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et revelabitur quasi aqua iudicium et iustitia quasi torrens fortis

 

现代化实践视野中新中国的农业集体化

崔效辉

抗日战争的爆发打断了乡村建设运动,除晏阳初领导的“平教会”,继续在湖南、四川等地继续进行乡村建设实验外,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的乡村建设在抗战开始后就很快结束了。梁漱溟领导的山东乡村建设实验,也在1937年底济南沦陷后以被迫停止。此后梁漱溟开始为抗战奔走,并在抗战结束后继续为中国的和平、民主、建国事业尽心尽力。

1949年,中国革命取得全国性胜利,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用他们特有的革命的方式,对中国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对农村社会的改造就是其中的一部分。以农业集体化为核心的中国农村社会改造政策,源于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信仰、革命斗争中实践经验、中国传统文化和外来空想社会主义。 马克思以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依据,认为自由的市场竞争和个人致富的追求会导致劳动分工、资本积累、社会变革,乃至随这些而来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马克思进而把小农农业等同于‘小’生产,把资本主义等同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规模生产。商品经济的发展会伴随着以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者与他们的无产阶级劳动者为对立的双方的、准备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1]鉴于自由竞争和对财富的追求会产生资本主义,带来社会的两极分化,马克思主张用合作制来改造小农经济。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度,让农民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2]恩格斯也曾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边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3]马克思主义认为,分散的农民是小生产者,与社会化的大生产的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集体化的改造,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同时,因为小生产的农民是分散的,在政治上没有自己的代言人和组织,必然不能成为一个自为阶级,会被统治阶级操纵和控制,其政治作用亦可能是反革命的,因此,从政治上来说,对小农进行改造也是必要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对农民进行改造的理论首先在俄国被付诸实践。俄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在俄国革命前,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只是在斯托雷平改革后才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俄国农村广泛存在的是一种古老的“村社”制度——一一种半集体化的经济、社会组织形式。[4]俄国对农民的改造没有按照马克思主义设想的那样进行,而是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和“新经济政策”之后,以国家政权为后盾推行“全盘集体化”。“所以从实践是来看,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是在用国家的‘横暴权力’(费孝通语)消灭富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业集体化并没有解决苏联的农业问题。粮食产量长时间里无法达到战前的历史最高水平,在卫星上天、原子弹爆炸之后,人民仍要为买面包而排队。苏联在20世纪70年代成为世界最大的谷物进口国,在冷战时期,历史问题成为美国遏制苏联的一个重要筹码。”[5]苏联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领导人对此并无清醒的认识,虽然毛泽东在1955年10月告戒全党要吸取苏联农业集体化过程中的教训,[6]但中国农业集体化与马克思主义的设想有很大的不同,而与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有较多的共性。 除了政治信仰的因素以外,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所取得关于农民、农村和农业的经验,也是中国农业集体化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过程中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要动员农民参加中国革命,必须把农民组织起来,最有效的方法则是平均地权,满足因人多地少而日益恶化的农村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人地矛盾。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对农业实行集体化改造是“组织农民”在和平时期的延续。

大革命时期,共产党人主要是帮助国民党推进国民革命,动员和领导了南方数省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独立探索解决农村问题的新途径。在1927年的八.七会议上,提出了一些解决土地问题的基本原则,确立了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政策的总目标。但由于共产党尚处于幼年期,缺乏革命斗争的经验,导致革命根据地地土地政策出现了一些失误。在井冈山根据地巩固以后,中共土地政策出现了严重的“左”倾错误,提出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主张,片面提出“土地税的负担必须落在富农与富裕中农身上......要免除贫农及城市贫民的一切负担”的口号。[7]1932年开始的“查田运动”,使中央苏区的“左”倾政策不断升级,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造成根据地的粮食危机和经济困难。“查田运动及其他方面的‘左’倾政策造成了根据地内部的社会不稳定、经济困难、粮食紧张、扩红不足、内耗严重,使战争难以坚持下去”。[8]“左”倾错误的土地政策和根据地人民的沉重负担,导致根据地民穷财尽,这是土地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1938年梁漱溟访问延安时,与毛泽东谈到了农村问题,“毛和其它共产党领导人现在也承认,江西时土地政策有错误,必须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才能确定今后的方针政策。”[9]红军到达陕北后,中共开始调整土地政策,并在1937年8月召开的洛川会议上通过《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正式提出以减租减息为抗战期间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各抗日根据地先后废除了几十种苛捐杂税,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相当程度地减轻了人民负担。

