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
自生秩序与中华政道沙龙纪要
范亚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评议人:薛军 罗马第二大学博士
谢鸿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研究生
主持人:高利红
高利红:
今天我们请社科院的范亚峯博士作沙龙的报告人,评议人是薛军博士和谢鸿飞博士。规矩还是不变。下面,我们就开始。
范亚峯:我这个题目是自生秩序与中华政道。首先解释一下,这里的自生秩序是从哈耶克的spontaneous order那里翻译过来的。我的翻译和他人的不太一样。别人一般将它翻译为自生自发秩序。我认为无论是自生还是自发,它们反应的都是自身演进的,故没有必要重复。另外,为什么不采用自发呢?我认为自生有一个生成的概念,但是自发反应不出来。这是一个核心概念的翻译问题。我这个题目的目的是想把哈耶克的自生秩序理论运用到我们中国的宪政建设中去。在我们目前的宪政研究中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所以我这个报告分成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哈耶克的自生秩序的思想;第二部分就是我对这种理论在我们国家的运用的看法。
在第一部分中间,我先将他的思想简单地介绍一下。他的思想的核心就是一个自由的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他的贡献有三方面:第一方面,我们知道他是一个经济学家,第二个哈耶克是一个政治学家和法哲学家,最后是容易被人忽视的,他还是一个心理学家。他在1952年出了一本书叫《sensory order》,就是《感觉的秩序》。这本书到现在西方的理论心理学界还是一本很重要的书。哈耶克在西方的20世纪是一个自由主义的辩护士和集权主义的批判者,另外,他还打通了经济学、政治哲学、法哲学以及理论心理学这几个领域。他的经济学和法哲学政治哲学的认识论的根基就是《感觉的秩序》。在西方一直有一个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表现,比如说在希腊时期,它表现为个人伦理与城邦伦理之间的冲突。而哈耶克则秉持古典自由主义的路线。这里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对个人主义的捍卫,他同其他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自由是社会的首要价值。他对自由的论述同别人也是不一样的,他认为自由维护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我们知道多样性这样的一个观点是现在生物学里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我们目前的生态危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多样性的丧失。哈耶克认为每个人的不同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给人类文明的多样性的选择提供了一个机会,哈耶克引用洪堡的名言,文明就是“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的发展”。人类社会秩序的可取之处就是它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多样性的发展是文化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哈耶克提出的问题是一个自由的社会秩序如何可能,那么社会的核心命题是自由还是正义?像马克思等人都有一种社会正义观,但是哈耶克反对这种观点,他认为社会上最大的善,像和平、公正等等都是消极的,自由的价值也是一种否定性的价值,而不是积极价值。这就同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那么哈耶克认为的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呢?他讲的自由是同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所谓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法治。他的意思就是强调自由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就是法律之下的自由。那么什么是法治呢?他认为所谓法治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均衡,法治就是一种自生秩序。这样的一种秩序是怎样形成的呢?它是通过个人的自由与社会里面的规则体系和行动结构之间的复杂的互动形成的法治秩序就是一个耗散结构。那么什么叫自生秩序呢?简单地来讲,自生秩序就是自组织,就是耗散结构,就是复杂系统。它的意义就在于有自我稳定和自组织两种能力。自我稳定就是保持一个法律系统内部的规则体系的基本稳定,不像中华法系那样,面临社会的重大变革,整个规则体系就全部瓦解;第二个就是它还具有一种自组织,面临社会的变化,有应变的功能。