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
苏力
(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福柯(Michel Foucault)是法国著名思想家,生于1926年,1946年进入法国最著名的高等学府巴黎高等是由府巴黎高等师范学习哲学,后又研究精神病学。毕业后,福柯离开巴黎到一些不很知名的大学担任教职,又一度离开法国,先后应聘在瑞典和波兰任教。1960年返回巴黎任教,并开始发表一系列确立其学术地位的重要著作。1970年,福柯成为法兰西学院的“思想体系史”教授。1984年因患艾滋病去世。
福柯的学术思想受到尼采、马克思、迪尔凯姆(Emile Durheim)、弗洛伊德、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等思想家的深刻影响。尽管他并不自称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是,马克思的思想和方法对他的著作的影响是显然的。在他的老师阿尔都塞的影响下,他曾一度接受过结构主义;但他很快就发现了结构主义的缺点,并与结构主义拉开距离。尽管如此,他后期的著作仍留有明显地结构主义的痕迹。他在年轻时(40年代末期)曾短期参加过法国共产党,但他从来就不是一个政治活动的积极分子,尽管他的思想一直是比较激进的。个人生活上,他是一个同性恋者。这种政治的和个人生活倾向使他的著作带有非常独特的色彩。从一定角度上看,他的全部著作都反映了一个被社会认为“不正常”的人对所谓的“正常”的反抗,要为“不正常”寻求一个生存的空间,为使那些被压抑的声音能为人们所听见。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代表了所有被现代社会的“正常”所排斥的人们的呼声。
福柯的学术涉猎面非常广。他的主要著作有《疯癫与文明》(精神病史,1961)、《临床病学的产生》(医学史,1963)、《词与物》(英文版更名为《事物的秩序》,经济学、语言学和生物学史,1966)、《知识考古学》(知识发展史,1969)、《训 与惩罚――监狱的产生》(刑罚史,1975)、《性的观念史》(三卷本,1976 ̄1984),以及答问集《权力/知识》(1980)等。福柯的学术研究获得非常高的评价,被称为萨特之后法国最深刻和富有创造性的思想家。到1976年,他已成为巴黎最著名的人物,他的著作在西方国家中几乎都有译本。去世前的几年间,无论他说些什么都会引起轰动。
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遍布于他的著作中,形成一个思想的整体。严格说来,至少需要读了他的主要著作,才能把握其思想的总体。然而,由于福柯著作涉及的题材极其广泛――如同我在前面所提到的,加上他的独特的、以注重细节为追求的表达理论思考的风格――这一反西方学者注重逻辑思辨、抽象演绎、力求建立宏大理论的传统,使得福柯的著作很难以传统的抽象的理论形式加以概述而不失去其精华和说服力。在本文中,我主要根据他的《训诫与惩罚》一书,①同时参考他的其他著作和论文,介绍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之所以选择(训诫与惩罚),不仅因为这部著作最直接地探讨了法律的问题,而且这无疑是福柯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福柯思想的主要观点在其中都有涉及。但是我们又决不能按照传统法学的观点将这一著作仅仅视为一部关于刑罚方式演变的历史著作;其所涉及的远远超出刑罚或刑法的历史。在书中,福柯实际上提出了他对19世纪之前和之后的西方社会和法律变化的一些根本看法,提出了许多深刻独到的和精辟的见解以及对历史材料的全新的解说,令人耳目一新,难以接受却又无法不接受。此外,这一著作也体现了他的一贯追求的、由尼采首倡的谱系学(genealogy)的历史研究方法论。
在这里必须对福柯的“历史”作一简单注释。福柯的绝大多数著作都是关于历史的。但福柯的“历史”不同于传统所理解的历史。传统的历史强调历史的因果关系,历史是围绕着所谓的必然性的单线展开的。受尼采的《道德的谱系学》和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福柯认为传统的历史著作将实在的历史简化了、理论化了,忽视了、从而也压制了实在历史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否认了历史的偶然性(historical contingency)。他认为在他的著作中追求了一种“谱系学”的历史,这种历史力求展示历史的丰富、细致和复杂,展示历史上的斗争和抵抗,而不是解释历史;它试图描述历史的偶然事件和偶然事件的组合对人类社会历史的整体影响。这种谱系学的历史不是为了重新建立一种“真的”历史,而是为了摧毁传统的目的论的历史和历史观,摧毁各种力图统帅一切的宏大叙事(grand narrative),从而为各种具体的知识和被压制的声音寻求一个社会空间。①这一追求渗透在福柯的一切著作中。为此,福柯出常被称为“解构主义者”(deconstructionist)。
一、《训诫与惩罚》的核心问题
在《训诫与惩罚》一书的一开始,福柯就展现了两幅对比极为强烈的关于刑罚的不同画面。一幅是1757年在巴黎公开处死一个阴谋弑君的罪犯。福柯非常细致和生动地描述了这一过程――犯人是如何被一刀刀凌迟,被油灼烧,被分尸,被焚烧,骨灰被抛弃,以及罪犯和观众的反应。罪犯的向躯体在国家的非常各式化的暴力之下完全毁灭了。这第二张图画则是80年后巴黎某监狱因犯的一张从早到晚的作息时间表。作息表体现的是对犯人日常生活的极其细致和严格的规范和调整。与先前的公开暴力相比,福柯指出这是一种全新的刑罚,它在悄然中和隐密处进行,也没有明显的暴力。
福柯认为这两幅画图代表了各自时代刑罚的风格,更重要的是,代表了现代和“古典”
社会(古典社会在福柯著作中指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早期现代社会)中权力动作的不同方式。
从这两幅画图中福柯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是什么使那种公开的对躯体的暴力刑罚在短短的几十年间消失了,为什么监狱会成为现代刑罚的普遍形式。这就是全书要回答的核心问题。围绕着这一问题,他展开了对刑罚中所涉及的技术和权力之方式的分析,展现了刑罚动作及其演变的广阔社会背景。
福柯的研究确定,这种刑罚风格的变化发生是1750至1820年间的欧洲和美国。他认为,
