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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专访梁慧星、沈岿:拆迁条例违宪违法应当审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12-15 点击:

 
 
法律法规溯源
 
1991年6月 《拆迁管理条例》公布
为了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市建设的主体多是国有单位,以政府为主导的拆迁行为,较少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区别。
 
1994年7月 《房地产管理法》出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出台,并于次年5月实施,开发商逐渐走上前台;同年推行的分税制改革,被视为地方政府逐渐倚重土地财政的因素之一。
 
2001年6月 《拆迁条例》修改颁布
修改后的《拆迁条例》颁布并沿用至今,但仍未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沿袭了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等做法。
 
2004年3月 《宪法》增“征用补偿”条款
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
 
2007年3月 《物权法》规定“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07年8月 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12月 学者建言审查《拆迁条例》
北大5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认为《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等抵触或冲突,建议对《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回复:拆迁条例有效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前日在“在线互动”栏目的“留言板”中,回复网民“余先生”“余地”所提的“物权法生效后《拆迁条例》是否废止”的问题时,称:“2001年6月13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效。”
 
本月7日,北京大学五位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要求对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应该废除拆迁条例,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征收条例以符合法律要求。
 
梁慧星认为,2001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是2004年《宪法》修改和2007年《物权法》出台,都对“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作出了规定,而《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应自动失去效力。
 
事实上,2007年8月,国务院就曾意识到《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抵触的问题,时任建设部部长的汪光焘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说明时就曾表示,《拆迁条例》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物权法》实施后会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拆迁条例“应废除”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表示,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征收条例
 
2004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年后,物权法通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2001年出台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打败了那些“钉子户”们手上举着的宪法和物权法。
 
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梁慧星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物权法2007年生效后,拆迁条例当然就失效了,国务院应该废除拆迁条例,建议尽快出台征收条例。
 
解决滥用征收问题拆迁泛滥损害民众利益
 
新京报:物权法立法时,就曾提出过拆迁条例的问题。
 
梁慧星:当时就已经注意到地方政府滥用国家征收制度,严重损害民众合法利益的问题。
 
比如,把农民的耕地、宅基地以很低的补偿价拿来,然后以市场价出让给企业,补偿价和市场价之间巨大的经济利益就被地方政府拿去了,还有的低价拿来土地使用权,以优惠价出让给企业,巨大的利益就被地方政府和企业瓜分了,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涉及土地的贪官呢?企业为了分享巨大差额,就贿赂那些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官员。
 
所以滥用这个制度,不仅导致损害民众利益,社会不安定,同时也使干部队伍中犯错误的很多。
 
物权法起草时也注意到这是个巨大的社会不公正,因此,想用物权法解决滥用征收制度的问题。
 
新京报:什么是国家征收?
 
梁慧星:国家征收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一个制度,是对个人和单位私有财产的一种强制收买,因为宪法、物权法都规定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物权是排他性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同时呢,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取得土地,这个时候按理应该按合同法去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谈判,但是按合同法去谈判有可能谈不成,公共利益目的不能实现,所以需要采取强制收买的办法。
 
新京报:国家征收不能是无偿的。
 
梁慧星:对。虽然在手段上采取的是强制手段,实际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还是要符合交易规则,是有偿的。
 
国家征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目的,商业目的绝对不行。第二,要有法定程序,要有国家征收法,要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第三,必须要公正补偿,要和当时的市场价格差不多才叫公正补偿,不能因为征收使被征收人吃亏。
 
新京报:但发生的很多拆迁案件往往都是因为补偿问题。
 
梁慧星:2004年修改宪法时,规定了“给予补偿”,有很大弹性,物权法立法时,也提出各种方案,公正补偿、合理补偿等,后来采取了具体化的办法,比如,“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新京报: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补偿,基本能达到公正补偿的要求吗?
 
梁慧星:对啊。从物权法看,最大的目的就是要解决滥用征收制度的问题,滥用征收就是用强制手段去取得商业用地,物权法把商业用地排除出去了,绝不允许商业用地采取征收手段,不允许政府的拆迁办利用公权力去拆迁。
 
条例与法律抵触  物权法实施拆迁条例失效
 
新京报:但是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按物权法要求做。
 
梁慧星:物权法规定了国家征收制度,国家应该专门制订法律,名字应该叫国家征收法,不能用国务院的行政权去制订行政法规,而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法律。
 
新京报:2007年全国人大授权给国务院了。
 
梁慧星:全国人大可以把制订征收的权限、程序的立法权委托给国务院,先由国务院制订条例,是可以的。这个授权是合法的。
 
新京报:那能不能说,2001年国务院出台的拆迁条例就是合法的呢?
 
