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潜规则” 的一种解读

张德荣
关天茶舍2004-12-10 20:49:00

  在跟一个同学聊吴思作品的时候,他突然提出了一个问题:既然“潜规则”是真正约束人们行为的制度,为什么“潜规则”不显性化,或者为什么不给“潜规则”正名。我一时语塞。出于好胜的心理,苦苦思考,总算给出了一个解释。请列位大侠评判。
  
  一、问题的提出
  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规则》一书中提出了“潜规则”这一概念。顾名思义,“潜规则”是与明确宣示的“显规则”相对应,既然“潜规则”是为人们在实际运作中所普遍承认并遵守的制度,为什么“潜规则”不显性化?既然“潜规则”为人们所普遍遵守,那么“显规则”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
  制度,在诺斯看来,就是博弈的规则。由于国家在制度的生产上具有规模经济的性质,因而,国家成为制度的供给者。与吴思对制度的分类不同,诺斯将制度区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吴思的“潜规则”与诺斯的非正式制度不是一回事。在诺斯那里,非正式制度是对正式制度的补充,与正式制度一起,构成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但在吴思那里,“潜规则”是真正起作用的制度,而明确标示的制度仅仅是做做样子,对人们的行为并不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如果按照诺斯的定义,“潜规则”显然成为整个社会运行的规则体系。但是,诺斯的理论不能解释为什么在实际运作的“潜规则”之外,还有一套完全不起作用的官方制度,即“显规则”,为什么不能合二为一。“潜规则”的出现不能归因于信息不对称,因为“潜规则”的长期演练,无论对于官僚阶层还是对于普通百姓,大家都可以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不能用一方欺骗另一方来解释为什么“潜规则”与“显规则”同时存在。
  启发来自青木昌彦。青木昌彦将制度定义为博弈均衡,“是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shared belief)的一个自我维持系统”。青木昌彦的这一洞见为我们理解“潜规则”的出现提供了分析工具。始自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一直强调分工对增加社会财富的作用,现代的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二者的共同点是,强调人类的合作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但是,合作是有成本的,如果按照张五常的说法,这种合作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大小决定了一个经济社会的分工程度和市场交易的深度和广度。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有效率的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市场交易。在吴思那里,我们读到的是,起建设性作用的“显规则”并不发挥作用,而起作用的“潜规则”却破坏作用十足。既然“显规则”只是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对人们的约束作用甚微,它的存在价值何在?下面让我们沿着“合作----交易成本----博弈均衡”这一逻辑结构,来探究“潜规则”的形成及其作用,进而说明“显规则”的价值所在。
  
  二、博弈均衡与制度变迁
  恩格斯曾经说过,人们从事的任何活动都与物质利益有关。从抽象层面来看,人获得物质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合作的方式获得财富,即参与社会分工,通过生产获得物质资料,并与他人交换;另一种是非合作的方式获得财富,即或欺骗或掠夺,从别人手里夺取物质资料。很明显,每个人都诚实地生产,通过交换推进社会分工,是社会利益所在,或者说是集体理性的表现。但是,对追求个体理性的人来说,合作生产并不总是最优的选择,非合作的方式可能给个体带来更大的利益,社会理性并不会自动实现,“囚徒困境”问题描述的就是这种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
  假定社会由两个人A和B组成,A和B可以合作,也可以不合作。我们要研究的是,在什么情况下,A和B之间进行合作,在什么情况下,A和B不合作。合作或者不合作,作为一种博弈均衡,反过来就会强化参与人的信念,根据青木昌彦,这种被强化的信念就是制度。A与B是否合作取决于博弈的支付组合。根据博弈支付矩阵的结构不同,下面分几种情况来讨论不同制度的形成及其变迁。
  