这种变化不只是一种刑罚严厉程序的量的变化,而是一种质的变化。所谓质变表现为刑罚的客体从人的躯体转向人的灵魂或精神;还表现为刑罚的目的从对犯罪行为的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改造;在刑罚技术上,则表现为从绞刑架转向监狱。福柯认为这些变化表明了一种深层的司法特点的转变。特别是对罪犯本人的关心,对罪犯犯罪根源的探求,以及力求改造罪犯,这些转变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这种影响体现为现代制度中司法审判的关注点的的转移,即从对违法犯罪的行为或事件本身的判断转到对罪犯的个性、家庭背景、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的研究。①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必然又导致在司法中的引入各类专家,特别是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和社会工作者;而引入的目的在于加深对这些犯罪个人的了解,积累和建立关于这些人的知识,确定他们哪些地方不正常和可以怎样改造他们。结果是导致了整个刑事制度的转变――刑罚不再那么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惩罚性了,而着重造所谓的正常的个人、守纪律的个人。这一制度的特点,正如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所自称的,是一种“校正”(corrections)制度。
虽然是眼的刑罚,福柯的“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将这一变化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背景来考察。福柯认为,这一惩罚方式的变化是现代社会中权力运作模式的一个缩影。先前时代公开展示的物质性强权、暴力机构以及与之相伴的种种程式和仪典,已日益为今天基于详细、具体的知识而朝廷的常规性干预和外表文雅的“校正制度”所取代。现代的权力运作是系统的、完全的和不间断的调整,而不是运动式的强制和压迫;权力运作的目的在于改造“麻烦”的个人,而不是从肉体上消灭或残害他们。
这样,福柯就超越了一般的历史或刑法著作。刑罚,就不再仅仅是刑罚;而是如同福柯所说,应当理解为一种政治上的战术――存在于权力关系领地的一种政治上的战术;②也不能仅仅将刑罚视为一种镇压和压迫的机制,因为现代刑罚是有其正面影响的,现代刑罚的发展是与关于人的科学――诸如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精神病学以及医学等等――的产生、发展和运用紧密地、内在地相联系的。因此,在福柯看来,对罪犯的性格或灵魂的关心应当视为人类社会关于如何处置人的躯体的漫长历史上的最新发展。
二、权力、知识和躯体
福柯对刑罚史的研究基于这三个最基本的相互联系的概念,同时,这三个概念也是他研究其他统治结构的基础。汲取了尼采的思想,福柯认为各种政治、经济和刑罚的机制所关注和影响的最终材料都是人的躯体。因为,无论是生产、统治还是其他各种使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机制,从根本上看,都取决于对人的躯体的成功征服,就是要使人的躯体经受各种有意或无意的训练,从而使之在不同程度上变得可驾驭、服从和有用。有些制度主要依靠外部的强力,如强迫奴隶劳动。有的制度则力图使这些机制的命令内在化,成为个体的第二天性;这样一来,无需外部强力的强制,一个人也能习惯地完成各种要求。这种自我控制的躯体的产生,福柯认为,是通过对“灵魂”③的影响而发生的,而受了影响的“灵魂”反过来又指挥人的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与人的躯体相遇时,不同的权力动作战略就会发生不同的影响。福柯说:“想到权力的机制,我总是想到权力以毛细血管状的存在;在这些毛细管处,权力触及到每一个具体的人,触及他们的躯体,注入他们的行动和态度,他们的对话、学习过程和日常生活。”④因此,福柯称他自己的权力研究为权力的微观物理学。他认为,这种微观学说比通常的政治分析更能清楚地揭示了权力的本质。
权力,在福柯看来,不应看作是只为某些阶级或某些个人所占有的东西,也不应看作是一种可以所欲的工具。所谓权力,福柯指的是各种统治和被统治的形式,是力量不对称的平衡。存在于有社会关系存在的一切地方并每时每刻都在运作着、实施着,而不是为某某人享有的。权力关系,因此,如同其所寄存的社会关系一样,并没有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比如说,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一书中就曾指出,疯子在历史上曾经被当做先知,而后来才成为病人。在此,疯子和他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其中的权力关系也发生了变化。⑤
福柯特别注意权力关系的组成方式及其所依赖的技术。比如说,绞刑架是体现了一种方式,作息时间表则体现了另一种方式,两者所依赖的技术是完全不同的。他并不注意统治或被统治的群体或个人的具体行为及其结果,因为这种权力关系的结果往往会发生各种变化,但是,这类变化并不必然改变权力的组成方式。比如说,我们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在某些场合不相信某个甚至某些“知识里手”或专家所依据的知识或技术,但这并不改这样一种权力关系――我们相信那被称为科学或知识的东西。在这里,权力关系是通过“知识”构成的。福柯所关心的就是权力及其实现的形式:结构关系、机构、战略位置、策略和技术。他认为,这样一种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并不限于正式的政治生活和发生公开冲突的领域。他还认为,权力也可看作是一种正面的、富有成效的力量,而不仅仅是一种压迫的力量,因为权力影响人的行为并利用人躯体的力量而实现其目的。从这个意义上看,权力是通过个人而运作的,而并非以其运作来反对个人的;权力构建了个人,同时个人又是权力的载体和传送者。