举一个例子就是在今天的全球化过程中,法律体系能够面对各种新的规则的出现。这是自由第二点就是自生秩序,也涉及到了哈耶克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自由社会的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我们说呢,秩序如何可能的问题是自由注意的核心问题,它是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主要思想,也是亚当斯密、休谟以及后来的门格尔共同关注的。门格尔的有机秩序思想给了哈耶克很大的启发。秩序如何可能包含了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人类文明的秩序如何可能。二是具体的秩序如市场经济、语言、道德、法律、自由政制等如何可能。这两个问题在哈耶克看来,都可以用自生秩序说明。即人类文明的秩序和市场经济、语言、道德、法律、自由政制的萌生、成长,都是自生秩序的结果。在哈耶克的思想里面有三组概念最为重要:第一组就是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第二组就是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第三组就是规则体系与行动结构。
我们现在分别来说明一下。第一组概念。哈耶克认为有两种秩序,即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自生秩序就是人造的秩序、人为的秩序,就是men made order.它同建构秩序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呢?建构秩序就是组织,像军队、国家这样人为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秩序。而自生秩序是什么呢?像市场、法律、语言、货币等就属于自生秩序。这两种秩序区别的意义受到哈耶克知识论的影响。在他的知识论里面有几个核心的概念;第一个就是有限理性。哈耶克区分了两种理性主义第一种就是建构理性主义;第二种就是进化理性主义。建构理性主义的代表是什么呢?像从柏拉图到黑格尔到马克思,这些都是建构主义的路线,而进化理性主义路线,像亚里士多德、休谟、洛克等。建构理性主义的重要一点就是它对人类的理性具有一种狂妄,认为人类的理性是无限的,人类可以对制度进行设计。像马克思认为人类苦难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制度,像财产私有,只要将这种制度消灭,这种状况就可以改变。哈耶克认为这种想法是很荒谬的,因为人类文明秩序的起源既不是本能的,也不是他理性的产物,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即有一部分因素是我们可以理解可以控制的,而大部分因素是我们不可以理解不可以控制的。所以人类的理性是非常有限的。
第二组概念就是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这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区分。哈耶克将它称为私法和公法。这里的私法和公法跟我们平常讨论的完全不是一个意义上的问题。哈耶克理解的法治仅仅是指从英美普通法发展起来的法治,他对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很不以为然的。哈耶克真正的理性就是普通法的理性,而不是罗马法,他将罗马法看作是建构理性的体现。内部规则存在于像古罗马、现代英国。在这些国家中私法的发展是以判例法为基础而不是以制定法为基础,即私法的发展是操纵在法官和律师的手中,而不是在立法者的手中。第三组概念就不详细地讲了。
下面谈一下把自生秩序运用在中国政道问题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第一点就是自生秩序的方法意义。我们知道在中国法理学里面有两条进路,第一条就是梁治平先生的文化类型的研究方法,第二条就是朱苏力先生的制度演进的路线。第二条同哈耶克的思想是一致的。第一条路线无法解释文化之间的互动关系,无法解释文化的转型问题。而依照哈耶克的思想,这些问题都可以解释为规则如何演化出秩序的问题。那么规则是什么呢?依照哈耶克的理解,规则可以解释为知识。我们旧有的中华法系是一种局部的知识,西方的法治也是一种局部的知识。它们的不同在于旧有的中华法系不具有可扩展的能力。从这里我们就可以有效地消解中西传统的二元论。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中国新的法治建设实际上是一个知识的问题。我们既要吸收中华传统的旧有的局部知识,也要学习西方法治的局部知识。换句话说,我们要对现代社会从规则是如何演化成秩序的角度来考察。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我们这几天常常提到的一个问题,自生秩序和国家主导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一个东亚难题。我们这些东亚国家要适应全球化的浪潮,要适应现代化的需要,必须对自身进行改造。这样的一个难题我想用哈耶克的思想来进行一下说明。我认为应该有一个平衡,第一点要对近二十年来过分提倡国家主导的思想进行批判,第二点要对近代以来民间出现的习惯、传统加以重视。谢谢大家。
