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终于出版了,昨日拿到书之后,感慨万千,欲提笔略志一二,却又不能成言。幸而,前一段时间所写的“译后记”虽反映了我彼时的心境,但彼时心境和此时心境竟无二,故权且将此“译后记”作为心境之一时记录吧!
本著作的翻译最初起源于我与
我一时无法找到我这种状态的原因,直到我看到了萨维尼在《政治与现代立法》之中所摘录的荷尔德林《许佩里翁》散文诗片段:
理想将是自然所曾是,如果这棵树的下端已经枯萎,剥蚀,而清新的顶端仍高标特立,在太阳的光辉下吐绿,犹如曾在青春岁月的树干;理想就是自然所曾是。在这一理想上神性焕发出青春,卓异者彼此相识,他们是一,因为一在他们之中,从此,从这些人起,世界开始生命的第二纪元。[1]
萨维尼和荷尔德林的一个相同之处是认为,世界经由“卓异者”而开始摆脱枯萎状态的“生命的第二纪元”。他们所处的情境,他们所秉持的心境,他们所徜徉于其中的精神境界,又岂是我这样的“平凡者”一时所能体会从而心有同感?!又何须我为本著作写作一个前言而“貂尾续狗”?!既如此,何不待这部“卓异者”的著作“花香待人识”?心念至此,反而豁然至释然。
但虽然如此,我仍有些不甘,私下揣测,也许“卓异者”不能作为一个体概念,而应作为一群体概念,经由诸多“平凡者”谦卑的阅读、理解、思考和论辩达到近似“卓异者”个体的层次。因此,在此想法的支配下,我基于对萨维尼的理解撰写了我的博士论文,主题就是对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的研究。这个研究成果很快就要出版了,在这里也做一个小小的广告,期望我这个“平凡者”的研究能够对上述状态的形成有些微的助益。我内心中也非常希望我的《当代罗马法体系》多卷本的翻译计划能够有机会尽快完成!
在翻译研究过程中,我也每每感受到自我知识储备的极大局限,但幸而有诸多师友的鼓励和帮助。感
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的
感谢为本书出版付出巨大努力的
感谢所有爱我和帮助我的人们,感谢您们!我将怀着永恒的感恩和无尽的谦卑而幸福地生活。
最后,我以我自译的歌德的一首小诗作为结束吧:
Gefunden 偶得
Ich ging im Walde 信步林幽路,
So für mich hin, 独游漫前行。
Und nichts zu suchen, 无求身外事,
Das war mein Sinn. 但望心内静。
Im Schatten sah ich 寒荫目偶顾,
Ein Blümchen stehn, 雏花立亭亭
Wie Sterne leuchtend, 星烁冥中天,
Wie Äuglein schön. 眸耀亮晶莹。
Ich wollt es brechen, 欲撷芳菲去,
Da sagt’ es fein: 俏花泣悲声。
Soll ich zum Welken, 哪堪香魂散,
Gebrochen sein? 一朝任凋零。
Ich grub's mit allen 挽袖入掘土,
Den Würzeln aus, 取花连根茎。
Zum Garten trug ich's 携丽秀房舍,
Am hübschen Haus. 捧娇俏园庭。
Und pflanzt es wieder 婀娜植新处,
Am stillen Ort; 清境喧哗宁。
Nun zweigt es immer 枝繁叶簇簇,
Und blüht so fort. 花开锦绣明。
[1] Vgl.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Politik und Neuere Legislationen: Materialien zum „Geist der Gesetzgebung“, hrsg. Hidetake Akamatsu und Joachim Rückert, Frankfurt am Main: Vittorio Klostermann, 2000, S.158.本片段的翻译引自[德]荷尔德林:《荷尔德林文集》,戴晖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0页。对萨维尼引用本片段之意蕴的解读请参见:Berkowitz, The Gift of Science, Cambridge: Ha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126.
