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波利比乌斯的混合宪制与亚里士多德的有本质差别,首先是三种基本类型都混合在内,其次是三种好形式的混合:王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而亚里士多德更偏爱的是混合宪制,混合的是两种劣等宪制:民主制和寡头制。
斯巴达宪制是典型的希腊版混合宪制。斯巴达在很大程度上是个武士国家,军队由两个王统率,二王在军事事务上享有广泛权力,尤其是在作战期间。但在内政外交政策上,核心国家机关是元老院(gerousia),这是个参议院,二王是当然成员,另有28名成员从年满60岁或更年长的城邦重要家族成员中选举产生,终身任职。但是,法律和重要决定必须在公民大会辩论,并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公民大会选举元老院的28名成员,选举其他官员,其中最重要的是由5位拥有行政与司法大权的监察官组成的监察院(ephoroi)。二王是混合宪制的君主制成分,元老院是贵族制成分。监察院是民主成分,从人民中来,并由人民每年选举产生。民主成分的另一个方面,就是亚里士多德所提及的,一般意义上的公餐制和斯巴达的简朴生活方式。
波利比乌斯描述和分析的共和时代的罗马宪制,是古代混合宪制的另一个样板。政府首脑是两名执政官,由公民大会每年选举一次。大部分政治权力掌握在元老院手中,这个议事机构只接受上层阶级的公民。行政官由人民选举,向人民负责,立法权也归所有公民均有资格进入的公民大会。因此,罗马宪制是个混合宪制,执政官是君主制成分,元老院是贵族制成分,公民大会是民主制成分。
混合宪制理论基于下述观点:为了避免滥用,权力必须分立。权力分立可以确保照顾所有利益。但是,与三权分立理论相比,混合宪制理论并不把一项职能分配给一个机构。相反,它规定政府的每项任务都由几个机构共担。在罗马,法律由人民通过,但由执政官拟定法案并提交给人民。行政权属于执政官,但外交和财政权掌握在元老院手中,有关战争、和平和结盟的决定必须获得人民批准。被控重罪的人,包括所有可被判死刑的罪犯,均被带到人民面前,由人民决定。但元老院和执政官也有一些司法权。行政官由人民选举产生。
直到现代,亚里士多德名为《政治学》的政论,以及波利比乌斯的罗马宪制论述,一直都被视为重要的政治思想著作。17、18世纪,英国宪制通常被视为一种混合宪制,国王是君主制成分,贵族上议院是贵族制成分,平民下议院是民主制成分。主权与立法权联系在一起,而立法权则在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之间划分。司法权力在法院、作为最高上诉法院的上议院和拥有赦免权的国王之间划分。18世纪20年代,孟德斯鸠访问英格兰时,国王大部分时间住在汉诺威,行政权操之于内阁,内阁成员从国会上议院或下议院中挑选。当时并不存在清晰的人事分立。事实上,英国宪制的更恰当称呼是混合宪制,而不是孟德斯鸠所改进的三权分立。
然而,在18、19世纪,混合宪制理论被三权分立所取代了,尤其是受到18世纪70年代和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和1789~1791年的法国对该理论的“提纯”的影响,后者与1791年宪法有关。但是,今天,在21世纪,当将三权分立理论适用于现代代议制议会民主不再有意义的时候,也许有必要考虑下述问题:混合宪制理论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对现代民主结构和功能的更好理解?三权分立是一个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项不同职能之间分立的理论。混合宪制是一种关于不同类型制度之间合作的理论,其中一部分是君主制的,一部分是寡头制的,一部分是民主制的,不同制度之间的合作经常不受职能限制。此外,在三权分立理论中,制衡是例外。这些例外是对该理论的修正,如果各司一职的三个政府分支没有某种协作,任何政治体系都无法运转。在混合宪制中,制衡正是理论的实质所在:政府的每个任务都需要至少两个、经常是三个分支的合作,没有其他两个分支的合作,任何一个分支都无法运作。
如果我们不把现代议会民主视为由职能分立所保护的一种纯粹民主,而是视为由一个制衡网络紧密连接在一起、包含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成分的一种混合宪制,又会如何呢?