旧中国农民负担沉重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田赋增长快,地租沉重,苛捐杂税层出不穷及因农村金融制度不健全、不合理而遭高利贷的剥削。国民党统治时期(1937年以前)的田赋一般占农地总收获量的3-5%(黄宗智1992),[10]各种田赋附加大多在一倍以上(郭德宏 1993),[11]若按一倍计,则田赋及各种田赋附加已占农地收获量的6-10%。全国约有30-40%的耕地是佃租耕地(郭德宏 1993),[12]佃农要把收获物的50%交给地主或富农,这样农民收获中的15-20%就会以地租的形式转移到地主的手中。除此之外,农民的劳动所得中大约有5%成为高利贷资本利息和商业资本的利润。[13]将以上几项加起来,农民的劳动成果就有26-35%被占有。这与维克多.利皮特得出的革命前中国农民劳动中大约有30%被社会占有的估算是一致的,[14]也与曹幸穗计算的旧中国苏南农民劳动中有37%为社会占有差不多。[15]

随着革命的不断胜利,中国共产党逐步改变了原有的土地政策,开始实行以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给少地或无地的贫雇农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改革,新生人民政府成立后,土改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展开,到1952年基本完成,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分得大约七亿亩耕地和其它一些财产,生产积极性大为高涨,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较快的恢复。

 新中国废除了各种苛捐杂税和封建地租,限制了商业信贷的利息,这就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虽然农业税率有所提高,但亦应考虑到租税之间替换,总的说来农民的负担比1949年之前大大减轻了,虽然农民的生活仍然很苦,但却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利皮特认为中国土改的经济意义是:国家通过社会革命,从统治阶级夺取的潜在剩余,部分转用生产性投资,部分用于提高农村中贫穷分子的生活水平。[16]这与新中国建国之初的实际情况是相吻合的。

对农业实行集体化为核心的改造,还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主要是毛泽东受空想社会主义的影响有关。毛泽东在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之前,是一个社会进化论、改造论者,也是一个世界主义者,还受无政府主义思想、乌托邦思想的影响。1920年在回答关于新民学会的求学问题时,毛泽东主张大家“谋居一处,一面作工,一面有集会机缘,时常可以开共同的研究会,极善。”[17]早在1919年,毛泽东就对未来的新社会有过设想,“合者之新家庭,即可创造一种新社会。新社会之种类不可尽举,举其著者:公共育儿院、公共蒙养院、公共学校、公共图书馆、公共银行、公共农场、公共工作厂、公共消费社、公共剧院、公共病院、公园、博物馆、自治会。”[18]毛泽东对新社会的这种设想,在新中国成立后终于有了实验的机会,在1958年5月19日召开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陆定一在发言中说:“毛主席和少奇同志谈到几十年后我国的情景时,曾经这样说,那时我国的乡村中将有许多共产主义的公社,每个公社有自己的农业、工业,有大学、中学、小学,有医院,有科学研究机关,有商店和服务行业,有交通事业,有托儿所和公共食堂,有俱乐部,也有维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乡村围绕着城市,有成为更大的共产主义公社。前人的‘乌托邦’想法,将被实现,并将超过。我们的教育防止和其他教育事业,也将朝这个目标发展。”[19]毛泽东曾不止一次地提过汉朝末年张鲁“五斗米教”所搞的“义舍”,这也是在人民公社大潮中“吃饭不要钱”这一闹剧(接踵而来的是三年大饥荒的悲剧)在全国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人民公社既包括“农、林、牧、副、渔”,又包括“工、农、商、学、兵”,作为一种社会的组织形式,人民公社的这种设计,显然与毛泽东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大同”思想和国外舶来的“乌托邦”思想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

