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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严惩职务侵犯人权
2004年06月01日15:24 青年参考
公民开始呼唤和要求人权得到保障和维护,这是一种来自民间的强烈声音。从高检来说,这是对全社会开始重视人权、保障人权的一种自然呼应。
本报记者陈田吴珊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法治化进程中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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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法行政”现象十分突出。从今年5月起,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
严惩5类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决定,从2004年5月到200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的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活动初期,检察机关将重点抓好案件线索排查工作,对群众举报和被害人控告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排查案件线索。对排查出的线索将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审查,只要涉嫌犯罪,就依法迅速查办,要集中力量抓紧立案一批,对已经立案的要抓紧侦查终结一批,起诉一批,以实实在在的成果取信于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兰亭就这项举措告诉《青年参考》:“高检发出这种信号,事实上也是通过某种途径在向社会强化人权观念的一种方式。达到一种向公众宣传的效果,公民要加强自我保护,要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权利被侵犯或被损害,你要知道找谁举报,知道申诉渠道,知道现在有人可以管。”
对民间保护人权的呼应
对此时高检严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这一专项活动的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员、宪法学博士范亚峰认为,这主要有两个直接背景。“第一,刚结束的两会上进行了宪法修改,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保护人权条款第一次进入宪法,而新的领导层是以一种重视和关注的态度来积极加强推进中国人权保护建设的,这是一个很大的政治背景。”范亚峰博士对《青年参考》说。
“第二,近年来,中国社会从基层开始,从普通公民那里,人权意识开始苏醒,这可以从大量的具体案例中看到这种呼声,公民开始呼唤和要求人权得到保障和维护,这是一种来自民间的强烈声音。从高检来说,这是他们在前述两个大背景下,是对全社会开始重视人权、保障人权的一种自然呼应。” 许兰亭教授在接受《青年参考》采访时认为,“高检此举和加强人权保护列入宪法有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是必然应该在配合宪法修改时有所举动。它是法律监督机关,所以,它查处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侵犯人员行为,而这几类比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暴力取证等犯罪,在这几年在实践当中也是属于多发现象,人民群众的意见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高检出台这样的决定,既有针对性,又有现实意义。”
实际效用尚待观察
九鼎公共事物所研究员秋风告诉《青年参考》;“在我国,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的地位非常不同。在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只是公诉机关,甚至附属于法院,但在我国,检察机关却与法院地位相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将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专门调查、起诉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权的案件,则可使其更充分地发挥作用。尤其是应当强化它对公安、监狱及其有权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机关的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的教授毛寿龙则在接受《青年参考》采访时表示,这个政策可能在短期内会对公务员侵犯人权的行为构成制约。过去抓住一个罪犯要游街,还要公开审判,公务员可能根本不知道罪犯还有人权。现在形成专项治理之后应该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的制约效果。但在平时缺乏基础的制度建设的情况下,这项工作只能作为专项治理来抓。
另一些专家则对这种专项活动产生的实际效果抱有疑问。范亚峰对《青年参考》表示,“在中国,今天要促进和加强对人权的保障,显然不可能只靠司法机关某一家的努力而独立实现这一目标,它也并非仅是司法机关或者政府机关这一层面的工作。高检是不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的。”
“因为这绝非一个简单的技术层面上的问题。事实上,它更是个上升到宪法层面的问题,包括了方方面面的制度建设和改造。推进和完善中国的人权保护,它需要一个大的政治环境,一个有社会正义的政治环境,在整个司法系统来说,需要一种司法核心价值理念的转变。就是说,司法的根本意义,要完成明确为‘保障民权、捍卫正义’的转变。”
谈到高检关于严厉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权专项活动的实际效用问题,范亚峰说,它当然会在现实中受很大制约,而且,就中国目前的实际状况来说,显然不能指望它产生很大的实际效用。它受制于中国当前司法系统本身存在的问题,比如其本身存在的素质问题;还受制于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受制于党政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等等。
尽管如此,高检此时开展的专项活动,其实是向社会,向要求司法公正的民间释放了一个良性信息,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间的一种需求和心理平衡。
人权不可能靠专项活动来解决
许兰亭对《青年参考》说,保障维护公民人权是个系统工程,既要有宪法高度的保护,又要有各部门法规和各项具体法的保护,还要有在实践当中,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保护,另外,还涉及到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也还涉及到领导干部,一些执法部份自身的观念的转变。这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光靠一个方面努力是不会有什么效果的。
范亚峰则认为,“司法系统内的技术操作层面,它要完成自身合理性的建设。在司法系统的改革上需要规划、反思。此前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事实上它已到了需要政治层面上来解决的和挖掘潜力的阶段。侵犯人权的问题,不仅是司法系统如何惩处那么简单,而是和中国的政治民主建设等方面有很大关系,这不是脆弱的司法系统所能承担的。中国社会存在和面临权利的冲突,远非司法和检察院所能解决。”
“其次是规范问题。包括执行法律本身和法律规范的建设,我们会发现社会在正面的积极的明规则之外,还存在着负面的潜规则,这就是社会规范出现的问题,它需要解决潜规则为什么通行的问题。
“最后是程序,这种程序不仅体现为一般意义上的程序。法律最终应当是一种自发的生命体,它的生命,不在于其逻辑,在乎其经验,看它是否合乎人民在日常生活中的经验,它是能自发生长的与社会协调的生命,而非与社会脱节的,刻意的人为之物。”
范亚峰最后告诉《青年参考》,人权在中国不可能是靠类似的专项活动来促进,也不能靠简单的立法来促进。在中国社会,争取人权是一种逐渐积累的过程,这种积累,是从观念、习惯和制度,逐渐成为融入我们血液中的积累。
链接
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
重大损失的案件类型
(一)徇私枉法,对无罪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
(四)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案件;
(五)滥用职权,致人伤亡的案件;
(六)玩忽职守,致人伤亡的案件;
(七)环境监管失职,致人伤亡的案件;
(八)传染病防治失职,致人伤亡的案件;
(九)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导致疫情发生,致人伤亡的案件;
(十)动植物检疫失职,导致疫情发生,致人伤亡的案件;
(十一)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致人伤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