法律系教授

  08   1990年5月   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

  09   1991年4月   区人大代表

  10   1991年4月   区人大代表

  11   1991年4月   市人大代表

  12   1991年4月   区人大代表

  13   1991年4月   省人大代表

  14   1991年4月   全国人大、省和市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

  15   1991年4月   省人大代表

  16   1991年4月   全国人大、省、县和镇人大代表

  17   1991年4月   市人大常委主席和省人大代表

  18   1991年4月   省人大办公室秘书处处长

  19   1991年4月   省人大秘书处科长

  20   1991年5月   市人大代表和常委(省级市)

  21   1991年5月   法学教授、常委会顾问以及前全国人大代表

  22   1991年5月   区人大代表(省级市)

  23   1991年5月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级市)

  24   1991年5月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级市)

  25   1991年5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省级市)

  26   1991年5月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处长(省级市)

  27   1991年5月   全国人大办公室资深成员

  28   1991年5月   政治学教授

  29   1991年5月   全国人大代表和前市人大代表

  30   1991年5月   省人大代表

  31   1991年5月   区人大代表

  32   1991年10月   区人大主席(省级市)

  33   1991年10月   区人大副主席(省级市)

  34   1991年10月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省级市)

  35   1991年10月   区和市人大代表(省级市)

  36   1991年10月   市人大代表和常委(省级市)

  37   1991年10月   区人大代表和常委(省级市)

  38   1991年10月   市人大代表(省级市)

  39   1991年10月   省人大代表和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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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China Quarter《中国季刊》第138期(1994年6月)。

  [1]在最近一年中,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回复公众来信80000余件,接待数以千计的来访人员。他们还处理了105起“冤、假、错案”和131起非法活动。见吴乃涛(译音)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的最高权力》,《北京周报》,3--9期,1990年9月,第21页,本人也从第四位访谈人士处获得同样的数字。

  [2]赵宝煦(译音)和吴之伦(译音)合编《民主政治与地方人大》(西安,陕西出版社,1990年)。

  [3]根据一本全国人大的出版物,80年代后期,全国范围内的代表数目从600万下降到400万。王子牧(译音)著《完善县区选举的若干问题探索》,选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第179--180页,截至此时,乡镇代表大会基本上是每年开会,而没有常设工作人员或机构化的领导核心,仅一例外,乡代表大会的代表不包括在本研究之中。

  [4]最近的案例和本人的访谈表明,选举单位一般遵照规定的候选人和席位数目的比例。虽然通常他们对初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筛选(在严格控制的过程中进行),直到恰恰到达法律要求的最低数目的候选人。见布鲁斯·J·雅各布斯(BruceJ·Jacobs)著“Elections in China”The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中国的选举》,<澳大利亚中国事物杂志>,第25期(1991年1月)。第171--200页。关于全国人大选举竞争的省级报告,见凯文·J·奥布瑞恩(KevinJ·O'Brien)著Reform WithoutLiberalization:China’s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and the Plitic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没有自由化的改革: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体制变化的政治》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第127页中的注解21。

  [5]关于选区划分的有用资料,包括许达同(译音)与李昭(译音)著《试论选区划分的作用》,《天津社联学刊》,第10期(1986年),第20--28页;许崇德(译音)著《人民代表必备》(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雅各布斯(Jacobs)著“Electionsin China”(《中国的选举》),第171--200页。王子牧著《完善县区选举的若干问题探索》第183--193页。

  [6]关于提名程序,见汪福昆(译音)著《改革和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理论内参>第9期(1989年),第10--11页;江福昆著《应当取消对人民代表的政治审查》,<理论内参>第8期(1986年),第9页。王子牧著《完善县区选举的若干问题探索》,第184--190页;许之福(译音)著《人大代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赵宝煦和吴之伦著《民主政治与地方人大》,第195页;吴乃涛著《地方选举:一个国家进行投票》,<北京周报>,第25--31期,1991年3月,第26--27页;雅各布斯著《中国的选举》,第178--193页。

  [7]于克平与王福春(均为译音)著《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人民代表素质问题的抽样分析》,第206页;包玉娥、庞绍堂和孙冶中(均为译音)著《关于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调查》,第109页;许达同和吴春华(译音)著《关于天津市县级人大代表情况的调查研究报告》,第218页;季玉(译音)著《关于地方人民代表素质的调查与研究》第244--245页。上述文章均是赵宝煦和吴之伦著《民主政治与地方人大》的章节。相似的数字来自与第18位和第24位访谈者的报导。

  [8]第24位访谈者。季玉著《关于地方人民代表素质的调查与研究》,第244--245页;《部分基层妇联提出要求和建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要重视妇女》,《人民日报》,1990年2月16日,第3版。

