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2-05-07 点击:次
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东茂说“法律人需要在自己的领域之外,与其他伟大的灵魂安静对晤”。笔者最近读梁漱溟的《我的努力与反省》一书(以下简称梁书),真切体悟到林东茂这句话的真谛。此书重点收录了梁漱溟在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的文章,反映了其主要学术人生轨迹,书中所道出的关于“学问”问题对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个最高只接受过中学教育的梁漱溟,为何能成为学术一代宗师?书中第一篇就是梁先生于1942年写作的《我的自学小史》,向我们展示了其成功的秘诀,更向世人传授了教育的方法、学习的诀窍。学校教育只是一个人知识养成很小的一部分,“学问必经自己求得来者,方才切实有受用”。梁先生说“我看任何书都是如此,必是如此,必是自己先已经有了自己的一些思想而后再参考别人的意见。从未为读书而读书。”如何能够坚持自学呢? “自学最要紧的是在生活中有自觉”,“根本在于一片向上心”。 新的法律法规,日新月异;新型疑难案例,不断出现;法学知识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不断更新,可以肯定地说:法学研究同样非自学不能进行。法学知识的养成,同样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学,学校教育至多提供一种自学的基础和方法,正如苏力所言,法学教育的目标是“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 关于如何处理学术研究与实践之间关系,梁书中有段精彩论述:“任何一事没有不在学术研究之内的。作学问固当研究他,即作事亦要先研究他才行。没有充分之学术研究,恐怕事情作不好,而在从事之中,亦可能于学理或技术有发明贡献。即事即学,即学即事。”梁先生不仅是这样说的,更是这么做的。其著名的乡村建设理论就来自其热火朝天的乡村建设运动;梁先生一系列关于中国社会、政治改革的主张,除来源于其深厚的智识,更来源于其积极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活动。从1941年国民参政会,到斡旋国共合作抗曰,再到两次访问延安……,这一系列深刻的实践活动直接促成了其对中国社会改革、政治路线的一系列主张。 当下中国法学研究,脱离实践的抱怨声不绝于耳。一方面学者抱怨司法者法学素养不高,另一方面司法者对学者们不食人间烟火的研究之“无用”性而望洋兴叹。甚至一些人认为司法实践者就只需要办理案件,掺和法学研究是“不务正业”。岂不知,正如梁漱溟所言“没有充分之学术研究,恐怕事情作不好”,“即事即学,即学即事。”更何况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法学研究具有超越其他社会科学的实践性,不“作学”焉能“把事作好”;不“作事”又岂能真“作学”。从大师梁漱溟的告诫中,作为法律人应该得到启示:司法者加强研习力求做专家型司法官,法学者应放下身段力求做有实践品格的法律人。 梁漱溟自谦“不是学问中人,而是问题中人”。作学问,搞研究,固然需要有思想,“思想似乎是人人都有的,但有而等于没有的,殆居大多数。这就是在他头脑中杂乱无章,人云亦云……思想或云一种道理,原是对于问题的解答。他之没有思想正为其没有问题。反之,人之所以有学问,恰为他善能发见问题。”梁先生进而推导出思想进步的原理,“问题是根苗,大学问像一颗大树,从根苗上发展长大起来,而环境见闻(读书在其内),生活实践,则是它的滋养资料,久而久之自然蔚成一大系统。”梁先生自称,其各种观点、主张都是问题给逼出来的,学问是用来解决问题的,无问题即无学问,“《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之所以产生,实系问题逼出来也。” 梁先生这番话,至今读来仍然振聋发聩。我们扪心自问当下中国法学有多少无病呻吟之作,又有多少研究成果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为什么司法者遇到一“疑难”案件查遍国内教科书都找不到解决路径,这些教科书抄来抄去,内容大同小异。讲起理论头头是道,遇到具体的疑难案件却不知如何定性处理,许多观点的提出,并没有考虑能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学者们更偏爱于“理性迷思”,痴心于构筑所谓的“恢宏而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甚至能写出一两本部门法学著作而不引用一个法条,成为不少学者的最高学术理想。法律学人,急需学习梁先生所说的不只是做“学问中人”,更要做“问题中人”。 20世纪初的中国,政治风云变幻、社会急剧变革、新旧文化交替,梁先生能始终坚持独立思考和观察,他自称既不属于陈独秀、胡适等新派阵营,也不属于辜鸿铭、刘师培等旧派阵营。他不排外,主张“走向民主”;也不守旧,观察到国人民主意识之落后决心从乡村入手改造,敏锐地观察到中国问题在于农村;更不盲从,他通过自身的实践和思考预言欧美政治制度不适用中国,“西洋政治制度虽好,而在中国则因为有许多条件不够,无法建立起来”,“在政治问题上找出路子的话,那决不能离开自己的固有文化。” 梁先生的上述主张,即便今天看来也绝非过时。欧美式民主宪政在今日亚洲之实践并非如想象般完美;至今困扰中国的问题仍然没有跳出梁漱溟在八十多年前预言的农村问题。当今中国法学研究中,全盘西化还是利用本土资源至今仍在争论。固执守旧者有之,盲目欧美化者亦有之。法律是治理社会之手段,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法学研究在强调学习欧美时是不是更应该注重内化;我们是不是很好地体现法律是一国文化最忠实的反映;满纸欧化、故弄玄虚的法学研究文风是不是该收敛些! 本文链接: 李勇:梁漱溟与法律人的对晤,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