福柯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与知识不可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以一定的知识为基础。权力形式与躯体之间的关系总是与特定的、具体的知识相联系的。所谓知识,在福柯看来,是一种诀窍(know-how), 技术和策略都必须依赖的诀窍。知识是任何政策和行动纲领中所固有的认识的方面,任何权力的运用都在不同程序上依赖于对对象或权力运用的场的了解和知识。对任何对象的成功控制,无论是人或自然物,都需对对象有一定程序的理解。知道的越多,控制对象就越可能。因此,在福柯看来,没有所谓的“赤裸裸”的权力或暴力。即使公开的暴力,实际上也是受特定知识指导的。福柯之所以在《训诫与惩罚》一开始精细地描述了昔日死刑执行的过程和步骤;如何让罪犯遭受肉体的最大痛苦而又不让其痛快一死;其目的就在于让事实说话――即使在那种“不开化”的死刑刑罚中,也渗透了知识和技术。这一点只要想一想莫言小说《红高梁》中关于日本侵略者令杀猪匠活剐抗日者的描述(大致是,脸上肉已割尽,但血管仍如青蚯蚓在鼓动)就可以明白了。而且,即使在什么场合下可以以什么方式、运用什么样的暴力本身,也意味着一种“知识”;由此,才有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殆”之说。因此,福柯认为知识和权力的关系是紧密内在的,双方各自隐含着并增强着对方。事实上,法语中“权力”(pouvoir)一词与知识(savoir)一词分享了词根。他因此创造了一个“权力/知识”的概念以表达这一关系和强调其内在联系。并且,他之所以使用了训诫(discipline)这个词来概括现代社会的惩罚,也恰恰是因为这个词在西方中(法语、英语和拉丁语),既具有纪律、训练的意想,也具有学科的含义。
基于这些概念,福柯的刑罚史以及国家史,从根本上看,就是一整套关于权力、知识和人的躯体的关系的发展变化的历史。尽管福柯没有明确说,但在他的描述和叙述中所体现的基本命题就是权力。知识和躯体三者的关系是社会和历史变化的基础。在福柯看来,如果把刑罚的变化看作是法学家的理论追求的结果,或个人主义发展和人道化的结果,那就是只看到了表象。刑罚的变化是权力、知识和人的躯体关系发展的结果。因此,福柯的刑罚史著作不仅仅是刑罚史,而是如他自己所说是政治解剖学的一章。他对刑罚解释不是游离社会总体的理论,而是发掘了作为其他社会现象的最根本的结构。
我们可以以绞刑架来理解这些概念和福柯的理论。福柯在《训诫与惩罚》的第一章力图揭示公开的肉刑和死刑的含义,指出其动作中的法律和政治的构架,以及其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被废弃的理由。福柯特别强调这些刑罚措施背后的政治上的考虑,认为这些刑罚是一种统治的总体策略的重要因素。公开的肉刑和死刑并非――如启蒙批评家所抨击的那样――只是一种无制约的暴力的运用。在福柯的笔下,肉刑显示出的是一件精心安排、精心实施的事,是与当时的一整套法律原则和程式相联的。这些原则和各式控制着肉刑的运用和死刑的执行,并赋予刑罚以特定的涵义。
首先,肉刑是一种保持“活受罪”的艺术,是要使整体的死亡分割成上千次死亡;这种肉刑又受规制地、量化地生产出痛苦;而且肉刑还构成仪式的一部分,不仅要在罪犯的肉体上打下标记,而且要使所有的人看到权力的胜利。⑥因此,在肉刑的实施中,权力和知识在同时对人的躯体发生作用。
肉刑又是产生司法真理的过程。首先,作为司法调查程序的一部分,它是用来取得口供――当时认为最有力的证据,从而证明指控的合理、判决的正确。尽管今天许多学者和批评家经常批评这种刑讯逼供,将之描述成专横和任意的,其实,福柯指出,刑讯逼供历是仔细地控制使用的,必须遵循一些规则。例如,只有在有足够的――按当时标准――人证和物证表明被告是重大嫌疑人并且其所犯之罪显然是重罪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这种情况在我国封建时代也如此,并非随便抓一个人就刑讯逼供,也不会因某人拒绝承认偷了领居的一只鸡而“压杠子”)。福柯指出,当时,除英国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整个刑事司法过程都是秘密进行的。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甚至被告都不知道国家掌握了哪些对他不利的证据。正如福柯所说的,“(对案件的)知识是一种起诉的绝对特权”,“确立真相(真理)是主权者和他的法官的绝对权利独有权力”。⑦反过来,这种实际受到各种规则节制的司法权力运用又是发现和制作犯罪之真相、获得有关的知识的过程。当确定某人有罪进行公开处罚时,处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公布证据和判决的过程,一个揭露犯罪行为的过程。酷刑之下罪犯所交待的口供不仅证明了关于这一犯罪的真相,而且证明了刑罚的“公平”和“合理”,因此也就进一步再生产了惩罚者实施酷刑的权力和这种获得“真理”的机制。
公开的执行刑罚还是一种政治仪式,具有其特殊的政治的功能。按照当时的政治和法律理论来看,任何犯罪都是对主权者的攻击,因为法被理解为主权者的意志。因此,刑罚是主权者的报复行为,是由主权者所拥有的对其敌人改动战争的权利所支持的(中国古代也有“大刑用甲兵,小刑用刀锯”之说),并按照与战争相似的程序进行。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司法的正义就是暴力的展示。被施刑者的躯体在此仿佛是一个屏幕,主权者的权力在上面投身出来,罪犯躯体上的伤残就是主权权力刻下的标记。就是要在这种酷刑的强烈对比这下使大
众理解在法律背后主权者所拥有的绝对权力。因此,公众必须出现,他们是这一政治仪式的交流对象,是这一权力的运作的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同时,实施刑罚又是一种仪典,它庆祝的是主权者的胜利和敌人的失败。而在这仪典的中心矗立的是主权者的权力,而并非正义(或司法)的力量。福柯特别指出,有时在行刑前一刻,主权者会赦免罪犯,或暂停行刑。福柯尖锐地指出,如果真是如同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是正义在指导着惩罚,那么主权者就不可能赦免或暂停行刑。恰恰是通过主权者这种处罚“正义”的权力,在罪犯的躯体上更充分地展现了主权者的力量和意志。⑧
公开的肉刑和死刑的运用和广泛接受并非仅仅是主权者的权力和意志的结果,福柯认为,还有一些外部的文化和人口条件的促成,如劳动力的廉价、基督教对肉体的轻视、普遍存在的高死亡率等,全都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产生一种对人的躯体的近似的态度并习惯于死亡。但福柯认为,最终说来,是由于公开执行肉刑和死刑具有特殊的广泛的社会功能,才使它得以长期存在。
三、刑罚的改革构想和实践置换
那么为什么在18世纪末,以绞刑架为特征的司法制度会在短期内为一种声称具有人道的制度所取代呢?通常解说都是从“启蒙”、“理性”或“人道”加以解释的。⑨福柯则坚持他的理论的统一性;他运用阶级分析和经济分析,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深刻的强有力的回答。
