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法庭上的“三国演义”
贺卫方
开栏的话
在法学阶梯版上开办一个有特色的随笔类专栏,是编者酝酿已久的一个梦想。之所以取名为“司法琐话”,是因为从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看,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司法制度改革将成为核心事项。现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司法制度的改革既迫切,又艰巨。但实践中对于涉及司法制度的许多基本观念比较模糊,也比较混乱。因此,想通过这样一个栏目,在廓清这类观念方面有所作为。我们特邀贺卫方、张卫平、张志铭三位专家为本栏目轮流撰稿。三位专家将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出发,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方方面面提出自己有见地的评说。期待着“司法琐话”成为法学阶梯版最具个性的窗口。
不久前,陕西省法官协会在西安举办了一次模拟法庭演示,邀请来自德国、美国的法官,和中国的法官一起,分别对同一桩虚拟的伤害案进行审理和判决。这种别开生面的模拟审判很好地展现了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旁听席上的人们领略到的是社会主义法系、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三种不同的司法模式。人们甚至发现,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结果却十分不同:在中国判三(年)缓三(年)的罪行,到了德国,监禁期减少了一半,到了美国却由于陪审团成员达不成一致而终止审判,如果检察官不再行起诉的话,那么这桩伤害案件便只能不了了之。
发生在法庭上的这一出“三国演义”启发我们思考许多问题。从物理的意义上说,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但是,不同国家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法律环境却差别甚大,甚至同一个国家之内法律制度也未必一致。例如,在美国、加拿大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之中有宗奉法国传统的路易斯安那州和魁北克省,在我国有沿用英美法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它们仿佛语言学家们所谓的“方言岛”。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制度上的差异会引发国际或地区间的冲突。不久前,大陆与香港之间关于基本法条文的解释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便是司法传统差异的一个体现。我们也许还记得,在19世纪中期,西方列强与大清帝国之间冲突的直接起因之一也是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和彼此难以理解。
各国司法制度以及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显示出法律与特定民族或国家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关联。司法机构的设置是为了解决纠纷、处理案件,但它们以怎样的方式从事这种工作,却与人们对法律的态度、对国家以及司法机构的期望、民族的司法传统以及司法体系本身的公正程度与效率息息相关。例如,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司法的不独立和不公正,因此,人们一方面对司法不信任,尽可能远离官府,厌讼之风盛行;另一方面,又十分迫切地企盼官府里的大人们个个都是包拯式的“青天大老爷”,他们铁面无私,他们为民做主。但是,由于主流意识形态对具体制度的建设殊少关注,“德治”传统以及科举取仕制度导致官员们不能运用法律的专业知识对案件进行平衡的和统一的判决,司法经常屈从于外部权力的干预,因此,终究是包青天少而“葫芦僧”多。
我们今天所采用的这种司法制度和庭审模式,是近百年来从西方引进的。外来的东西到了中国照例会发生些变化,况且百年来影响我国司法制度的外来因素成分多样,既有来自欧洲大陆法系的,更有来自苏联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以来,英美法系的一些观念和制度也翩然东来,再加上制度实际运作中固有传统的若隐若现,诚可谓“欧风美雨苏联雪,汉家本色傲霜枝”。于是,我们的司法制度便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样式和特质。
在上面提到的案子中,美国司法中陪审团的使用显示了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另一个特色。我们看到,正是因为陪审团无法达成一致,使得那位伤害妻子的丈夫很可能逍遥法外。不少人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陪审团制度感到难以理解:由12个未受过法律训练的外行人对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民事侵权作出独立的判断,这样做的合理性在哪里?要讲清楚这个问题超过了这篇短文可以容许的限度。简短地说,陪审团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人们相信对案件事实问题的判断并不依赖法律训练,重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和人们的基本理性及生活经验。公平机制有赖于随机的选择以及当事人双方——刑事案件是控方与辩方——都参与到对陪审团成员的公正性的检验过程中。如此组成的陪审团可以说是当事人自己选出的法官群体,它所作出的裁决对于当事人无疑具有更强的说服力。由于陪审员从当事人所在社区选出,他们与当事人属于“同样的人”(英文所谓“his
peers”),更能够代表特定社区的流行价值,因而对于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较容易为一般人所接受。平民百姓可以参与司法决策,乃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因为司法权不再由国家命官所垄断。在美国,每年都有数以百万计的各行各业人士参与法庭陪审,亲身体验司法程序,这自然是一般人学习法律知识、领悟法治精神的途径。正因为这种种价值,有论者称赞陪审团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可以说,陪审团制度是英美国家民主法治制度的基石要素之一。
除了让我们知道了不同国家司法模式的差异外,西安模拟法庭上的“三国演义”还让我们知道,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的路径不止一条,甚至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也未必那么确定。当然,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毕竟是共同的追求。如果我们的法官在处理真实案件时也能大致上做到模拟法庭上那样公正而严谨,我们的黎民百姓就真是有福了。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