高利红:
谢谢报告人的报告,下面评议人开始评议。首先请我们来自北京的谢鸿飞博士评议。
谢鸿飞:
我谈一下我自己对哈耶克的理解。我认为哈耶克同罗尔斯一样。我们知道罗尔斯的《正义论》非常有名。他们两个的最大的共同点,我认为是在知识论上的革新。哈耶克最基本的一个观点就是自由。那么他这个观点是建立在两个基础上的,一个是苏格兰启蒙传统,另外一个就是奥地利经济学派。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论战中他写了一本书叫《通向奴役之路》。他认为国家不可能完全知道人民是想要黄油还是想要面包。所以他反对一种整体主义的治理方式。我同意这样的一种看法,就是哈耶克第一次将自由上升到知识论的基础上,使它成为一种科学。哈耶克对自由的论证发生了变化,使它成为一种社会科学。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第二个我们认为知识论并不是哈耶克的独特的发现。他以前就已经有人对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对于哈耶克的思想同我们的现实有什么关系。第一点他和密尔有些相同。我们知道密尔在论证自由的时候提出了多数人暴政的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人将决定少数人的命运,那么少数人将怎么保护啊?在这方面他的贡献是很大的。第二个就是从法学的角度来讲,他对人权的论证也是很有意义的。关于人权有两种传统,一种是英美法的传统,像在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里面,它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英国的人权,他承认的是一种习惯上的权利,而在法国人权则是一种天赋的权利。第三个我想谈一下宪政秩序能否自发形成。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但是我认为我们在强调自发秩序的时候不要忽视了国家的干预。第二个方面我个人非常反对现代新儒家这一套东西。比如说是内圣外王的思想,它对我们的宪政是毫无帮助的,宪政就是西方的东西。再一点就是关于宪政的问题,我认为我们过于强调了哈耶克和柏克之间的差别,我们知道哈耶克讲的是一种演化理性,我认为并不是这么回事,我们能够在没有先验之中经历一些事情吗?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还有,乌托邦是不是一个好东西?我们知道乌托邦的名声很臭。为什么?因为它是典型的一种建构理性,典型的一种国家的治理蓝图。但是我同意这样的观点,乌托邦从来就是好的,问题在于实现乌托邦的人是坏的,在历史上的哪一个实施乌托邦人严格地按照乌托邦的规定去做了呢?所以我认为乌托邦是一个好东西,它代表了人类在困境中的一种审美精神、一种超越精神。另外我觉得我们现在过于强调英美传统和德法传统的区别。认为将两者区分开来,一分为二,十分光滑。我认为它们的差别并没有这样大。
高利红:
我们再次感谢鸿飞博士。下面我们请薛军博士为我们评议。
薛军:
我就对这篇文章的阅读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点就我对哈耶克的作品的阅读和我在西方的经历,哈耶克在西方的影响并没有在我们中国这么大。他并不是一个原创性的作家。如果我们注意到哈耶克学术生涯的发生发展史的话,他始终是作为资本主义自由思想的辩护人的角色出现的。他的《通向奴役之路》始终是围绕着同社会主义的论战而展开的。所以不能脱离这个背景来谈论他。第二点就是关于哈耶克理论的缺陷,我想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是关于自生秩序的问题。自生秩序是建立在哈耶克的知识论的基础之上的。他有一个很著名的论战就是社会的进步是进化的结果,而不是设计的结果,始终反对凭借人的理性来建立社会发展的蓝图。他以知识论作为前提批判理性上的一种狂妄。社会的一些发展的进程是理性所不及的。如果将它作为对过度的理性的平衡的话,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他的这套理论很有可能被误用,他对知识人狂妄的批判很可能使我们对知识进行贬低。这种思潮否认知识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我认为哈耶克是很强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他反对任何的社会救济,反对社会对弱者的救济。但是他的这一套理论对中国是不是能起到一个很好的作用?我认为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因为他的理论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存在。而中国已经经历了许多的不稳定,正处在一个巨大的转型时期,故不具备这个条件。按照哈耶克的这套理论,我们什么时候才会有一部民法典呢?