首先,他从政治和阶级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从大量的历史材料中,发现当的一些分开的刑罚执行蜕变化社会混乱――观众不是服从统治者,而是嘲笑统治者;而被处决者常常变成民众的英雄(注意:在此体现了福柯关于权力关系并非某个人或某个阶级所独有以及权力的流动性的观点)。这种权力关系的“蜕变”在18世纪末变得日益明显。由于各阶级和阶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越来越多的时候观众认为刑罚不公正,认为刑罚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这类执行刑罚的集会常常变得混乱,有时甚至成了民众起义的导火索。⑩福柯认为,这种混乱对国家权力构成了直接威胁。之所以废弃公开的刑罚,这种政治上的考虑是最直接的因素。
福柯分析了18纪世思想家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对当时刑事司法制度的批判。这些批评通过各种小册子、传单和请愿书,以新的语言和术语对当时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抨击,宣扬所谓的人道的原则和人权。批评家认为这些原则也应使用于罪犯,并希望以这些原则来限制刑事司法,使之更为“仁慈”。然而,福柯认为――另外一些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学者也认为,(11)真正组织和推动这一改革运动的力量并不是某一种哲学体系或人道主义;换言之,人道主义只是要求变革的一种正当化的理由。
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的变化和由此引起的犯罪的主要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财产犯罪日益增多,并日益职业化。这就对以动产为产要财产的资本主义经济和中产阶级的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积累增加带来很大威助。(12)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使处于上升阶级的中产阶级对普通民众的不守法和非法行为产生了一种新的、更严厉的态度。各种在先前的以土地耕作为主的经济中广泛存在并习惯接受的小违法行为,诸如逃税、不缴房租、走私、偷猎、到他人地里拾庄稼,在严格的私有制度下都不再很能接受了。而当时的司法制度,特别是财产罪,却还是以土地不动产为基础的,对动产的犯罪常按对不动产犯罪惩罚。这就存在一个罚刑不相当的问题。
同时,由于18世纪的司法制度不统一不规范,众多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律(伏尔泰曾嘲弄地说,从里昂到巴黎他所经过的不同的法律管辖比他所换的乘马还频繁),竞争的管辖,没有有组织的警察,以及其他无数漏洞,使这种罪刑不相当的问题更易为民众感受得到。一个人的同一行为在甲地和乙地可能受到相当的不同处罚。这种制度,因此,显得既过于严厉又太没效率。批评家因此要求建立一种更“合理”的更确定的司法制度。这种新制度必须基于广泛和细致的治安措施,有系统和统一的刑法程序、罪刑相当的刑罚。他们所要求的刑罚既不过分严厉也不过分仁慈,而是一种比较确定和全面的刑罚运用,并可深入到“社会机体的最细微处”。(13)新的司法构想不仅要求以新的有效方式防止下等阶层的犯罪,同时也限制主权权力的任意和独断。正是为了这两个目的,从19世纪初开始,重大的刑事司法改革遍布了欧洲,编制法典,确定罪名和刑罚的程度,重新组建程序和管辖。总之,刑罚被改造了,以顺应新兴的现代社会结构。
在这一政治经济变化和要求刑罚改革的背景下,福柯特别仔细地分析了以贝卡利亚(C.Beccaria)为代表的18世纪理论家提出的刑罚理论。(14)福柯发现,尽管我们通常认为改革后的刑罚制度是以这些改革家的理论为指导的,而实际上所采用的制度和改革家的理论构想之间的差距极为巨大。换言之,历史给我们来了个偷梁换柱。
18纪纪的改革家们基于一种新的“人性”和“事物的秩序”的观念,主张一种“文雅的”惩罚方式,即一种与昔日的过分严厉相对立的、但是更为有效的惩罚体系。他们认为先前的惩罚过于专断,而主张惩罚应当是表现性的(representational)、符号性的,即在惩罚与犯罪之间必须要有一种“自然的”联系和秩序。他们认为,惩罚应当是犯罪自身的反射,要以工作来制裁闲混,以羞辱制裁虚荣,以剥夺生命来制裁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以剥夺财产以制裁对他人财产的侵犯,等等。(15)他们认为,这种罪刑对应的“类推式”刑罚会在罪与罚之间建立一种明显合理联系。这样的刑罚不再是一种政治权力的展示,而是具有“自然法”的权威和效力。同时,尽管这样的刑罚不再施加痛苦为目的,但由于直接针对了那些引起犯罪的动机和愿望的利益,这种类推出来的刑罚因此也就更有效地排除了犯罪的根源。刑罚改革者还坚持刑罚及其含义应当公开,让所有的人都知道,因为刑罚对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范例,同时也是为了每一个个的利害。如果刑罚的目的在于影响人,如今的刑罚所影响的就是能进行算度、推理的公众的大脑,而不是威胁人们的躯体。在这个意义上,刑罚是一种文雅的教育,而不是一种恐怖。因此,改革者心中的理想的刑罚是一种课程、一种符号、一种公共的道德观念的代表,一套由各种不同的刑罚方式组成的、反映了不同的犯罪行为的、针对不同的利害的、对所有的人都发出警告的刑罚体系。(16)
而事实上,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并不是这样一种刑罚体系,而是一个以监禁为标志的刑罚体系。监狱几乎成为制裁所有犯罪的标准方式。这是这个奇怪的历史现象有核心。福柯毫不含糊地指出,监狱的普遍使用,以及与之相联的隔离、秘密和单一的特点,这与改革者们的理论是很矛盾的。然而更令人惊奇和发人深省的是,福柯发现,在监狱发展成为主要的刑罚形式之前,在大多数刑罚制度中监禁既很少使用也不占有重要地位;监狱只具有的拘留所的性质,用来关押等待审判和处罚的被告和罪犯,监禁本身并不是一种常规的刑罚。那么,为什么在几十年里从欧洲到北美,监禁迅速地取代了其他刑罚而成为法定刑罚的普遍模式呢?
四、监狱训诫的起源
通常对监狱起源泉的解释都追寻到西欧北美更早期的几个重要的监狱。这些监狱都强调工作和改造,都建立了一套与改革者们的纲领相似的制度,即这些机构的设计建立是都以改造人为目的,不强调惩罚。但尽管目的相近,走的却不是一条路。这些监狱运用了不同的技术来改造个人,发展了不同的技巧来处置人的躯体和灵魂。改革者主张的是从观念入手,以符号、反之亦是和陈来说服罪犯或帮助他们学会计算个人的利害。与之相反,监狱却着眼于人的躯体的训练,通过锻练躯体、组织起来和安排躯体活动的时间和节奏以便最终改造灵魂――“习惯的居所”。监狱是按照行为主义的模子来操纵作改造个人,而并非影响他或她的道德观念。因此,改革者的模式和此后建立起来的以监狱为基础的制度有着重大不同。这种不同最主要的是技术上的而不是法律或理论上的。
为何监狱成功地置换了改革者的要求和他们刑罚理论的逻辑?监狱和它的逻辑来自何处?为什么它如此迅速地和普遍地被接受了?
