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国涌
一百多年前,上海租界的法庭上出现了律师的身影。1904年发生震惊一时的“苏报案”,国学深湛的章太炎和少年邹容相继入狱,清廷作为原告,与他们这些被告,分别聘请外国律师,就言论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一场又一场唇枪舌战,每次的公开审理,《申报》等报纸都有追踪报道。结果,不可一世的朝廷也未能如愿以偿。虽然,我们今天已很难知道,在这一起载入青史的文字狱中,律师的出场,对于最后的审判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但这一幕永远留在了我的记忆深处。
不过,那只是发生在上海的租界里,在清廷按照前法治方式垂拱而治的地方,律师在那时仍是一个完全陌生的社会角色,在我们的民族记忆里只有不具合法地位的讼师。“苏报案”三年以后,鉴湖女侠秋瑾在浙江绍兴被杀戮时,没有法庭公审,没有律师辩护,没有最后陈述,一句话,还没有一切近代的法律程序,只有秋瑾留下的一句绝笔:“秋风秋雨愁煞人”,百年来回荡不息。
1912年元旦,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横空出世,浙江、江苏各地的律师就要发起律师公会,上海14名律师成立了“中华民国辩护士会”(或称“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到年底解散时已有170多会员)。当年9月12日,司法部颁布《律师暂行章程》,正式确立了律师的地位。虽然在此之前,1910年颁布的刑法草案已经为律师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少量的本国律师事实上也开始在上海这样的通商口岸执业。到1913年8月,全国有1520位律师获得执照,多数在日本学习过法律,少数毕业于本国的法政学校。
1913年,青年邵飘萍时在杭州办《汉民日报》,因笔下不留情得罪当地权势人物,被告上法庭,浙江第一律师公会会长阮性存律师出庭为他辩护,以胜诉告终。在“宋教仁案”中,律师杨景斌为成了众矢之的嫌疑人应桂馨辩护,在几乎一边倒的公众舆论和政治情绪的压力之下,他却要求保证嫌犯的人身安全,要求嫌犯在上海地方审判厅受审,以保证司法制度的独立,等等,结果被司法部吊销了执照,上海和周边各地律师公会纷纷为他执言。这是律师为捍卫合法程序和律师职业权利做的一次努力。此后,在许多重大历史事件中,我们都能听到律师的声音,看到他们傲然独立的姿态。一些在政坛上浮沉多年的人物,在离开权力场之后,也会选择律师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职业,做过国会议员的刘崇佑、沈钧儒,做过教育总长、司法总长的学者、政论家章士钊,曾参与起草《临时约法》、在民国前十五年三任司法总长的法学家张耀曾,做过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法制编纂馆的董康……,都是当年享有盛名的大律师。
1927年7月,国民党南京政府颁布新的《律师章程》及《律师登录章程》,其中最显著的变动就是女性也可以成为律师。中国的法庭上因此出现了史良这样年轻的女律师,她于1927年毕业于私立上海法科大学,能背诵“六法全书”,几年后拿到律师资格,1931年开始在上海执业。到1937年,仅上海律师公会就有1328名律师。从1918年到1933年,东吴大学法学院645名毕业生中,有228名在上海做律师,其中包括9个女性。
历史不会忘记,1933年4月,国民党主宰下的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与陈独秀一起办过杂志、政见并不相同的老朋友章士钊挺身而出,义务为他辩护,在法庭上雄辩滔滔,从法理、逻辑和事实多方面证明,“政府不等于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他的辩护词洋洋万言,经当时《申报》、《大公报》等报刊的报道、转载,轰动视听。国民党《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发表社论《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陈独秀及章士钊》,进行反驳,章士钊则在《申报》发表《国民党与国家》一文予以回击,这场法庭内外的论战,不仅凸显出当年律师的风采,更让后人感慨的是章士钊的辩护词和陈独秀的自辩词,当年一经出版,就被一些大学的法学院列为了必备的参考书。我们从中可以深刻地体悟到,律师不是孤立的,没有新闻界、出版界、教育界等领域存在的正气,没有社会各层面的合力,无论是多么有胆气、有职业水准、有道义追求的律师也不太能有什么作为。换言之,没有社会大舞台上的各种角色,律师不可能单独演出精彩的活剧。章士钊律师的辩护未能改变国民党方面对陈独秀的审判结果,但他维护了法律和律师的尊严。