如果按照哈耶克对知识论的界定来看,就像北大的朱苏力一样,他们必然提出作为一个知识人你的贡献是什么的问题。他可能以这套理论来解构你知识上的一切努力,但是却建构不出任何有意义的尝试出来。我觉得作为一个学者、作为一个知识人的任务就是要运用自己的理智去设想,去建构一个自己认为完美的东西。这正是一个学者的责任之所在。最后一点我谈一下中国的宪政问题。我们中国想发展出来一套宪政制度出来,已经有一百年的时间了,这一百年的实践我们可以做出一个什么样的判断呢?哈耶克的这一套理论能够解释中国的一些什么东西?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中国的宪政不可能从中国的传统中生发出来,因为这一套宪政理论就是从西方引进过来的,这就决定了我们是一个学习,是一个引进的过程。但是哈耶克的理论的兴起,我们肯定要讲一些本土化的东西。但是就拿民法来讲,它有多少东西是传统的呢?中国虽然是一个有五千年的文明传统,但是中国是一个传统被撕裂的国家,被抛向了世界,被西方国家领在后面走。所以我认为哈耶克的这一套理论是有很大缺陷的。我们一定要注意到这个问题。
高利红:
两位博士的发言使我们知道博士并不是在一个小的问题上知道的越来越多,而是在越来越多的问题上知道的越来越多,这就叫做博士。好了下面开始自由发言。我先来。
我有一点点感想,前面在亚峯博士讲的时候我就在想这个问题了。我觉得哈耶克的理论首先使我们停止了一种追求,那就是对确定性的追求。然这个世界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的,我们也不知道它会发展到哪里去,于是就停止了对确定性的追求。对确定性的追求是我们人类一贯的追求,这个追求在近现代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在笛卡尔奠定了他的二元论哲学之后,后来受到了像量子力学呀等的挑战。但是我们并没有停止对确定性的追求。如果我们真的采用了哈耶克的理论,或者说哈耶克的理论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占了主导,那我们真的要停止了。我们不知道什么是确定性。我记得有一本书叫《在原始上漂浮》,是的我们真的要在原始上漂浮了,我们不知道哪里是立足之地。
我的第二点感受是我们要停止终极关怀。这个世界在不断地发展,我们不知道哪里是终极,故而不能有终极关怀。而终极关怀也是我们从古到今的一贯做法,我们的道德、宗教等一直在追求着终极关怀,可现在我们要停止。如果按照哈耶克的理论我们就得停止。说这么多并不是我在反对哈耶克,事实上有很多时候自己也在被他牵引着走,我很反对那种高调的民主、高调的自由、高调的建构理性,这些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灾难。我们沿用法国大革命的传统给我们中国带来了那么可怕的灾难性的后果。在目前我们宁可保守,宁可循序渐进,但是在这之后,我们也在悄悄地追求着一种确定性,一种终极关怀。在这里我想请我们的几位博士给我说明一下,我们在接受了哈耶克之后,怎么寻找出路。另外一点,对于哈耶克的思想,我同意薛军博士的看法,他确实不是首创的。这种说法在以往的科学发展史上都已经体现出来了。亚峯博士已经提到了耗散理论,实际上除了耗散理论还有一些其他的理论。实际上在其他学科中早就注意到了自生秩序的问题了。我记得我看到的最早的关于这方面的书叫做《复杂》。不知道大家见过这本书没有?它的副标题就是《秩序的来源》。它是一本科学人文的普及性著作。这本书实际上给我们揭示了很多的道理。我在写我的硕士论文的时候实际上已经部分地用到了这种理论。不过我用了之后一直很困惑,在两种理论之间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正如薛军刚才所说的,如果我接受了哈耶克,那么我就不知道该干什么。可是如果我不接受哈耶克我又觉得风险非常大。那么我就想除了哈耶克的这种反馈理论——它实际上是一种反馈理论,现代科学还告诉我们有一种负反馈理论。那么这些理论是不是能给我们更大的启发,由于我对这些理论了解的不多希望你们能够给我一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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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一下,关于哈耶克实际上就是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的比较。这两种秩序是不是矛盾的,是不是人们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究竟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呢,还是两者可以兼得?我现在不谈宪政问题,我现在结合我所研究的领域谈一下。我觉得在国际法里面,很多情况下是自生秩序在起作用。但是在另外的一个方面人们又在不断地运用理性总结,国际条约的出现往往是对国际惯例的总结。故在我看来人们在自生秩序下发展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对自生秩序进行总结,在这个基础上建构一个比较合理的秩序。所以我认为这两者不是矛盾的。这是我的第一个感觉。第二点,我觉得哈耶克的思想同中国的无为的思想是很相近的。当然这点理解可能还很浅,但是我始终认为人类的发展是要靠人不断地努力的。