福柯并没有马上和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他没有按照他人的习惯思路――探讨刑罚观念和法律理论的演变,从思想史或理性的发展史中寻求答案;而是考察了更广阔的、非观念和语言的社会变化,特别是训诫技术的演变。在此,福柯暂时放弃了他所追求的历史叙述,而以一种结构主义的模式来阐述他的观点,勾勒出训诫权力的技术或技巧。他追求展示训诫权力的逻辑和动作原则,而不是一个训诫权力的实际发展和运用的历史。
训诫,在福柯看来,是一种关于主宰人的躯体的从面使之为一定目的服务的方法和艺术。训诫的存在是很久远的。但只是到了文艺复兴以后,人的躯体作为权力的客体和目标得到了重新发现;控制和改善躯体是可以不使用暴力而凭借一些新的技巧来完成的。这些新的技巧是在许多其他机构中发展起来的,在军营、修道院、学校、医院和作坊。福柯在他的一系列著作中显示出,这些训诫的方法从16世纪以后逐步推广到一切可以运用这些方法的时间和地点。(17)
福柯从这一历史时期的训诫实践中抽象出训诫的一般方法和原则,叙述了其特点。他认为,训诫的注意力主要不在躯体的全部,而在于躯体的运动和姿态。目的在于啬动作的有效性和与他人行为的协调性。为了这一目的,训诫通过持久的不中断的监督,警惕每一动作的不合规则之外,从而对人的躯体保持严密的控制。(18)
为了这类控制的需要,一些组织原则逐渐发展起来了。这些原则是为适应某些特殊的具体机构的需要而产生的;以后逐渐普遍化了并且于其他场合。比如说,为了使一大群无组织的个人组成有战斗力的部队,军队中采用了军衔制度。军衔制实际是通过区别和分类使无序变成了有序。军队同时又对每个士兵进行单兵训练,对他们各自的行为个别观察、监督和评价,对动作进行校正。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有效的指挥和调动,军队才形成一个协调的群体,整体有效地执行军事任务。为了效率,这种组织原则和人员分布形式很快地为学校、工厂、医院等机构所采用。类似的训诫原则和各式还有修道院里为控制教士修女,特别是他们的世俗望和行为,而发展起来的时间表。时间表以一种快速的节奏调配和组织时间和人的躯体的活动,它规定工作的系列和程序,使之不断循环。时间表不仅提高了工作的效率,更重要的是使这些活动成为习惯,成为人的“自然的”活动,这也就更有效地排除了其他可能但“不自然”的选择。在较小的规模上,则从军营和工厂里发展出manoeuvre(法语,大致等于操纵,演习,调动)的概念,按规定安排反复做出某种动作或姿态,以便增加动作的有效性和操纵武器和机器的协调性。这些方法最终使人的躯体驯服、有用、程序化和高效,从而可以完成训练所期待的功能。
训诫的目的在于规范化。福柯认为,人并不自然地和总是服从命令或秩序,因此任何控制的中心问题都是追求对指令的服从。训诫的关键就在于它并不是等出了问题再惩罚,而是一种全新的制裁方法,福柯称之为“规范化”的方法。从根本上看,这种制裁方法的指导思想是校正而不是惩罚,着眼于诱导遵纪守法而不是对不服从实施报复。因此,这种方法,首先就要求有一套行为规则的标准从而可以对行为进行评估;还需要一种方法去了解个人是如何行为的,对其进行观察、评估和测定。监督和考察的程序提供了这样的知识。凡是不服从或与规定的标准相违背的行为和事件都可以因此及时发现和处置。由于这种制裁的目的是校正而非惩罚,制裁也就必然日益趋于锻炼和训练。这些措施有助于使行为规范化和整齐化,也有助于人的自我控制。同时,这种对个体的具体观察和纠正也促进了人的个体化――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作为训诫的功能需要和结果也就必然在社会发展起来了。因此,福柯也对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思潮的发生发展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和研究的角度。
福柯认为在这种制度中,核心是考察。考察可以贴近观察、辨识、按标准进行评估、确认不轨。与考察同样重要的是档案和病历记录。它们都可以对个人的特点进行长期观察、测定,并与他人的记录比较。正是在这些实践中,逐渐产生了系统又细致的关于人的知识;这种知识的积累最终导致了各种“人的科学”的发生,诸如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的形成。福柯尖锐地指出,正是这些观察、考察和测定的程序,以及观察、考察和测定所必须的个人孤立化和对孤立的个人的控制,也即一种特定的权力,才使这些学科得以发展起来。(19)由此,福柯为18、19世纪以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种“人的科学”的理解和评价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理论框架。在他看来,这些学科或知识决不能看作是一种独立于社会权力关系之外的、纯粹的知识的产物,而必须看作是深深地根植于权力/知识及其与人的躯体的关系之中,是关于这些关系的各种知识的结晶和研究的方法和技术。
福柯特别以18至19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J.Bentham)提出的一种圆形监狱
(Panopticon)作为这种权力知识的最佳说明。边沁1791年提出建立一种圆形监狱,圆的中心建立一观察塔,沿着圆的外沿建立许多单人牢房,牢房向外一面不设门窗,向内的一面则安装玻璃,玻璃的安装和光线的调整都有特别设计,使位于观察塔上的人可以清楚地看见牢房的人,而牢房内的人却看不见塔上的人。这种监狱的设计就是力图使人的躯体个体化,使之受制于居于中心的人的知识和权力。在这样的监狱内,由于这种特殊的空间位置的调度,囚犯的所有行为就总是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在权力/知识的威慑之下,囚犯就会因此自我控制变得“规矩”起来。久而久之,囚犯习惯了,就会变得驯服。这样权力/知识者也就不需要实施制裁。权力/知识的对象自身(囚犯)已自我实行了制裁并按照要求行为了。这样,对血肉之躯的直接惩罚就逐渐为一个文雅却有效的统治结构所取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权力运作在一定意义上是自动完成的和非主观的,因为它只是某种空间上的安排使得囚犯的行为可为人们看见的结果,与占据不同空间的人本人的力量和心态毫无关系。这样的建筑设施得特定的权力关系得到完善,使得权力的直接运用不再必要,它建立了并支持了一种独立于行使权力者本人之外的权力结构关系。在这种权力环境中,甚至每一个囚犯本人都是这种权力环境的再生产者之一,即只有他存在和位于特定位置,这种权力结构和环境才得以完成。
边沁的建议并未被实际采纳。但福柯认为,这里面体现的并最终在整个社会中普遍化了。福柯认为所有权力的现代形式都受训诫原则的影响。他甚至称现代社会为“训诫的社会”、“监视的社会”。(20)而这些似乎是故作惊人之语的判断确实在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比如说,我们几乎所有的人都接受了某些关于正常体重或精神正常的标准,然后我们经常自觉地检查自已的体重是否过胖或过瘦,检查自己是否心理健康。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每个人都是那站在观察塔上的看守,监察着我们自己的和他人的躯体和行为。