  [9]关于遴选代表的标准。见凯文·J·奥布瑞恩和李廉江(译音)著《中国政治改革与'代表素质'问题》,<中国信息>第8卷(1993年冬至1994年),第20--31页;彭真著《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236页;傅青培和卢绍华(译音)著《试论人民代表的素质》,<科学社会主义参考资料>,第19--20期(1987年),第37--40页,许大同和李昭著《试论选区划分的作用》,第20--28页(1987年);江福昆(译音)著《应把抬高人民代表参政能力放在首位》,<理论内参

  >》第9期(1987年),第16--17页。

  [10]期望的典型清单,见许崇德著《人民代表必备》,第33--34页。

  [11]此特征在高秀凤(译音)著作中再次提及。《看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如何树立自己的权威》,<中国法制报>,1986年10月9日,第1页。吴嘉林(译音)著《政治体制改革初谈》,<宁夏社会科学>,第5期(1986年),第6页;张崇豪(译音)著《权力制约论》,<法学>第10期(1986年),第2页,苏州大学政治系课题组;《地方人大现状估计及改革的基本思路》,引自赵宝煦和吴之伦著《民主政治与地方人大》,第7页。

  [12]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讲话的代表的比例。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努力建设有权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见前引书,第134--135页。关于代表,见苏州《地方人大现状估计及改革的基本思路》,第14--15页。关于提出动议,参考许之福著《人大代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第188--190页;《武汉史》,第115页,均引自赵宝煦和吴之伦著《民主政治与地方人大》。梁玉凯、刘越伦和李肇星(译音)著《关于进一步改善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和组织建设的研究报告》,同上书,第156页。

  [13]在全体代表大会上讲话的代表的比例。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努力建设有权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见前引书,第134--135页。关于代表,见苏州《地方人大现状估计及改革的基本思路》,第14--15页。关于提出动议,参考许之福著《人大代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第188--190页;《武汉史》,第115页,均引自赵宝旭和吴之伦著《民主政治与地方人大》。

  [14]杜希川(译音)著《人民代表应代表谁的利益?》,<法学杂志>第1期(1989年),第19--20页,又见张友渔著《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务、职权和活动方式问题》,<法学研究>,第2期(1985年),第2--8页。张是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5]詹姆斯·R·汤生(James R.Townsend)著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Communist China(《在共产主义中国的参政》)(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76)伯克莱,加州大学出版社,1967年);奥布瑞恩著《没有自由化的改革》,第84--87页、172--175页;亚历克斯·普拉弗达(AlexPravda)著Election in Communist PartyState,《共产党国家的选举》,引自史蒂芬·怀特(Stephen White)和丹尼尔·纳尔逊(Daniel Nelson)合编Communist Politics —A Reader《共产主义政治读本》(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纽约:纽约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27--54页。

  [16]在PoliticalReform in Post—Mao《毛以后中国的政治改革》(伯克莱,加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49页,巴莱特·麦考密克(BarrettMcCormick)指出,他们不常提出有普遍意义的要求,而将焦点集中在被自由民主立法机构看做是具体案例上。

  [17]特别努力为群众呼号的事例,见黄伟(译音)著《一位人民代表的目标》,载于<北京周报>25--31期,1991年3月,第31--32页。

  [18]同上,第31页。

  [19]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是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讲话中反复提及的主题,《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全书中处处可见。也见张友渔著《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务、职权和活动方式问题》,第5--6页。

  [20]焦世英(译音)著《试论地方人大权力机制功能的改善》,取自赵宝旭和吴之伦著《民主政治与地方人大》,第316页。

  [21]这个警告取自查尔斯·O·哈克(Charles O·Hucker)著The Censorial System of Ming China《中国明代监察制度》,(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6史坦福,史坦福大学出版社,1966年),第4、287页。

  [22]有关清朝“清议”,见玛丽·巴克斯·蓝金(Mary Backus Rankin)著“‘PublicOpinion’and Political Power:qing yi inLate Nineteenthe china,”《公众舆论和政治权力:19世纪后期中国的“清议”》,Jounal of Asian Stuies《亚洲研究杂志》,第41卷(1982年5月),第476页。关于毛以后的进谏者和他们在国家的地位,见黎安友(AndrewNathan)著Chinese Democracy 《中国的民主》(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伯克莱,加州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4--26页。

  [23]在一次有关的辩论中,黎安友著China’sCrisis《中国的危机》(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83页,讨论“中国民主的有克制的进谏传统”,并说明领导人不理会学生在胡耀邦去世后的请愿,违反了礼仪规范,表现了傲慢之态。

  [24]张友渔著《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务、职权和活动方式问题》,第5--6页。

  [25]一名来自香港的刊物的记者曾访问过许多代表,他告诉我,高层的代表们珍视他们的职务,因为能够增强他们在地方上的地位:授予他们参加会议、在他们的家乡省份和城市演讲的权力。

  [26]代表们常因他们表现得象是“特殊公民”,以及他们利用他们的地位和法律上的豁免权营私,遭到批评。见张友渔著《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任务、职权和活动方式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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