  情况(1):典型的“囚徒困境”问题及其解决
   A
   生产 非生产
   B 生产 5,5 -3,7
   非生产 7,-3 0,0
  
  A 、B合作生产,每人的净收益为5,社会净收益是10,假设每人的生产成本(辛苦)是5,两人的生产总成本是10,合作的社会总收益是20。如果一人生产,一人不生产(掠夺),由于非合作的性质,生产者的生产效率较低,净收益是4,社会总收益是9,其中生产方获得的净收益为-3,非生产放获得净收益是7,这是由于非生产者专业于抢劫或欺骗,故而可能获得更大的分配份额。如果两人都不生产,既不需要付出辛苦,也不会有社会产出,故而两人的净收益均为0。上面博弈的纳什均衡的策略组合是(非生产,非生产),均衡的支付组合是(0,0)。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不一致所导致的社会效率损失是10。虽然,在均衡状态,A和B没有交换,当然也不存在市场,但是,社会净收益从潜在的合作收益10变成均衡收益0,社会潜在净收益的实现被一种无形的成本所抵制,这种无形的成本就是交易成本,这也是汪丁丁对交易成本的理解,即交易成本的本质是机会成本。在这里,交易成本大于等于10,高于合作的潜在收益,所以合作没有发生。
  很显然,对于A和B来说,这种均衡结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A和B的福利都存在进一步改善的余地。如果我们引入第三方制度安排,A和B双方都同意服从C的权威,而C承诺为A和B的合作提供监督和保障,惩罚不合作的一方。同时,C要收取一定费用。政府是第三方制度安排的极端形式,政府为A和B提供安全和保证。政府要具有裁判人的资质,政府必然要有暴力工具,这样,政府就不可能自己参与生产,而只能从合作双方A和B那里获得收入,这就是税收。在政府的暴力监督下,A和B之间的合作就有了保证。假设政府的运作需要一定的费用,这一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费用4,另一部分费用来自对参与人净收益的税收(30%)。此时A和B的净收益之和为4.2(每人均为2.1),高于不合作净收益为0的状况。显然,在第三方制度安排下,A和B的福利状况都改善了。政府获得的收入为5.8,对于A和B来说,这是一种合作的成本,也是整个经济体系运作的成本,即交易成本。在第三方制度安排下,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了(从高于10降为5.8),社会效率状况改善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使得社会交易成本的大小成为衡量社会制度效率状况的指标,所以制度是重要的。当然,第三方制度安排并非仅仅指政府,其他所有有助于促进经济主体合作的第三方制度安排都成为该社会合作的成本,即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国家掌握了暴力工具,国家能用暴力工具来界定和保护产权,它同样能运用暴力工具来侵犯公民的权利,国家这种交易成本形式有发生自我膨胀的可能,这就是温家斯特所说的‘经济制度的基本性政治悖论’。因而,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是必要的,权力制衡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就是用来限制民族国家任意侵犯私人利益的制度安排,以降低国家这种形式的交易成本。但同时,与民主和宪政制度相关的费用又是一种新形式的交易成本。这样,该社会很可能是一种民主法制社会,政府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合作水平,同时政府自身反过来又受到社会的制约。
  
  
  情况(2):“看不见的手”的境界
   A
   生产 非生产
   B 生产 15,15 2,11
   非生产 11,2 0,0
  
  博弈支付矩阵与情况(1)不同的是,净收益支付矩阵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假设参与人的成本函数不变。对这一博弈支付结构的解释是,如果一个社会的资源丰富且资源禀赋差别比较大,生产并进行交换是最优选择,任何一方偏离合作策略都是不理智的。这一博弈中,纳什均衡策略组合是(生产,生产),均衡对应的支付组合是(15,15)。该社会的合作是自动实现的,自由交换制度是自我实施的,第三方制度安排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社会的合作由“看不见的手”来协调,诚信必定贯穿在整个社会的经济交往之中。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共产主义理想境界。
  
  情况(3):自给自足均衡状态
   A
   生产 非生产
  B 生产 1.5,1.5 -3,4
   非生产 4,-3 0,0
  该博弈支付矩阵与情况(1)和情况(2)最大的不同在于,双方合作的净收益大大地小于上述两种情况。欺骗或者掠夺对A和B来说,诱惑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任何自发合作都不可能发生。该社会的稳定博弈均衡是(非生产,非生产),相应的博弈支付组合是(0,0)。如果政府的制度供给固定成本仍为4,那么,第三方制度安排就没有经济价值,也就不会对政府这一制度安排产生需求。分工在A和B之间不会发生,既然双方都预期到没有合作的可能,那么,坚壁清野、自给自足就是最好的选择,博弈均衡就会发生转化,自给自足的经济体制就会形成,A和B各自独立生产,互不交换,支付收益组合将在(1.5,1.5)和(0,0)之间。虽然A和B没有获得合作收益(1.5,1.5),但也并没有失去自给自足的收益。
  