在1949年前后,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在不同时间、场合都谈到了新中国的经济政策,其中关于农业的设想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保持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国家只是对其进行引导和帮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仅仅、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20]但是,后来的农业集体化进程要比这种设想快得多,1952年全国完成土地改革,1953年第一个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就出现了,1955年又是第二个合作化运动的高潮,1958年的“大跃进”又进一步催化了人民公社。各地的不断“跃进”使毛泽东认为在中国建设人间天堂的时机已经成熟,毛的秘书陈伯达秉承毛泽东的意旨在1958年7月1日出版的《红旗》杂志上发表了《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一文,该文主张把包括工、农、商、学、兵在内的“人民公社”作为中国农村的基层社会组织。[21]随着《红旗》杂志和《人民日报》不断的推波助澜,各地办“大社”的热情不断高涨,加上毛泽东在1958年4月到8月间在各地视察时对人民公社的赞赏,人民公社大潮终于汹涌澎湃,在短时间内席卷全国,期间伴随“生产军事化”、“生活集体化”、“吃饭不要钱”、“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诸多的荒唐闹剧,随后饿殍遍野的历史大悲剧开始在中国上演。实际上,清醒者大有人在,只不过对这种“皇帝的新衣”没有人敢于说破而已。顾准在其《顾准日记》中的“商城日记”的77天里,有23次记录了因饥饿而至的死亡,他认为毛泽东有意“驱亿万饥饿的农民从事过度的劳动”,是要提高农业商品率和消灭过剩人口。[22]思想家的思考无助于悲剧的化解,但中共高层以彭德怀(国防部长)、张闻天(外交部副部长)、黄克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周小舟(湖南省委第一书记)等为首的部分务实官员,在“庐山会议”上试图把“大跃进”的悲剧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可毛泽东轻而易举地瓦解了他们非议“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企图。毛泽东给这次会议定的基调是,成绩与错误是“一个指头与九个指头”的关系,会议要解决的就是“一个指头”的问题,任何超越这一限定的企图都是不能被容忍的。彭德怀本是通过私人渠道(也是合法渠道)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毛泽东却将彭德怀给他的个人信件称作“万言书”,印发给会议讨论,并在会议后期把本来是解决“一个指头”的问题转变为解决“彭德怀反党集团”的问题。纵观彭德怀的“万言书”,其态度是诚恳的、语言是谦恭的,基本上没有超出“成绩是主要,缺点是次要的”这种毛泽东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的评价模式。[23]“庐山会议”虽然解决了彭德怀的问题,但却不能解决人民的肚皮问题。河南省浮夸最严重的信阳地区1960年减少人口40余万人,第一个挂出“人民公社”招牌的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也饿死了四千余人。[24]严重的危机使毛泽东不得不做出妥协并进行象征性的自我批评,同意继续“完善”公社体制,实际上就是对农民作些让步。但在中央和地方都有人对继续“完善”人民公社体制缺乏信心,而试图另有突破。在1956年合作化运动的高潮期间,浙江永嘉县的县委农业书记李云河曾作过“包产到户”的尝试,浙江其他地方也有实验,毛泽东在得知永嘉的情况后,把李云河等人称为“单干理论家”,“包产到户”的始作俑者因此都被打成“右派”,几乎家破人亡。[25]鉴于这种情况,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多次征询毛泽东的意见,在得到首肯后于1961年在安徽实验“包产到户”,中央高层的刘少奇、陈云、邓小平,甚至毛自己的秘书田家英都赞同“包产到户”的做法,但在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出尔反尔,再次否定了这种可能会危及人民公社体制的做法,主张“包产到户”的人都被毛泽东批评为“犯了修正主义”错误,跟随毛泽东几十年的秘书田家英还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26]