梁慧星:不能用这个授权来认定拆迁条例的合法性,这个很简单,是个常识,拆迁条例这个“儿子”在先,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授权的那个“结婚”在后面,“先有儿子后有爸”,这是违反常识的。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糊弄人,既然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授权,那国务院就应该根据授权起草一个具体的办法,制订一个根据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使用权、房子等不动产的国家征收条例。
 
新京报:那这样说来,拆迁条例就无效了?
 
梁慧星:不能因为后面有个授权,前面的就合法化了。根据2004年的宪法和2007年的物权法,它已经丧失效力了。
 
新京报:还有其他的原因吗?
 
梁慧星:不仅因为它在先,还因为它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把一切拆房子都拿来管,拿去为企业取得商业用地拆房子。
 
拆迁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这里说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商业项目,不是说公共利益比如修机场、高速路、公立医院。所以,它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的授权截然不同,丝毫没有那个授权的内容。
 
新京报:但是拆迁条例是很多地方拆迁的依据。
 
梁慧星:所以说,现在按照拆迁条例拆房子完全是违法的,按照宪法、物权法规定,绝对不允许任何单位、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利用公权力滥用国家征收,利用强制手段去给企业拆房子。
 
新京报:应该怎么解决?
 
梁慧星:北大5个教授建议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查清问题,并立即作出决定,废止拆迁条例,还要表明态度,从物权法实施起,拆迁条例早已失效,任何单位和地方政府不得再执行它,执行都是违法的,并且要求国务院尽快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制订国家征收条例。
 
新京报:那之前按照拆迁条例被拆了房子的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梁慧星:那就看怎么去解决,如果给的补偿多,也就算了,如果是很低的补偿,那就要打官司了,不能因为违法多,就合法了,我们讲法治,宪法是最高的,2004年就限定了征收的公共利益要求,2007年物权法具体化,不能允许一些地方政府动用公权力去为企业拆老百姓的房子,宪法和物权法绝对不能允许这样做。
 
拆迁应为“公共利益”  政府不能用公权为企业拆迁
 
新京报:有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物权法立法时争议就很大。
 
梁慧星:公共利益不复杂,什么是公共利益?不是地方政府说了算,也不是民众说了算,是由法律说了算。有疑问的时候,提交给法院审查,制订国家征收法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规定征收的权限和程序,还要规定发生争议比如该不该征收时怎么办,应由法院裁决。
 
新京报:法院怎么去确定公共利益呢?
 
梁慧星:两个办法,一个征求专家的意见,一个开听证会,听听社会各方的意见,论证项目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判断并不复杂,理论上说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它不是一部分人能够享受的,而且是直接享受,比如飞机场、公立医院、高速公路、大学、中小学,民众能够直接享受。
 
新京报:在征收的权限和程序方面怎么规定才能防止强制征收制度被滥用?
 
梁慧星:根本不应该有拆迁条例这样一个法律文件,应该有征收条例,征收条例不必界定什么叫国家征收、什么叫公共利益,它只需要规定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征收时,哪一级政府可以作决定,应该按什么程序进行征收,发生了争议后怎么解决。
 
新京报:那地方政府该如何处理呢?
 
梁慧星:地方政府也可以去法院起诉嘛,你按照物权法规定作出了征收决定,生效了,居民就应该搬,居民说“你不是公共利益,我不搬”,那地方政府就去法院起诉,法院来裁决征收是否合法。
 
新京报:如果征收合法、符合公共利益、补偿也合理,但居民还是不搬呢?
 
梁慧星:比如修高速铁路,没法改道,遇到一个房子,已经给的补偿很到位了,他非不搬,经过法院裁决,认为征收合法、补偿合理、符合公共利益,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也不是不可以采取强制的办法,但一定要是真正的公共利益。
 
新京报:对拆迁条例和物权法,最近一些学者评论说物权法是没有牙的老虎,你怎么看?
 