发生在抗日战争前夕的“七君子案”,沈钧儒等七君子因为组织“救国会”、号召抗日而入狱,七个人中律师就占了四个(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为他们七人辩护的律师团更是一个庞大的阵容,21名律师皆一时之选,包括张耀曾、李肇甫、陈志皋、江庸、汪有龄、江一平、刘崇佑、张志让等,当年中国律师界的精华几乎倾巢而出。这些律师既有做过司法总长、国会议员、大理院(最高法院)审判长的,也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上海和苏州的律师公会会长,其中许多名律师都是仗义而来,义务为他们辩护。“七君子”的政治观点,他们并不是完全认同,有的甚至不无分歧,比如对于组织“人民阵线”,张耀曾等律师就不赞同,汪宝楫之所以做沙千里的代理律师,是因为同乡关系,“尽可能的帮助一个朋友,而不是为了表明某个政治立场”。但是,针对起诉书对七君子“危害国家”的指控,律师团明确指出起诉书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是对法律尊严的摧残,也是对历史功罪的妄断。很长一段时间,法庭上和新闻媒体始终回荡着当事人、律师和报人的浩然正气。
1948年,南京《新民报》被国民党当局下令停刊之后,陈铭德、邓季惺夫妇曾聘请章士钊、江庸、江一平、周一志等六个律师,起草了万言“诉愿书”,从法律、事实、情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有力的申辩,要求撤消处分。这份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懈可击的“诉愿书”如同石沉大海,最终归于无效。尽管如此,他们诉诸法律层面的抗争、努力也并非毫无意义。在前法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代,公民运用法律的武器,一点一滴地在法制框架内维权,也许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天长日久,这种积累会导致社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关键是这种努力可持续的、长期的、韧性的,律师的作用也因此举足轻重。这就和那种诉诸一次性的冲动,很过瘾、很激烈的选择呈现出了不同的方向。在长远来看,前一种选择即渐进的积累所争得的进步无疑更可靠、更坚实。
历史也不会忘记当年律师协会的作用,这个律师行业的团体在社会不义面前并不缺席。1933年,江苏镇江《江声日报》经理兼主笔刘煜生因文字狱而遭枪杀,举国上下的抗议声浪中不仅有新闻界团体、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声音,还包括全国律师协会在内,他们公开通电,提出追究、惩办责任者的要求。国民党当局被迫作出回应,先后发出《保障正当舆论》、《切实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通令。1936年,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等四位上海律师公会成员被捕,其中沈、沙还是执委会委员,在他们入狱期间,“公会内部从来没有人建议和也从来没有任何行动来填补他们的职位。”相反,1937年8月初,当他们获释之后,执委会通过决议,为四位会员举行晚宴以致慰问。
当然,律师不仅要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和生命的权利,律师也担当起了捍卫公民财产权和其他正当权益的职责。年轻的史良早年在上海开律师事务所,就是因为打民事纠纷官司而一举成名。在她办公室的桌上摆着一个醒目的银盾,上面镌刻着“人权保障”四个字,她不断以此自勉,要做一个正直的律师。律师执业不仅要直面不按法理、法条出牌的强权,而且要直面形形色色的社会恶势力,包括炙手可热的黑社会、助纣为虐的讼棍(律师界的败类)。张耀曾在上海执业就曾多次遭遇这样的案件,有人劝他放弃,他说,律师的责任就是保障人权,如果无人在法律上为弱者说话,岂非律师之耻?“虽知与此种恶势力抗,殊多危险,然职责所在,亦不敢辞。”这些话至今听来依然令人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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