  情况(4):低水平均衡的王朝循环模型
  
   A
   生产 非生产
  B 生产 1.5,1.5 -3,4
   非生产 4,-3 0,0
  该博弈的支付矩阵与情况(3)相同。如果政府制度供给的固定成本仍为4,这样一个大政府是参与人A和B所不愿负担的,那么自给自足就是A和B的最优选择。但是,如果这时候,有一优秀统治者,如历史上出现过的开国明君,能够降低第三方制度安排的固定成本,比如降为1,那么该博弈就有可能打破目前的自给自足状态,参与人就有获得合作收益的可能。统治者要让参与人A和B相信其降低第三方制度安排固定成本的能力,必须有所承诺。它往往是在国家竞争中取胜的一方对老百姓的承诺,如历史上的“约法三章”和“永不加赋”等,这一低成本制度供给的承诺的有效性与统治者的个人能力有关。统治者希望从自己开始,保持统治者与老百姓双赢的局面,在促进社会合作中实现王朝的千秋万代,这样,在建立王朝的开始一段时间,往往会出现一个休养生息的时期。为增强承诺的可信性,有必要将承诺上升到法律或者原则的高度,这就是与“潜规则”相对立的官方宣示的“显规则”。“显规则”的有效性是与开国君主的低成本制度供给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可信性也是建立在这种能力的基础之上的。显然这种博弈均衡有利于参与博弈的每一方,但是,这种博弈均衡是否能够持续,取决于后继统治者的制度供给成本状况。明太祖朱元璋平定中国以后,对于贪官污吏毫不手软,或惩罚,或屠杀,对官僚集团建立了严格的约束制度,例如,官吏不得下乡扰民等。饶是如此,276年后,朱元璋的后人崇祯皇帝朱由检在李自成攻城的大炮声中,吊死在景山。
  中国历史上的王朝循环像一个谜,困扰着历史学家,低层次的恶性循环为什么不能打破,或换一种说法,中国近代为什么没有产生民主法制下的市场经济。在我看来,中国的制度博弈情景就像我们在情况(4)中看到那样,有效率的合作制度只能由最低成本者来供给,或者说,是由政府竞争中的优胜者来提供,而一旦一个王朝建立以后,这种选拔机制便不存在了,没有必然的机制来保证统治者的制度供给是最低成本的。当制度供给成本提高的时候,博弈均衡就会进入另一种状态,这种博弈均衡就会定义另外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状态是高成本制度供给情况下的稳定均衡,这种稳定均衡在名义上不能与作为“显规则”的“宪法”冲突,因为统治者需要关于其统治合法性的理念支持,但由于这又是一种稳定的博弈均衡,所以,它只能以“潜规则”的形式出现。所以说,“潜规则”是博弈均衡,是大家真正遵守的制度,而正式标明的“显规则”是一种理想,是一种促进合作、实现多方共赢的愿望。一个社会越是强调意识形态的因素,越是表明这个社会的自发合作的脆弱性。
  以上是从博弈均衡的角度来解读“潜规则”。“潜规则”的产生也是一种制度变迁,这一制度变迁是对政府制度供给成本提高的回应。“显规则”是统治者,尤其是开国君主的理想制度状态,但是残酷的社会现实往往无情地摧毁了这一理想,“潜规则”的出现是对这一理想制度状态的最大打击。如果我们把制度定义为一种博弈均衡,那么,根据上述的博弈分析,“潜规则”的出现决定于两个因素:一是统治者的制度供给成本,另一个是老百姓对制度的支付能力。根据统治者的制度供给成本的高低和老百姓对制度支付能力的高低,我们可以把经济社会的制度状态划分为四种情形:
  