(一)君主制
在现代民主制中,总理首相、美国和法国总统在某些方面的权力,与17、18世纪专制君主所行使的权力相同。总理首相拥有全权,任命他们想要的人做部长,如果部长不符合总理首相们的期望,即可予以免职。在议会中,决策由多数票表决。在一个民主的内阁政府中,就某个议题进行投票这种事极为罕见。尽管内阁对其所做决定集体负责,但这个系统基于下述假设:总理优先。此外,总理在欧洲理事会代表国家。在英格兰,下述传统进一步强化了君主成分:在某些议题上,首相代表王权,拥有一些径直行动而议会不得过问的特权。
可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来说明现代民主制的君主特征。在丹麦,丹麦参战的幕后推动力,正是首相安德斯·福格·拉斯马森(AndersFoghRasmussen)。热衷于发动战争的既不是政府,也不是支持政府的政党。而正是安德斯·福格·拉斯马森本人,他个人迫切需要丹麦积极参战。同样,如果2003年的首相不是托尼·布莱尔,英国也许不会加入美国战队。如果美国总统不是乔治·布什,也许根本就不会有这场战争。
多数丹麦人反对对伊拉克宣战;但在并未得到联合国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福格却决心参战,如果举行公决,它肯定会被否决。英国情况也一样。布莱尔只是获得议会下议院的微弱多数票,民意测验表明,多数英国人反对这场战争。甚至在美国,2003年初,似乎多数人也反对没有联合国明确授权的战争;当总统在萨达姆·侯赛因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这个问题上误导人民时,反对战争的声音就更大了。
2003年,对伊拉克战争只是现代民主制中具有君主制特征的一个例证,后者在外交政策领域尤其明显。个性强的总理首相或者总统,可以将其意志强加给政府、议会和人民。
用历史眼光来看,乔治·布什、托尼·布莱尔和安德斯·福格·拉斯马森与路易十四拥有相同的权力,路易十四广为传诵的名言就是“朕即国家”。2003年,布什、布莱尔和拉斯马森也可以这么说。当然,他们没有说出口。考虑到他们每个人都是一个民主国家的领袖,这么说并不明智。一个现代民主制下的首相与一个启蒙时代的专制君主,二者最重要的差异在于,现代领袖们的权力不是继承来的。总统和首相是直选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他们的权力仅限于自己所当选的任期。在多数民主制下,他们甚至可以在任期内被罢免。然而,政治学家们已经相当普遍地将英国政治体系称为“选举君主制”,甚至“选举独裁制”。
最近几年,现代民主的君主制特征越来越明显。事关社会全体成员的决策必须公开辩论,并获得尽可能多的公民赞同,这一民主理念已经被“强有力领袖”概念所取代。辩论和听证日益被视为导致拖沓延迟的原因,需由领袖挂帅竭力避免。商界领袖的独裁作风往往被看作国家领袖应该效仿的榜样。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成为首相和商业巨头的最爱。1998年,后来的丹麦自由党领袖安德斯·福格·拉斯马森,在即将与财政部长辩论的前天晚上,重读了这本书。一人之治,也就是总理或总统之治,一直是现代民主的一个元素,但是,今天,它远比30年前更重要,也更显眼。
(二)贵族制
现代民主的基本制度是选举,选举是民主制与贵族制的一种不得已的混合。当选代表与选民迥然不同,尽管时常有人声称他们与人民同出一辙。比如,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就这么看。相反,代议制民主的原则是,人民选举的议员们比普通人更圆熟、更聪明、更有魅力、更有知识、更善辩。而且,当选政客必须比普通公民更上镜。议会成员是精英,也必须是精英。人们假定他们符合政治哲学家们的要求,大海航行靠舵手,国家这条船必须由最好的公民(希腊语中的hoiaristoi)掌舵。托马斯·杰弗逊和詹姆斯·麦迪逊在建立立法机构时也表达了这种看法,这个机构在几十年后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代议制民主议会。然而,他们的“贵族”不是从一个世袭贵族阶层中招募的,而是从一个智识和道德精英群体中招募的。因此,民选议会毫无疑问具有现代民主的贵族成分。
现代民主的另一个贵族特征是宪法法院。原型是美国最高法院,但自二战以来,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设立了宪法法院,由国家的法律职业精英来判断议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尊重宪法,尤其要判断是否尊重宪法所保护的个体权利。这个机构背后的哲学是:宪法法院的智慧和公正是个体权利的一道防线,个体权利受宪法保护,但处于不被民选议会尊重的危险之中。宪法法院的法官既不是人民选举的,也不向人民负责。他们是总统、政府或者议会任命的。这是为保护民主理念而设立的一个非民主机构。让我补充一点,至少在德国,宪法法院比任何其他政治机构的公众信任度都高。目前正在进行的下述讨论,凸显了宪法法院的贵族本质:谁有权决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范围,议会还是法院?