用这种急风暴雨式方法推进生产关系的变革,是革命的领导人所熟悉的,也是不自觉地把革命的经验直接应用到社会发展中来,梁漱溟试图“以建设完成革命,以进步达到平等”,而中国共产党人则是试图以革命的手段达成建设的目的。这种一浪高过一浪的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可能与当时国内、国际的大气候有关。世界反资本主义运动在1945-1970年的迅速突破,导致了革命的领导者们很大的必胜的信念,令人冲昏头脑。如沃勒斯坦所言“这些运动不得不面临的最大问题却是它们的成功,不仅是它们各自的成功,而且是在全球范围内它们的集体性成功。”[27]这种成功所带来的集体性的狂热在世界各国的革命进程中普遍存在,在中国尤其严重。集体性狂热导致集体性无意识,其后果之一就是对领袖的无限崇拜,主动让渡其不受制约的权力。官僚队伍中少数人的理性思考无法阻止整个队伍的集体性狂热,也就是说,并非只是毛泽东一人头脑发热,狂热的情绪是上下互动、相互传染的。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从1958年8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毛泽东的“办人民公社好”开始,到全国实现人民公社化只有短短数月时间。从1958年底到1962年初的“七千人大会”应是人民公社制度的调整时期,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理(修正草案)》(俗称“人民公社六十条”),人民公社缩小队、社规模,取消了供给制,解散了公共食堂,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一级,确定了基本生产队所有制。[28]在此后的20余年里,人民公社就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模式上运行,其间经历的只是对这一模式的补充、修改和微调。

人民公社是中国共产党人推动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一种新的尝试,也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人民公社制度由一系列相关的制度构成,包括早于人民公社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以城乡隔离为目的的户口制度以及相应的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分配制度、保障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党政一元化集权制度,等等。有些制度是人民公社特有的,有些制度则是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公社是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因此,公社只有被纳入统一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才是可能的,公社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中才是可以理解的。”[29]这种全新的制度安排在当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对今天和以后中国农村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但是制度的设计者并不能全部预期制度运行的社会后果,因为人类的知识和理性是有限的,用少数人的知识和理性去设计极其复杂的现代生活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在哈耶克看来承认理性的有限性,才能恰当地使用理性,而恰当使用理性就必须正视这样的事实:未经人类设计而产生的秩序,远远胜过人们有意构想的计划。[30]对于人民公社制度运行的结果,可以从多方面、多视角对其进行梳理、分析和批判,现在拟用钱乘旦与陈意新为现代化所确立的九条变项,对人民公社制度及其运行结果进行评判。