徐涤宇:
我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谈一下对哈耶克思想的理解。民法典的制定是不是一种建构的理性呢?在这个过程中它本身是不是就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呢?建构同自生的界限到底是什么?我建构一个民法典出来,它颁行之后,构成一种社会力量,可能就是一个演化的过程。这是不是自生呢?我们说理性不及,但是我们每走一步是不是就靠近了一点呢?究竟要达到哪一步我们不知道,但是我们每走一步是不是就演化了一点呢?所以建构的理性主义和演化的理性主义的界限到底是什么?所以就以民法典来说的话,它一旦颁行,就对这个社会默默地起作用了,只要你法官去使用它,它就起着一个默默改观的作用。这是我的一点看法,我认为建构理性和演化理性并不是那么截然的对立。
王全兴:
大家谈了自生和建构,似乎它们之间的界限很难划分。自生好像就是民间自发形成的,而建构是国家机关有意识地构造出来的。或者说我们习惯是自发的,而制定法是建构的。它们两者谁重谁轻是很难说的。而事实上它们之间是互动的。这是一个问题,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刚才薛军说道的我们中国的传统中有没有现代民商法的制度。前不久我见到了一个早期的票据,有些制度比我们现在规定的都先进。所以说现在的一些制度在我们过去是有的,只不过是我们没有用心去发觉它们罢了。对于我们现在的宪政建设,究竟是引进外国的制度还是发觉我们自己制度,即是建构还是自生,这两者的比较是有意义的。国家的干预是肯定要有的,我们要讨论的是国家干预的量问题,而不是好不好的问题。即怎样使得两者能够互动。对自由主义不要过分的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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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自生秩序,使我想到了破产制度的起源。它起源于意大利,当时的意思是将板凳砸烂。它同我们现在各国的破产制度我认为是有一样的地方的。我们现在的破产制度就是从那里发展过来的。这就是一种自生秩序。也能给我们一点启发。
刘黎明:
我觉得范博士是在寻找一个连接点,就是西方和东方的连接点。可以这样讲,哈耶克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不管他在西方被评价为怎样,他毕竟是在西方的人文背景下产生的一个人物。我觉得他是在向东方靠近。自生秩序我认为不是达尔文主义,是向东方在靠近,而范博士是在寻求这种东西方的连接点。实际上以这个标题,我认为不是一个纯粹的宪法问题。如果认为自生秩序是一个新的西方的宪法观念,中华宪政之道是中国传统的宪政之道,中国没有宪政,叫宪法的那个法律不是宪法。我认为范博士说的是本土资源,本土资源自五四以来开始抛弃,现在的西方在反思这个问题。自文艺复兴以来,严格地说自培根以来,恢复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最后必然导致了工具的理性主义。我们人可以主宰一切,我们人可以证明一切。这些我在波普尔的书中读到。培根非常狂妄地说,你给我再多一点的时间我可以将一切的科学才规则找出来。实际上我们也看到了这种狂妄的结果,人类中心主义膨胀到一定程度之后,开始不知道谁是谁了,不自己和自然对立了。他认为这个社会完全可以按照他预设的运转,但是我们一定要知道,他预设的这种机制在运转过程中是非常可怕的。我们能够看到非常高效率的国家,在一段时间内效率可能很高,工业搞起来了,但老百姓死了很多。这正是在这种机械主义的运转之下产生的。我认为马克思的批判非常正确,异化,他当时批判这种机械的异化什么什么都是在这种观念之下产生的,因此西方开始反抗。尽管哈耶克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但他在这个方面在反思他们的文化至少是他们的观念。我认为中华政制并不是中国过去社会治理的官方的体制,而是指的我们文化中的比如说孔子的学说。孔子的学说并没有真正地落实到我们生活中。同时我认为我们今天的以德治国和孔子的以德治国是不一样的。这些在古代社会有点像乌托邦,乌托邦是好的,我同意鸿飞博士的观点。乌托邦是理想,但是我们常常将它放在社会生活中,一切平等。这些是很可怕的。这样的年代已经结束了,但是我们要反思。西方社会的治理和我们是相反的,西方在搞国有化,而我们在搞私有化。他们搞国有化、社会化是在已经实现了对个人的财产得到了相当的保护的前提下实施的。因为私人的权利在滥用的过程中伤害了别人的自由。仅仅用民法的规则是不够的,因此要社会化的规则去约束它。而我们中国呢?社会被淹没在政府强大的势力之下,或者说中国根本就没有社会。国家和个人的二元对立是不对的,我认为有第三者,就是社会,国家永远可以代表社会吗?我不同意。我的想法是凌乱的。我觉得范博士是在寻找一个东西方的结合点。因为现在西方的做法已经导致了危险,他们认识到以消费来判定一个人是成功还是失败是不行的。我们现在的孩子也以吃麦当劳作为骄傲,这是很可怕的。我们中国人的观念中有简约的生活、节制的政府、和睦的社会。这三个词也许是乌托邦,但是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我就谈这么多。谢谢!