  
   政府制度供给成本高 政府制度供给成本低
  制度需求
  支付能力高 (I)不确定 (II)小政府管制下的
   自由经济
  制度需求
  支付能力低 (III)自给自足体制或者 (IV)不确定
   “潜规则”制度状态
  
  
  吴思仅从制度供给成本的不断膨胀来解读“潜规则”。实际上,如果制度需求的意愿支付能力足够高的话,“潜规则”可以显性化,意识形态因素就会成为该社会博弈均衡的产物,而不是由精英阶层强加于社会之上的。政府的大小并不是判断一个社会合作程度进而经济发展程度的充分依据。历史的偶然性表现在(I)和(IV)这两种不确定的制度状态。如果一个社会对制度供给的意愿支付的增长速度超过该社会制度供给成本的增长速度,那么,该社会就可能步入一种良性循环的制度状态之中,该社会的制度变迁将由需求方面的因素所诱致,政府的外在强制就会得到有效的约束,该经济社会很可能会向制度状态(II) 趋近。对于转轨经济而言,如果效率的增长速度超过腐败的增长速度,该社会的制度变迁就将是自我优化的。在状态(II),由需求诱致的制度变迁将提高合作的效率,合作效率的提高将加强博弈均衡时的意识形态,一种有利于合作的意识形态在社会中得以确立,这反过来又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强化了合作博弈均衡。这种促进效率提高的制度变迁具有不断的自我强化的特征。
  制度状态(III)也是一种确定的状态,它处于低水平均衡陷阱之中。在这种状态之下,制度供给的平均成本状态超出了制度需求的意愿支付能力,而制度供给的低成本状态是暂时的。著名的“黄宗羲定律”就是这种写照,历史上,力图走出低水平循环陷阱的政治家做出了各种努力。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摊丁人亩’,这些改革措施的初衷都是希望降低政府的制度供给成本,以促进社会合作。但是,这些措施都只取得了暂时的效果,这跟统治者的特殊个人能力是分不开的。虽然在短期内,农民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但是,最后又都无一例的走向了反面,老百姓的负担反而更重。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曾精辟地将其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称其为 ‘ 黄宗羲定律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人亩’都是优秀统治者降低制度供给成本的措施,它们能够作为博弈均衡从而制约人们行为的制度的前提是,统治者具有远见卓识和强有力的组织执行能力,一旦这个条件消失,博弈就会转向由高成本制度供给决定的均衡,优秀统治者建立的博弈均衡就会成为一种理想,这种理想制度状态是以“显规则”形式保留下来的,而大家所真正意愿遵守的博弈均衡是“潜规则”。“潜规则”是与制度状态(III)联系在一起的,对促进合作的意识形态的强调反映了该经济社会对合作制度的渴望。
  一个社会一旦进入制度状态(III) ,该社会就失去了制度变迁过程中自我优化的动力机制。根据我们上述的分析,决定这种制度状态的两大因素是制度供给的成本和对制度需求的意愿支付,二者的互动决定了经济社会的制度状态。制度供给成本与统治者的自我约束的能力有关,统治者的垄断租金最大化目标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之间经常存在不一致,制度也因这种不一致而失去了对经济增长的正面激励,这也是诸多经济社会停滞的原因所在。对制度意愿支付能力的分析要相对复杂一些。制度意愿支付能力的高低,在我们上述的博弈模型中,体现在支付组合矩阵的结构之中,(生产,生产)这一策略组合所对应的支付组合越高,制度需求的意愿支付能力也就越强;而这种意愿支付能力越强,诱发制度创新的机会也就越大。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不同的经济社会会有不同的合作支付组合,如情况1中的(5,5),情况2中的(15,15)以及情况3中的(1.5,1.5)?只有把握住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制度变迁为什么会发生,制度变迁走向哪里。
  