甚至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也是与训诫休戚相关的。福柯认为,训诫的发现和普遍化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产生和传播是不可分的。他将这种关系概括为“启蒙运动发现了自己也发明了训诫”。(21)在他看来,正是训诫的普遍化才合得民主制度的普遍化和(自由主义的)自由的扩张有了可能。没有这种广大的权力关系为基础,使大众受制于有序和训诫,所谓的自由就无法扩张。因此,训诫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法外之法或基本法福柯认为训诫是民主和以平等为正式原则的法律框架的另一面,同时也是其“阴暗面”。(22)训诫的效果就是消减交易公平和法律规定的人人地位平等,它在法律上是看不见的,但这种训诫关系,这种权力关系却无时不在起作用。训诫把实际存在的限制和控制引入到表面看来是自愿的契约的行为中,从而允许法律的自由和习惯性统治得以共存。
由此再回到刑罚史来,我们就对监狱的发生和发展有一种新的理解。在福柯为我们展示的这样一种总体关系中,监狱的产生就是一种顺理成章的事。监狱的产生和广泛采用只不过是更广阔的社会现象-----训诫的发展和普遍化------的一方面。尽管许多西方学者不能接受福柯西对方社会分析得出的这一骇世惊俗的结论,但也不能不承认福柯的分析是有历史的根据,也符合现实。的确,对训诫和规范化的关注已渗透到现代司法制度和法律的基本框架中了。
福柯的结论是监狱机构的普遍形式是在更在范围内------即社会------的训诫的发展中形成的,然后再渗透到法律制度中的。因此,19世纪的刑罚史无论如何都不能看作是道德观念史的外在化,而应看作是权力知识与人的躯体之间的关系变化发展史的一章。由此来看,欧美早期的监狱只是对社会上其他训诫机构的模仿,而不是一种创新。这也回答了为何监狱会被迅速地接受为一种“自然的”和“理所当然的”刑罚------在一个早已习惯于训诫机制的动作的社会中,监狱从其一开始就是不证自明的。
五、监狱和训诫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坚持他对权力的分析,福柯认为监狱和训诫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一种压制的力量,而也可能是一种促进的、构成性的力量。由于监狱对犯人实际隔离、观察和个体评价,这样的实践使专家对违法者的思考不再是抽象的。尽管从法律上看,违法者除了犯了罪之外与常人并无不同;监狱却高度注意个体的违法者,力图确定他们每个个体都是一种什么类型的人,发现他们各自的个性以及他们与自己的犯罪之间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是监狱发现了违法者(delinquents),即发现了这样一类人,他们的身世、个性和环境使他们不同于正常人。正是在对犯罪这一社会实体的调查和描述中,训诫性的监狱使大量关于罪犯的信息得以积累,从而产生一种关于罪犯和犯罪的总体知识------犯罪学。
福柯的这一论述具有重要的涵义。他实际上认为监狱并没有“发现”违法者,毋宁说,监狱在两种意义上“制造”了违法者。首先是字面上的意义,即监狱制造了累犯:违法者由于进过监狱而在社会上背上恶名,在监狱的环境里道德观念更弱了,也失去了工作的技能,因此释放之后很容易再次犯罪,最终成为职业罪犯;而且,监狱还使得罪犯之家庭成员因生活困难而走上犯罪之路。应当说,这种论述不算新奇,许多改革家都曾指出这一点。重要的是福柯指出的第二种意义,监狱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制造了罪犯。在监狱的实践中,监狱创造了“犯罪人”这样一个范畴:在监狱中,在权力的眼睛的凝视(gaze)下,犯罪人第一次成为独立的、可见的客体,成为强有力的研究和控制的对象。换句话说,在监狱里,犯人被当做一种独特的、与其他人不同的、具有独立的意义的实体。他们不是作为抽象的“人”来被研究的,而是当做“罪犯”来被研究的;只有与犯罪有关的特点、特征才受到重视。犯罪学就在这样的权力知识制度和关系中产生了,其之产生和发展与这种权力制度及其对个人躯体的控制是不可分的。因此,福柯认为,犯罪学并非一种不可否认的独立的真理,而是从特定的权力知识体系中形成的。与此相联系的,在特定的权力关系中发生和发展起来的还有心理学、医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人的科学”。
这种权力关系促进知识的发生和发展的旋律在福柯的其他著作中得到反复演奏。如在《精神病与文明》中,他分析了监禁精神病人是如何导致了精神病学、心理学和医学的发生或发展的。在《临床医学的发生》中,他分析了医生对病人的权力关系,指出精神分析学是如何发生的。在其他著作和论文中,他分析了司法对杀人犯的权力有关系导致了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发展;反过来。精神病学研究中的权力关系又促进了犯罪学和法学的发展。(23)
其次,在《训诫与惩罚》的最后一部分的三章中,福柯还追寻了监狱在现代社会中实际影响、地位和意义。福柯提出了另外一个有意义的问题:从刑罚史上看,监狱从来都是一个失败,为什么监狱却从来没有被抛弃?福柯指出,至少从1820年起至今人们一直指出和批评监禁的问题:监狱并不能减少犯罪,却容易造就累犯,造成犯罪的小环境,还常常使罪犯的家庭贫困,等等。而每一次这种批评引起的却不是废除监狱,而是在理论上重申监狱的优点。福柯分析了这种对变化的抵制,认为这种抵制变革表明监狱的存在有一种与改造罪犯本身无关的、社会的功能。这就是:尽管监狱在训诫和改造罪犯方面是失败的,但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它具有重大的政治效力。
福柯由此把监狱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扩展到对社会分析,他提出一种深层功能主义的解释。他认为,首先,监狱长期存在和不可改变是因为它已深深地根植于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训诫实践中,并且实现了某些极其精确的功能,因此,要在现代社会中废弃监狱,简直不可思议。(24)这种解释实际上是从另一个角度重复先前关于监狱产生的理论。长期存在的第二个原因是,福柯认为,监狱的这种表面的明显失败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成功。
所谓的隐蔽的成功是从广阔的社会政治背景上理解的。福柯以法国1840~1850年的政治为背景分析了这一问题。大致说来,福柯认为,监狱改造罪犯的失败和累犯的造就与政治统治的总策略有用。这种失败造成政治和犯罪的分离,分裂了工人阶级,加强了人们对监狱的恐惧,维持了警察的权威和权力。他认为在一种尊重法律和财产权的统治制度中,很重要的是,不能与政治目的联系起来。在这种背景下,非有意的创造一个违法的社会阶层对当局统治有几重好处。首先,绝大部分违法犯罪都不具有政治上的危险,其对财产和当局的政击都是个体化的,因此是不很重要的。其次,却更重要的是,犯罪的受害者常常是社会底层的人,因此,犯罪至少在一定程序上可以为上层社会所容忍或忍受。第三,通过监狱制造一个界定严格的违法者阶层,当局对惯犯有了更多了解,也就更容易于控制和监视他们。