研究生:
我是2000级的研究生,想就哈耶克谈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点我认为哈耶克是第一个将自生秩序进行系统化,将自由主义提升到科学高度的人。第二点是针对薛军博士说的哈耶克反对社会保障这一点。在我的印象中哈耶克是提倡的竞争、反对全面的集权,而没有机械地运用达尔文的进化论。第三点就是高利红老师说的在接受哈耶克和否定哈耶克之间徘徊。我想用哈耶克的一句话来回答你:自由主义者对自由的态度应该像一个照顾植物的园丁,为创造最适合它们生长的条件,必须了解它们的结构以及这些结构是如何起作用的。我想我们的任务就在这里。第四点就是刚才谢鸿飞关于乌托邦的观点,乌托邦应该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而不是我们有一个共同的。
高利红:
我们现在让亚峯博士来回应一下。
范亚峯:
第一点哈耶克和密尔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有人将哈耶克称为文化的功利主义者。密尔要比哈耶克复杂。德国浪漫主义传统哈耶克是很不欣赏的。第二点就是鸿飞博士讲的哈耶克和柏克之间的关系,哈耶克同柏克是很相似的。有人认为哈耶克有柏克主义的倾向。他反对乌托邦的做法,因为我们现有的传统是在既有的传统下生长出来的。无论是反叛传统,还是改造传统,我们都不能无视传统。就像宪政,每个国家都有宪政,但是每个国家的宪政都有自己的特点。我们中国要在尊重传统并批判传统的情况下来发展自己。另外一点就是鸿飞博士说的我们不要夸大英美传统和德法传统的差别。这我认为很对,英美传统和德法传统是很复杂的。分类的意义只是相对的。就像哈耶克的进化主义和达尔文的进化论是有很大很大区别的。哈耶克是在一个复杂的系统里面来处理问题的。
另外,我对薛军博士的观点回应。第一点,哈耶克是不是一个原创的作家呢?的确哈耶克在西方的地位远远没有在中国的高。但是我们现在需要哈耶克。第二点哈耶克的缺陷。我想哈耶克的缺陷很多,不是在于他的达尔文主义,而是在于他没有对自由主义的必然性做出论述,对自由主义的危机,对现代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反省。哈耶克的论证实际上是对人类社会如何可能的论证,而不是对自由如何可能的论证。实际上自由主义本身是有很多很多限制的。信仰的问题它不能解决,只能解决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市场经济自由、政治民主这样的问题。自由主义也是16、17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学说。第三点,是不是说肯定了哈耶克的自生秩序思想就否定了知识人的作用?我想不是的,在哈耶克里面讨论的是理性不及。有限理性的含义是什么呢?是我们认识的理性的限度,而不是说我们不运用理性。启蒙就是大胆地运用自己的理性。哈耶克是在启蒙运动之后反思启蒙运动中的理性,理性过度了,出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现在我们知识分子的作用就是在变化的社会中不放弃自己的努力,自己的终极关怀。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对立、知识和信仰的关系、事实和价值的两分始终是不可能取消的一个问题。在可见的东西中寻求不可见的东西,这是我理解的终极关怀。薛军博士的最后一点就是哈耶克运用于中国宪政的意义。对哈耶克的理论我们现在有两层次的简化,而对于哈耶克思想的丰富性考虑不够:第一层次就是将哈耶克简化为极权主义的批判者,实际上在西方有很多人也是这样理解的。但事实上呢,哈耶克的理论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提供了一种以他知识论为基础的的社会理论;第二层简化呢是他的政治理论,但是我们大陆学界没有注意到他的《感觉的秩序》这一本书。哈耶克在这本书中提供了他的政治哲学、法哲学和经济学的共通的知识论的基础,就是以自生秩序概念为核心提出了他的复杂系统理论,系统理论就像高老师所说的对中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复杂系统理论是一个新的整合它是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认知学、心理学、计算机科学领域内的一个全新的整合,这样的一种全新的整合代表一种新的方法论,这种新的方法论强调对事物既有高度的分析,又有高度的综合,强调各种学科之间的相通性,从这一点来讲,哈耶克的理论是极具有原创性的。
高利红:
