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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语清扬:律师“造假门”报道读后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 时间:2009-12-16 点击:

发表时间:2009-12-14 16:43:00   
 

律师造假门报道读后

这个报道的题目是: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20人被捕。

读完报道,李庄作为一个“讼棍”的形象渐渐浮现,并产生厌恶和鄙视之情感。但当我再次细读报道时,却发现了一些或许并非无关紧要的疑问。这些疑问与司法机关有关,与新闻媒体有关,与律师有关,因而把这些疑问写出来,供大家思考,不愿思考的,可以窃笑。

 

 1、媒体的神速令人称奇。据报道,李庄是于20091213被批准逮捕,121407:34:46这个报道就公布在网上了。来源是中国青年报。

 

记者同志应当是昨天就把报道写好了,同时把案件细节作为犯罪事实公布出来了,那么,记者同志是不是在泄露国家秘密(律师把案卷复印件给当事人的亲属看可是作为泄露国家秘密定罪的)?如果是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许可或授意,那么,无罪推定的原则还要不要?

而且,报道中有关于李庄指使做伪证的详细过程,这些过程是事先了解的呢,还是看案卷得来的?是自始跟踪?还是密切配合?

 

2、龚刚模的道德良心令人感叹。报道说,涉黑头目龚刚模与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经过管教民警与其谈心后,龚刚模受不了(内)良心的煎熬,按响了报警铃,举报了李庄。

李庄教龚刚模伪证,其目的是为了帮龚刚模脱罪,龚刚模是涉黑老大,钱应当是不缺的,什么能比自己得救更重要?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判断,李庄之举报不合情理。

或许为了解释这一疑问,报道中民警问曰: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龚刚模回曰:“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从这段报道看,龚刚模的道德感很强的,而智商则显得较差。为什么说他道德感强?是因为他同意李庄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救自己而内心倍受煎熬,显然“良心大大的”!说他智商较差,是因为他在这一问题上表现的“犹柔寡断、前怕狼后怕虎”,不象是一个“黑老大”的智商和性格。而且为什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

当然如果他得到一个确定的承诺后而这么做,那就另说了。

 

3、肯定不是“钓鱼”?

报道中还说“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

 

此前李庄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是哪些?相关部门既已警觉,并已提出批评和警告,还作了详细记载,为何没有采取行动?为何没有向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是不是在“钓鱼”?

 

4、混迹是什么意思?

接下来媒体报说:“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

 

我想问记者同志,什么叫“混迹”?你怎么知道李庄更重在“捞钱”?法律上刚刚进入程序,记者先生就抡起了莫名其妙的“道德大棒”,稍带着把康达律师事务所也敲了一下。

 

5、话是谁说的?

报道中有几段话:他(李庄)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

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

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当法庭上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这些话均打了引号,应是原文引用,但记者同志没有交待出处,只有一个“经调查”。这些话是当事人(包括李庄)的供述,还是公安机关的转述,还是讯问过程中“某人说某人如此说”的笔录。涉及李庄的话,如果是李庄的供述,报道出来还可以理解。但如果是转述或其他人的供述笔录,那真实性是大有疑问的?记者同志在报道时显然把这几句话都当成“客观存在”报出来了。连出处也不告诉公众,连表示谨慎的“据某某说”都不加。“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瞧这话说的,象极了某些记者的炒作笔法!

 

 

  6、杀光所有的律师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这最后一段话翻译过来就是,律师其实没有什么用,不但没用,而且很坏,只收钱,不办事,不但自己坏,而且坏了司法,坏了党和政府。就差一句话了:取消律师制度,杀光所有的律师。律师如果真有这么大的作用,这位隐身官员那里敢这么大放厥词,记者同志哪里敢这么信马由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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