最重要的是,一个违法犯罪阶层的存在可以从各方面制止其他类型的非法行为。首先,为打击罪犯而设立的保安措施和监视手段可以用作更广泛的政治目的。其次,日常犯罪的受害者大多数都是工人阶级,者大多数都是工人阶级,因此工人阶级的广大成员就会更多地寻求法律的------统治者的-------保护,同时自己也不去违反法律。统治者和他们的法律也就日益获得一种认同和合法性。最后,人们常常把受过监禁的人等同于罪犯,这种社会意识常使人们格外不愿违法犯罪,且不信任违的人。(25)
这样的解释所得出的绪论是,监狱并不能控制犯罪,而是通过制造罪犯统治者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工人阶级。福柯认为,这才是从未说破的监狱之所以长期存在的真正原因。当然,从来没有人明确提出这样一个政策,但福柯认为,监狱尽管其失败而长期存在,这一事实实际上就等于一个深思熟虑的策略。从这一角度看,监狱的效果并不是如通常所看到的那么不好。换句话说,监狱正因为其失败才得以留存,正因其失败才是成功的。(26)
最后,在《训诫与惩罚》的结尾,福柯描述和暗示了训诫对社会其他部分和未来社会的影响。他指出,现代西方社会中司法惩罚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机构,诸如学校、家庭、工厂、军营等之间的界限,由于全都采用了相似的训诫的技巧,而变得日益模糊。实际上这些机构间常常转送被训诫的人员,例如,家庭、学校、少年管教所知精神病院之间就经常传送“有麻烦”的孩子。福柯认为,其都关注着确定违法、不正常和其他背离常规的行为。监督和校正原则涉及到从普通的“不正常”到严重的犯罪。
这种连续性的存在对刑事司法实践有重要的影响。从这样一个理论框架来看问题,现代社会中惩罚与教育和治疗就很难说有多大区别。这至少可能有两个后果。首先,这些措施就很难说哪一种是更具有强制性的。而我们从前习惯作这类区分,为了证明某一种措施更“人道”或更“科学”。我们也在法学著作中说法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国家的强制住。而福柯告诉我们,我们的理由和区分实际上并不那么充分,那么有道理,那么令人信服;也许这种区分只是一种错觉,甚至是一种自我欺骗。只要看一看西方社会中对精神病人的治疗,精神病与司法的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西方法律社会学者的分类(精神病院和监狱都属于“社会控制机制”),福柯的分析似乎更令人信服此。第二点,对司法权力,特别是确定犯罪,对刑期法律限制将会变得不重要以至消失。刑事司法可能会变成一种结合合法性和规范化两原则的混合的制度;即只要是审判者是有司法权的,被审判的人是有不规范的行为的,那么,审判者就可以做出判决。这样,其管辖从犯罪和严重违法扩大到任何对法的背离。在这种制度下,传统的“法治”和“正当程序”都将实际上不起作用。
六、结 语
福柯的社会法律思想在西方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目前来看,这种影响可以说才仅仅开始。许多学者开始将他的观点和方法论引入其他领域的研究。尽管福柯的思想,由于它的独特表述方式,很难以抽象的语言讲述,一些教授也试图讲解以影响学生。谈论福柯在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学术界的一种时髦。具体说来,福柯的研究使一些学者已跳也19纪世以来的学术传统------强调国家或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对立或统一)。福柯提出了新的核心概念、新的探讨问题的角度、新的理论表达方式,他特别提出了知识的重要性以及知识与权力的关系,这对当代科学技术高度和迅速发展的社会无疑具有格外的针对性和敏感性。他的关于权力具有正面的和建设性作用的思想,使我们有可能对科学的发生和发展以及与科学相联的机构进行政治和社会的分析;他对个人主义的发生、个人主义与社会极权的关系、民主的发生和发展、民主和极权的关系、国家和法理论、现代法学的基础等都提出了与传统西方思想家和我们所接受的完全不同的见解和研究角度;他的关于训诫作为一种“时代精神”对社会的全面的渗透和影响的分析和展示,以及这种时代精神形成和发展的偶然性和必然性,也使我们可以重新理解历史的非决定性和文化多元的现实可能性。
福柯的方法论也是独具特色的。他注重材料,注重细致地深入地分析,却又不关心人物或事件本身的结果,不关心历史人物的主观的理解和自我意识;而总是试图理解事件和人物本身在社会文化中延续和变更中的特殊意义。他反对大理论,反对按大理论原则对历史材料的组织和对历史的演泽;而是力图展开一个更广泛的充满偶然性的社会图画。他并不是追求再现“真实”的历史,甚至自称是一种“虚构”(fiction),他的一些著作却经受住了历史学家们和他所涉及的学科的学者们的挑剔,并获得高度评价。他大量使用描述和叙述,其中有丰富的微妙和深刻的思想和思辩。他经常说的不是“我说了什么”而是“我没或不是说什么”,从而给读者以更多的思考、体察和理解的余地。
福柯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尽管他写了刑罚史著作,但从以上的叙述也可看出,所注意的问题不是刑罚本身。他的分析隐含地否定了所谓现代国家和法律的基础是主权和个人权利这种传统的政治法律观。他对现代社会国家和法律的分析和明显的批判具有警醒作用-------即使他的理论有些过分的话。他的研究中所表现出来的方法也使我们有必要对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理论解说从新探讨,注意每一历史事件含义的多重性和非确定性,从而挣脱传统法学理论的限制。他为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方法和理论基础。必须指出,他的学说不是对现有理论的补充和增加,也不是摧毁了现有理论大厦,拓出一片开阔地,供后来者重新开始;他的理论只是使我们对我们曾经确信无疑、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感到一种不自信,一种不确定,因此我们可能会想的会更多一些,更深一些。正因为此,尽管他的反对宏大理论的创建者之一。(27)他可能是本世纪后半叶最杰出的思想家。他对法学的影响已远远超过,或将远远超过与他同时代的法学家。
原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①Michel Foucal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rith of the Prison, trans. By alan Sheridan, random
house, 1977
②更详细的论述请看:Foucault, “Nietzsche,
Genealogy, History,” in The Foucault Reader, ed.,
bypaul rabinow, pantheon books, 1984, pp.76~100
③在其他论文和著作中,福柯更详细地展示了这种变化。参见,Michel
Foucault,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Dangerous
Individual’ in 19th century Legal psychia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vol. 1,
pp.1~18; 和michel Foucault, ed., I, Pierre riviere…,
pantheon house, 1975.