1,现代化在经济方面的标准是工业化,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其工业化的取向是非常明显的,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是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对此都是深信不疑的。但是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不同的是,社会主义不是首先出现在生产社会化程度很高的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而是出现在资本主义不发达的东方国家,因此,如何建立社会化大生产就成为如何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公有制经济必须面对的问题。从苏联的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有一个快捷的手段,那就是尽可能多的把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中来,作为启动工业化建设的“原始积累”。“工业优先”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主要战略,重工业又是工业化战略中的“重中之重”。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就是为这种工业化优先战略服务的,为解决粮食问题,提高农业的商品率,把更多的农业剩余转移到工业中来,中共中央采取的措施之一是于1953年10月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决议规定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私人经营粮食成为非法。措施之二就是大力推进农业的集体化,因为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转移农业剩余的做法才更为有效。毛泽东认为:“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的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31]除了农业税以外,价格“剪刀差”成为国家榨取农业剩余的主要手段。为了更有效地从农业中把其剩余转移出来,国家一方面低价收购农副产品,用作工业原料和供给城市居民消费,以扩大工业的利润和降低工人的工资水平,另一方面,国家又控制了全部的商业,用远远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把工业品卖给农民,由此形成了巨大的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有人测算,从1952-1980年间,“农业剩余总量中,扣除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农业资金净流出量近1万亿元,平均每年达250亿元”。[32]由此可见,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安排确实为中国工业化的推进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种工业化,是以城乡隔离、工农隔离为代价的,国家初步实现了工业化,农村却远离这种工业化,也难以享受到工业化所带来的种种好处。国家把工业项目都放到城市,农民只能搞农业,甚至只能搞“以粮为纲”的农业,对农村副业和手工业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政策。在人民公社化之前的1957年,费孝通重访“江村”,他首先发现竟然是农民吃不饱的问题,这使他迷惑不解。后来的调查表明,粮食产量虽然提高了60%,但人口增加了,征购很高,而且副业的路子给堵死了。在三十年代“江村”农民的收入来自农业的约占55%左右,所以,在1957年农业的增产还抵不上三十年代的全部副业收入。费孝通在调查后指出:要显著地提高这类地区的农民收入,单纯地从农业入手是绝对不够的,如果忽视了副业的多种经营,那就会发生严重的问题。[33]费孝通在“江村”及后来在“云南三村”的调查中,提出了“人多地少,农工相辅”的主张,明确指出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出路是发展乡村工业。“内地农村的调查使我进一步看到在一个人口众多,土地有限的国家里,要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重点应放在发展乡村工业上”。[34]同时费孝通也为乡村工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乡村工业的出路在于通过改良技术,引进机械代替手工,同时于都市工业在资金、技术、原料加工、流通等环节相互挂钩、协同发展”。[35]费孝通还在《江村经济》中描述了村中的合作工厂带给村里的巨大变化以及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迁所施加积极影响。[36]同费孝通、梁漱溟、马寅初等人主张的不同,人民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被限制在为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服务这样很小范围内。改革开放后,国家放松了对农村工业的限制,东南沿海地区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中国工业化的一股新鲜力量。

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工业建设完全是中央统筹规划的,但却走到了农村搞农业、城市搞工业这条极端的道路上去。农业虽为工业建设提供了大量的积累,但几十年来工业却无法反哺农业,并且形成了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结构,将广大农民排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外,这不仅使工业发展失去了后劲(表现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国内消费需求不足),[37]也是中国社会正在变成一个“断裂”的社会[38]、面临着“拉美化”危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2,现代化的第二个变项是政治民主化,主要是指政治制度化的程度与大众参与政治的程度。人民公社制度是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的,其政治制度主要高度集中的党政一元化领导制度。中国革命的胜利和土地改革的完成真正铲除了“土豪劣绅”生存的社会基础,为国家政权进一步扩张提供了机会。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一种在一盘散沙的中国社会进行有效社会动员的方法,[39]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利用其强大的组织能力,在每个村子建立党支部,在每个镇建立党委,把国家权力扩张到社会基层,并打破了此前国家政权的内卷化状态。[40]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及反右运动等极大地强化了国家权力。1958年的“大跃进”是国家权力向社会基层扩张的又一里程碑,它不仅促使国家权威向城乡全面渗透,而且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都建立、巩固和强化了国家权力。[41]就这种高度集权的一元化领导体制来说,它是高度制度化,但政治制度化的程度必须与大众政治参与程度接合起来考虑,才能判断政治民主化的程度。从意识形态上看,社会主义应该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可是,社会主义都无一例外地脱胎于专制社会,连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尚不具备,所以在民主的实践上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实现这种权利的手段,也就是出现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Robert K.Merton)所言的目标与手段之间的断裂。最显著的事例就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刘少奇未经任何司法程序而身陷囹圄,并死于非命。[42]就人民公社而言,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规定了公社的性质、组成、权力来源等,在第六章《社员》中规定:“人民公社,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43]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甚至还规定了监察的组织和程序,但所规定的这些权利在现实中都缺乏实现的手段。[44]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公社这种制度设计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农民也就缺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民虽身处集体之中,但却是“被组织”或“他组织”,而不是“自组织”。[45]因此,可以看出,人民公社的制度化程度是很高的,但积极、主动的大众参与程度很低(相反被动参与程度倒是很高),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修改过程中,基本上没有农民主动的参与,而只有被动的参与。农民在人民公社时期对公社制度的主要反抗手段是消极怠工,“当土地不再是农民自己的、他们又仅从完成的生产任务中取得报酬时,他们就对生产应付了事,随意地翻地和播种。”其原因在于“社员们必须遵从有关种什么、什么时候种、种在哪儿、如何种以及与谁一起种,必须把所有的收成上缴给国家的地方官员,以满足定额、税收、福利和投资方面的需求,然后才能均分剩余的粮食。”[46]人民公社实际上成为一个“没有主人的事业”。[47]用政治民主化来衡量人民公社的实践,其得分应该是比较低的。