  三、资源约束下的制度变迁
  我们知道,不同的经济社会有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其中区别经济社会结构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1)人与物质资源的对比情况,或者说是相对于人口而言的资源稀缺程度;(2)人对资源的利用效率,或者说是技术水平。
  那么,通过技术上的比较静态分析(由于没有办法编辑数学公式,所以略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决定生产合作效率的因素有两个:(1)资源的稀缺程度;和(2)技术水平。同时,它们也是约束人们机会主义行为的因素,因为人们总是在两种获得财富的方式之间比较和选择,人们从事欺骗和掠夺的机会成本就是人们从事生产的收益,人们从事生产的收益越高,从事欺骗和掠夺的成本也就越高,人们也就越“懒”得去盗窃。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穷山恶水出刁民”。
  对博弈支付组合大小的解释可以从这两个因素中去寻找。在前工业化社会,土地是主要的物质资源,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条件下,人地比例决定了劳动者的边际生产力,决定了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决定了其对制度需求的支付能力。在生产收入低的情况下,旨在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很难出现。可以做一个思想实验,一旦社会承平日久,人口就会开始增加,人地矛盾开始尖锐化,进行生产合作的收益下降,这意味着进行其他活动(欺骗或掠夺)的机会成本下降,如果政府的制度供给成本不变或增加,那么,这就会进一步降低进行非生产合作的机会成本。当劳动者的劳动收益在支付政府的税收后不能糊口的时候,劳动者就将转向支持现行统治者的竞争者,政府制度竞争活动就开始了,这一制度竞争的时间可长可短,可以通过改革实现,也可以通过暴力革命实现,直到一个能够进行低成本制度供给的统治者集团出现为止。新的统治者将刷新吏治,降低制度供给成本,前朝的“潜规则”将在新统治者的努力下显性化,成为作为博弈均衡的制度,“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之类的现象就会出现。
  对于一个封闭经济来说,技术水平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外生变量,它可以由其他因素来解释,所以,吴敬琏说,制度重于技术。但对于一个开放经济来说,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技术可以学习,可以引进,技术可以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快的进步,因而,技术因素具有了外生变量的性质。因而,一个社会要走出制度状态(III)的境地,必须在突破资源约束方面和取得技术进步方面有所作为。
  在农业社会,统治者在短暂时期降低制度供给成本的努力并不能改变历史的低水平循环状态。这是因为中国的农业社会首先是一个封闭经济,其主要物质资源是土地,在人口增长的情况下,土地始终是稀缺的,只要物质资源的稀缺性这一约束难以突破,土地上的剩余只会抬高土地的价格(地租),而对资源约束的缓解毫无帮助。同时,以土地为生产活动作用对象的技术进步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技术进步也需要投入,而投入需要积累,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用于技术进步的积累是有限的。同时,在劳动力丰裕的社会中,劳动对劳动工具改进的替代也是阻碍技术进步的一个因素。
  对于一个处于工业化时代的农业社会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农业的积累可以成为工业资金的来源,而工业又可以自我积累,具有自我加速的倾向,这为一个经济社会突破资源约束提供了可能,也为制度变迁从制度状态(III)向制度状态(I)或(IV)跃迁提供了可能。短时期的低成本制度供给可能为一个经济社会走出低水平循环陷阱提供机会。这样来理解历史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建国以后我国的强制工业化进程。1952年,我国工业产值占社会总产值的18%,而1978年该指标为44%。工业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增加的原因在于我国的高积累率,1953—1978年,我国年均积累率达到了28.5%,不仅高于工业化国家,也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这样高的积累率在没有超经济强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是实现的。同期,我国GDP年均增长5.6%。
  发展中国工业化的过程是一个突破资源约束的过程,也是一个技术进步的过程。工业资本的积累消除了人们对有限土地的依赖,工业中容纳的劳动力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而增加,人们面临的资源约束从以前的土地约束拓展为土地和资本的约束。由于资本是自我积累的,所以说,人们所面临的资源约束在缓解。从突破资源约束和技术进步对制度变迁的推动作用这一角度来看,我们今天的改革,是我们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业化进程的必然结果,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也将随着我国工业化的推进而演进,我国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就不能脱离我国的工业化这一物质力量,工业化推动了制度变迁。
  我们观察到,我们正在逐渐摆脱“潜规则”与“显规则”的语境分歧,我们的社会越来越不需要心口不一,“显规则”的意识形态教化作用削弱,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性越来越强,“潜规则”正在显性化,或者说,我们的社会正在世俗化,根据陆sir的说法,这也是一种现代性的一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