第一轮的发言结束,现在进行第二轮。我说一下,刚才王全兴老师说自生秩序和建构秩序没有好坏之分,这是和稀泥的说法。我认为在我们国家就是要讲自生秩序,因为我们已经被极权主义害苦了。自从看了朱学勤的《道德理想国的覆灭》,我就彻底地放弃了极权主义道德理想的这种做法,可是我在接受自生秩序的时候我又有一点迷惑。所以我一定要从他们那里寻找到答案。没有好坏之分,我是不同意的。
王全兴:
我说的没有好坏之分就是不能必然地说哪个好哪个不好……
高利红:
可是这还是没有好坏之分。
王全兴:
不是,不是,我是说我们是离不开国家干预的……
范亚峯:
哈耶克实际上并不反对国家干预,他反对国家无限地干预。同时他也不反对社会福利。他的观点是国家干预和社会福利是以不破坏自生秩序内部的生长机制为前提的。举一个例子,一棵树不剪树枝是不行的,但是如果要将树干砍掉就不行了。他很赞同波普的观点,点滴的改进,考虑到国家的干预是不是会对自生秩序造成影响。
薛军:
我对刚才范博士和那位同学对我的评议回应一下,然后对高利红提出的中国90年代以来的保守主义的思潮谈一点自己的看法。首先我要澄清一下对哈耶克政治哲学把握的一个问题,我刚才将它评价为一个社会达尔文思想,这前面是有定语的,就是“社会”,它同达尔文的思想不是一回事。我为什么将他定性为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呢?就是因为他对自生秩序给出一个价值判断。哈耶克在他的书中有一章叫做社会正义的幻象,就是他是拒绝社会正义这样的词的,他认为社会正义是一个幻象。这同他的自生秩序思想是有联系的。他认为通过自生秩序产生的结果是不需要加以调控的。刚才这个同学谈的哈耶克在某些方面也不反对社会福利,但是我们要看到他的思想的主要方面,他认为富人对穷人的救济可能导致穷人永远穷下去。然后哈耶克的理论主要是从经济学中发展过来的,他对法学的最重大的一个贡献就是对立法理论的一个阐明。如果说他不把法律看成是一个建构的东西,我觉得同他以前的思想不符。他在《法律与法律自由》里面认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建构的东西。在启蒙的思想的推动下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的冲动。这就是我想谈的。谢谢!
李岩:
我认为,哈耶克仅仅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问题的角度,所以说要么是哈耶克,要么是其他人,我认为这个想法是不对的昨天晚上我很想发言,可是王涌博士不给我机会。我认为,他这个思想也好,法权中心的思想也好,都是一种理论。当他一说到财产的最大化,我马上就想到了这是法律的经济分析。那么这里你跟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什么区别?没有,你的知识的增量在哪里?第二,法律的经济分析经过了科斯一直到波斯纳,到现在仍在发展,可以说相当精致了,但是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你比如说,环境保护要不要搞?在这个问题上,高利红博士比我更有发言权,但是就我了解,环境保护的问题,经济学家都没有搞清楚,仍在争论。环境保护是不是真的能让人的资源状况得到改善。第二个问题是范忠信教授提出的“谁来代表国家,谁来代表社会利益,谁来代表法权?”在抽象的意义上,它很精致,但不实用。对哈耶克,我们不能就事论事地谈。他的有限理性和建构的问题,如何进行协调?这是个非常抽象的问题。我觉得哈耶克告诉我们理性是有限的就够了。不要期望它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只能个案处理。比如计划生育,我们必须把这一思想考虑进去。法权中心的问题,昨天晚上没说,今天很过瘾地说一下。它没有可操作性。只是提供了一个角度,不能解决所有地问题。如果你连与法律的经济分析都没有区别,那么就更谈不上,更不用说了。
范亚峯:
我对李岩老师的说法进行回应。是的,自由主义是反对环保的,这也是它的一个致命的弱点。第二点,我们谈哈耶克的思想,它只是中国宪政的一个侧面、一个方法、一个路径。现在学说的趋向是高度分化,又高度综合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需要更深入的分析,也需要更深入的综合。
处理中国宪政有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就是立法的作用,另一个就是中西政制二元对立的问题。
高利红:
好了,我们今天的沙龙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