梁慧星:这说到法律,首先是纸上的法律,从道理上说,要强行贯彻。但法律规定后,需要人来执行,涉及国家征收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执行,地方政府手里有公权,一把手是不是真的能执行法律很关键。
 
新京报:北大五名学者已经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了建议,你认为什么方式来解决是合适的?
 
梁慧星:这个也很容易,我们已经有经验了。孙志刚事件让大家都看到了收容遣送办法的违法性,国务院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废止收容遣送条例,制订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现在照此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要表个态就行了,有人说要常委会调查,有什么好调查的?拆迁条例当然丧失效力,国务院应该像当年一样,紧急废除拆迁条例,出台征收条例。
 
(本报记者 杨华云)

 
“拆迁问题上我们都不是局外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沈岿认为,修改拆迁条例可使拆迁更加正当化
 
本报讯 (记者郭少峰)今年,一系列拆迁冲突事件发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沈岿联合4名北大学者,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下称建议书)。沈岿认为,面临拆迁问题时,每一个人都不是局外人。
 
我在想我会不会遇到强拆
 
新京报:你们递交了建议书引发关注,当初为什么会想到这样做?
 
沈岿:有关拆迁的事情,社会一直都比较关注。最近,媒体披露了一些拆迁恶性事件,对我触动很深的,就是成都的唐福珍。
 
新京报:得知此事后就想递交建议书?
 
沈岿:我当时还没有看到事件视频,其实在上海潘蓉事件出来后,我就有冲动,但当时还没最终行动。但了解完唐福珍事件后,我就觉得,社会上每个人都不同程度上与拆迁问题有关,可能我现在还没有遇到拆迁问题,但我的亲属确实面临着拆迁问题。我在问,我哪天会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其实,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
 
修改条例 地方收入受影响
 
新京报:递交建议书,你们希望哪些方面有所改变?
 
沈岿:我个人觉得,希望能对地方政府有所影响,希望他们处理拆迁问题时,能谨慎一点。更重要的是,我们希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能够得到很大程度的修改,能够理顺拆迁涉及方的利益关系,并使相关程序正当化。我自己有个想法,就是希望地方政府在涉及拆迁问题上能够稍微收收脚,尤其要防止引发冲突的事件发生。
 
新京报:你觉得拆迁条例修改,会遇到哪些阻力?
 
沈岿:比如说地方政府,因为地方政府现在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土地出让金,如果拆迁条例被修改,在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问题上,理顺各方关系后,地方政府的收入会受到影响。
 
新京报:为什么?
 
沈岿:按照现行拆迁条例规定,政府只要规划一下,就可以征地和拆迁了,而且还减少了直接面对被拆迁人的机会,政府会省很多事,效率也高,发展速度也会加快。拆迁条例修改后,政府要征用和拆迁会增加很多程序,土地转让速度放慢,这一方面会影响土地出让金的数量,同时也会影响当地旧城改造和经济发展速度。
 
补偿问题要在拆迁前解决
 
新京报:开发商会有什么影响?
 
沈岿:有些拆迁项目,会涉及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拆迁条例修改,关系理顺后,首先是政府征地,而后是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拆迁人不一定是房地产开发商了,他们不用直接面对“钉子户”,拆迁的合法性具备了。但是,开发商可能会面临拆迁成本增加后转移到他们身上的风险,他们也会担心政府提高土地出让费。
 
新京报:关系理顺,搬迁户可能还是愿意搬迁的?
 
沈岿:我觉得,很多居住在城中村或者棚户区的人,本身渴望拆迁,因为大多数人都希望居住在设施完善的环境中。拆迁是他们所乐见的。关键要看补偿标准问题,所以补偿问题要在房屋拆迁前解决,而不是之后,关键要理顺征用、补偿和拆迁的关系。
 
我们不期待一个月有结果
 
新京报:递交建议书,你们期望收到答复吗?
 
沈岿:其实,2003年递交收容办法建议书时,我们也没有得到答复。但一个月后,收容办法就废除了。其实,对这个建议,我们的预期是不会给答复。
 
新京报:没有答复,还有意义吗?
 
沈岿:但是,考虑到工作惯例,估计全国人大常委会跟相关部门的沟通会加快,我们期待,有关拆迁条例修改工作,能够得到实质性推动。我们当然不会期待一个月就有结果,但希望至少能有一个新的条例。
 
均来源于《新京报》2009年12月11日第A22版“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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