④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23-24
⑤Michel Foucault, Madness and Civilization, A
history of insanity in the age of reason, trans,
byrichard howard, random house, 1965.
⑥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33~34
⑦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35
⑧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53
⑨特别是强调贝卡利亚、边沁的著作的影响;而且在我国,这种用人道主义历史进化理论对西方刑罚变化的解释也一直占有统治地位。
⑩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58~68
(11)参见迪尔凯姆的对刑罚变化的理论和实证分析,emile
durkheim, the diu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trans.by
w. d halls, free press, 1984, 和”Two Laws of penal
evolution,” trans.by t Anthony jones and Andrew
T.scull,econmy and society, vol.2, 1973, pp. 285~308.
(12)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 75
(13)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 80
(14)见,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3;jeremy
bentham,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纽约,浩夫勒出版公司,1948
(15)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康德和黑格尔主张的实施刑罚的理由与贝卡利亚以及法国改革家似乎完全不同,前者是“非功利主义的”,而后者是功利主义的,但在刑罚与犯罪应有对应这一点上完全一致。见,康德:《法的刑而上学原理》,103~107页,范阳、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康德著作初版于1797年,黑格尔的著作初版于1821年;两书的写作版时间均大致大福柯所确定的刑罚发生变革的1750~1820年间。
(16)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104ff
(17)除上面已提到的著作,还可参见, michel
foucalut, the birth of clinic, vintage books, 1975;
the order of things, random house, 1970; 以及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 1, random house, 1978.
(18)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135ff.
(19)尽管这一结论有点骇人听,但是确寮有不少证据表明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关于人的科学都是在这种权力支配下发展起来的,例如关于放射线的伤害力以及治疗的研究成果。最极端的是纳粹德国为了战争而用人体进行各种医学试验获取种知识(见,威廉
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董乐山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特别是第27章的“医学试验”一节),这些知识,除了在纳粹的强大的权力支配下,几乎无法获得。
(20)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189, 209,
217
(21)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222
(22)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
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在这一点上,其它17、18世纪的自然法家似乎也都赞同福柯,他们都提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部分的或全部的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服从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公共权力,这实际上也就是对个人的征服然而,霍布斯及其他人在如何实现征服然后有普遍的法律下的自由和平等。然而,霍布斯及其他人在如何实现征服的思路与福柯的完全相反。他们的思路,用福柯的话来说,是“从大量的个人的不同意志中蒸馏出一个国家的意志”(见“Two lectures,”power/Knowledge, p.97).然而即使从逻辑上,这种构想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建立契约的前提是这些个人都必须有一种共识(明的或暗的契约),即每个人都要遵守契约,而纯自然状态下的个人如何能建立这种共识和不得不首先明确社会契约的形成提出一个新的可能的基础------对每个个人的自然性的征服。这种征服不仅是肉体的,而且是灵魂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由是训诫或纪律的产物,表面看来是反自由主义的,却是与自由主义相通的,例如,弗格森曾指出:“自由并不像其字面那样,意味着挣脱一切约束;恰恰相反,自由意味着各种正当约束对全体自由社会的成员的最有效运用……”;哈耶克在其名著《法律、立法和自由》的第三卷也曾以一种温和的方式提出了同样的观点:“渐进演化的文明之训诫(discipline of civilization),使自由成为可能;文明之训诫也就是自由之训诫。”
(23)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22
(24)Foucault, “About the concept of the
‘dangerous individual’ in 19th century legal
psychiatr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and
psychiatry, vol 1, pp.1~8; 和michel Foucault, ed. , I,
Pierre riviere…, pantheon house,
(25)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271.
(26)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278ff.
(27)Foucault, discipline and punish, pp. 293ff.
(28)marc philp, “michel Foucault, ”in the
return of grand theory in the human sciences, ed. By
Quentin skinner,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67、 p. 80.
转载、摘编需征得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同意,注明转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并提供北大法律信息网图像或文字的首页链接
作者其他文章:
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原载于《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本文是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及其运作》研究项目的成果之一,同时也受到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研究基金的资助;在此致谢。本文初稿的一部分曾经在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与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三届社会文化人类学高级研讨班(1998/6/15-7/5)上宣读,感谢会议组织者邀请以及与会的李亦圆先生以及其它诸多学者的批评和评议。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赵晓力(以及其它同学)不仅全面参与这一调查,而且阅读了本文二稿,并提出了珍贵的批评、提示和修改意见,一并在此致谢。此外,我还必须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的沈原研究员,不仅同他的讨论给了我新的启发,更重要的是由于他的敦促使得我才敢将这篇似乎不很像学术论文的文字得以如同现在这样发表。当然,一如既往,所有的责任都将是我个人的。**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苏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苏力:再论法律规避
苏力:变法,法治建设及其本土资源
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
苏力: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
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
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苏力:关于对抗制的几点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
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
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
苏力: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
苏力:再论法律规避
苏力: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本文是由本文作者主持的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运作》研究项目的一部分。参加这一调查的人员先后有强世功、赵晓力、贺欣、朱晖、任煜南、杨柳、陈绪刚等。中南政法学院齐文远、李汉昌、刘茂林等教授以及该院主办的湖北省基层法院培训班的法官们给予我们的调查以很多支持和协助。非常感谢。**
苏力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