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 翻译说明 一、所用版本 本翻译所依据的德文版本为: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System des heutigen Römischen Rechts, Bd. 1, Berlin, 1840.。同时,翻译参考了William Hollway先生所翻译的英文版本:Savigny, System of the Modern Roman Law, Vol. 1, translated by William Hollway, Hyperion Press, 1867.。 二、结构 以原著标题编码为基础,依次采取篇、章、节的编码编排方式。 三、译名 1、人名、地名 除另有考虑外,本书中的人名、地名一般不译出,直接以原文表示,以便读者查证。 2、其他术语 除另有说明外,原著中出现的书名、学派名、术语和概念依据通行译名确定(例如:Digesten——学说汇纂),并在第一次出现时附有原文。 四、注释 1、原著注释 原著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按原著注释顺序编码,一般采用以节为单位连续编码、以阿拉伯数字外加中括号(例如,〔1〕)方式出现。原著注释中出现的书名一般不翻译,以便读者查证,补充性和说明性文字则一般予以翻译。 2、译者注 译者注采用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脚注,以“﹡”号表示(例如:﹡、﹡﹡等),并注明“——译者注”。(2)在原著注释中添加,以【】表示,并注明“——译者注”。 五、原著页码 为方便读者查证,本书将原著页码作为边码标出。本书正文、注释以及索引中所出现的页码均为原著页码,即本书边码。 六、原著参照节 原著中有大量参照另一节的表示,本书注明所参照节的编号,前加以“§”,并以中文括号注明,例如:(§15),所指代的即“参照第十五节”。 七、罗马法、教会法原始文献的引注方式 1、罗马法原始文献引注方式 原著对于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引注方式与我们当前的引注方式并不相同,兹说明如下: (1)对于《学说汇纂》的引注方式。原著的引注方式,以lex的第一个字母L开头,以lex、paragraph的编码这个顺序排列,之后注明Titel的名称,最后以括号涵括Buch和Titel的编码。我们当前的引注方式是以Digest的简写D开头,按照Buch、Titel、Lex、Paragraph的编码这个顺序排列。例如, L. 2 §12 de orig. jur. (1. 2.),按照我们当前的引注方式即为D, 1, 2, 2, 12.。 (2)其他文献的引注方式。原著对其他文献的引注方式与对《学说汇纂》的引注方式大致相同,只是用简写符号标明以区别于《学说汇纂》,而《学说汇纂》则不标明任何简写符号。例如,L. 2、教会法原始文献引注方式 原著对于教会法原始文献的引注方式与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引注方式大致相同,只是注明各原始文献的简写以示区别,例如:C. 11 X. de consuet. (1. 4.).,各主要原始文献的简写如下:X.表示《格里高列九世教令集》(Decretales Gregorii IX / Liber Extra);VI.表示《卜尼法八世教令集》(Liber sextus);D.表示《格拉提安教令辑要》(Decretum Gratiani);Clem.表示《克里门特五世教令集》(Constitutiones Clementinae)。 八、罗马法文献的翻译和关于罗马法术语的译者注 本书对于罗马法术语和文献的翻译以及关于罗马术语解释的译者注主要参考了以下文献,在此一并说明并致以感谢,在具体翻译和译者注中恕不一一注明:Mommensen, Krueger, Corpus Iuris Civilis, Berlin, 1954.;Mommensen, Krueger,The Digest of Justinian,English tranlation edited by Alan Wats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1985;Samuel P. Scott, The Civil Law, Cincinnati, 1932.;John B. Moyle, 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 Oxford, 1913.;Kaser, Das Römische Privatrecht, München: C. H. Beck, 1971.;Wieacker, Römische Rechtsgeschichte, München: C. H. Beck, 1988;Sherman, Roman Law in the Modern World, New York, 1937;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民法大全翻译系列”以及“罗马法翻译系列”;[古罗马]西塞罗:《西塞罗全集·修辞学卷》,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黄风:《罗马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其他关于罗马法的中文著作。其中,本书参考黄风先生的《罗马法词典》甚多,在此致以最大的谢意。 九、中文译本参考 本书参考了原著部分章节的已有中文译本,在此致谢,主要包括:[德]萨维尼:“萨维尼论财产权”,金可可译,载《中德私法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德]萨维尼:“萨维尼论法律关系”,田士永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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