政治哲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Waldron)做出了如下评论:“让司法机构决定此类事务,意味着人民接受了亚里士多德称之为‘贵族制’的制度,亦即少数精英的统治”;他进一步断言:“人民对哪些抽象原则适于法官解释的选择,使制度成为一个混合宪制。”
(三)民主制
基于普选权的、定期的、自由公平选举,无疑是现代代议民主制的民主特征。所有公民都拥有平等的言论自由、平等的集会自由,以及平等接触便于其做出理性选择的相关信息的自由,也是民主的特征。民主的另一个特征是,至少在那些采纳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数量微不足道的不满公民可以组成一个新的政党,他们的一个或多个候选人有合理的当选机会。在很多现代国家中,公民陪审团也是司法机构的民主特征。
三、结论
我的结论是,现代自由代议民主制不是纯粹的民主。我们最好称之为混合宪制:它所混合的政治制度只有一部分是民主的,其他部分则是贵族制或者君主制的。各种不同成分不会以每个机构垄断一项特定职能的方式分立。不存在什么三权分立,各司其职。今天,立法权与行政机构、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之间划分:行政机构,也就是政府及其各部所有公务员启动并准备几乎所有新的法律;立法机构,也就是国会,有权批准或拒绝政府提交的法案;司法机构,也就是宪法法院,在多数欧洲民主国家,它本身就是第二或第三立法院。此外,多数部长都是议会成员。相反,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解散行政机构。
民主成分如何占据优势地位,这在国与国之间并不相同。比如政治体系的民主成分和对民主的尊重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的几个成员州比联邦本身更民主,比如俄勒冈和华盛顿州。
现代民主是一种混合宪制,我的这个分析主要是一种经验描述。不管人们喜欢与否,贵族制或者君主制无疑都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一个特征。当然,也可以讨论混合宪制理论的规范层面。规范层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支持这种模式。在我的分析中,我假定现代民主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积极变体的一种混合。如果有人对这些不同的成分持批判观点,可以将它们称为僭主制、寡头制或者暴民统治意义上的民主制。
对伊拉克作战的支持者认为,布什和布莱尔没有辜负他们作为民主国家领袖的责任。反对者则倾向于把宣战视为一个暴政或专制的决定。
代议制政府精英特征的支持者,把民选代表视为政治贵族;而批评精英政客把持现代立法院的人,则把议会主权视为寡头制。
很多相信直接民主的人认为,新信息技术开启了回归民众参与度更高的民主状态的道路,而民意测验和公民复决的反对者则相信:如果允许人民通过公民复决直接决定议题,或者通过民意测验间接决定议题,如果允许人民运用这些方式吓唬政客,并促使他们去做多数人想做的事,就会导致一种平民民主。
新宪政民主的拥护者可能会说,他们希望看到的是贵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混合。宪法法院是贵族元素。民选议员代表的作用是利益整合,相当于寡头制,而自由普选是政治体系的民主成分。混合宪制的另一个方面是该理论古典公式的核心所在,并且今天仍然重要。从古代到启蒙时代,政治哲学家们都主张混合宪制比纯粹宪制更可取,因为来自三种纯粹类型的不同成分的混合,会让宪制更有活力,对溃败和革命的免疫力更强。强调稳定无疑是混合宪制理论规范性的一面。
同样,可以说,一个强大的政府,或者一个拥有主权的议会,对民主有稳定作用,政府或者议会常常不得不保护国家,避免它受害于“人民的盲目”,后者在直接民主制中常常大行其道。但是,与之相对的是,直接选举议会和间接选举政府是人民的权力,这是为了防止两次选举间隔期的权力集中,防止拥有权力的政府和议会滥用权力。
从古代直至启蒙时代,混合宪制理论在政治思想中一直占据着显著位置。在整个18世纪,它被三权分立理论所取代。但是,今天,当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因为太多例外而漏洞百出的时候,它就成为理解现代民主结构的一个障碍,而非一种助力了。我建议恢复混合宪制,它是一种必要的矫正,可以矫正下述流行观念:“西方国家是纯粹的民主制,民主就是人民统治”,在这个问题上,古代政治思想非常现代或者说相当现代,希腊和罗马政治思想家有很多值得现代政治思想学习的地方。
附录
在其奠基性研究中,弗农·博格达诺主张,经过1997年以来的英国宪制改革,“三权分立理论已被议会主权理念所取代”。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他清晰地描述了现代英国的立法过程。
尽管在法律上立法者是议会,在实际中,却是内阁拥有制定政策和制定法律的职能,而议会的主要职能是:在政府部门主导的立法进入法典前,对它们进行审核。不过,在行政部门内部,也存在一种权力的分立:部长们制订法律,公务员执行法律并向部长们提供建议。
其次,法律必须由下议院和上议院两院通过,而且自1999年改革以来,“几乎可以确定无疑的是,没有哪个党可以再次独享上议院的压倒多数”。再次,“尽管形式并非如此,人权法实质上赋予法官一种新武器,也就是对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最后,“人民自身也成了一根护栏。接受公民复决作为一种宪法机制,已使政府更难确保某些[宪法措施]的通过……人民已经成为制宪机制的一部分,尽管其参与程度非常有限。”
因此,立法涉及六种不同机构的合作:(1)内阁,(2)公务员,(3)下议院,(4)上议院,(5)各级法院,以及(6)少数情况下的人民。事实上,我们还须再加一个立法机构(7)欧盟,英国已于1973年加入其中。今天,约有一半新法规是欧盟规章,而非议会法令;除了规章以外,英国还有义务将一些欧盟指令揉入国内法。
所有这些确实是一种权力分立,但不是基于孟德斯鸠所倡导的那些原则。在我看来,这是混合宪制所实践的权力分立。某种职能与某个机构之间没有关联。多个机构分享某项职能,履行某项职能的人经常同时拥有履行另外两种职能的权力:行政与司法。在我看来,英国的新宪制是一种混合宪制。只有两项宪法改革似乎符合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上议院被剥夺了作为最高上诉法院的权力,法官由新成立的司法任命委员会而非行政机构任命。一个相反方向的发展是,戈登·布朗放弃了他的一项首相权力:即不经议会同意就发动战争,并将英国军队派往国外的权力。议会变得更加强大,但结果是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割让给了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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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 来源日期:2012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