3,现代化的第三个变项是生活形态方面的城市化。人民公社是一种农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它本身没有城市化的追求。现代化的城市是现代工业的载体,是工业化的直接后果之一,在资本主义发展历史上,城市化是工业化的伴生现象,就其过程来说也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由于中国的工业化是一个在国家赶超战略主导下的人为过程,因此中国城市的发展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中国的工业化是一种城乡隔离、工农隔离的工业化,工业化战略的制定者只是把城市视为工业生产的场所,因此,特别重视城市的生产功能,而忽视城市的其他功能,表现在城市建设上,长期重生产性投资,轻视生活性投资,使得各城市的公共设施长期得不到改善。对城市功能片面理解,使中国的城市发展与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严重脱节,从1950年到1980年的30年间,工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从15%上升到80%,但城市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只是从15%上升到16%,这个上升比例只相当于同期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在次30年间,有过几次下放城市人口的这种“逆城市化”做法。人民公社的社员基本上没有向上流动、成为城市居民的机会,有限的几种渠道如招工、升入大学、参军提干等对农民来说微乎其微。这些有限的流动机会还时常作为对社、队干部忠诚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奖赏,而不是凭个人才能来分配。[48]就人民公社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来看,作为人民公社社员的农民是一种“身份农民”(peasant),而不是“职业农民”(farmer),这种身份制度使农民丧失了改变身份和职业的机会,是与现代化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

4,现代化在人们精神活动方面的标准是世俗化,就人民公社为农民所规定精神生活来说,它完全是世俗的。人民公社作为社会主义农村的新型社会组织,它的所追求的目标完全是现世的,而非来世的,追求现世目标的手段在制度的设计者看来也完全是尽可能是现实的、科学的、理性的手段。但是,世俗化的精神生活因为不恰当的手段而变得机械、教条。例如用科学取代迷信,应该是人民精神活动世俗化的一个方面,人民公社在宣传科学、使用科学技术方面应该是有成就的,农业总产量的提高也科学技术的一份贡献。实际上,科学并没有完全取代迷信,科学的、理性精神也没有能够主宰农民的精神世界。迷信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担负起一定的社会功能,除非用另一种功能,比如说科学,来取代它,否则它就会存在。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用巫术来处理他们日常生活中用经验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对某些有害其权威和统治的巫术是严厉禁止的,[49]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指出,政府仅仅反对巫术是不行的,政府必须能够用科学的方法解除人民的痛苦,巫术才会消失。“现今的地方行政官不仅拒绝履行人民的巫术师的传统职能,而且还应该执行反对巫术的法律。但水灾、旱灾、蝗虫的自然威胁仍然危害着人民。他们的科学知识和装备仍然不足以控制许多自然灾害,对巫术的需要依然保留不变。” [50]政府在没有改变人民的生存之时就想改变他们的信念,显然这是徒劳的,“只要巫术对人们的生活起着一些作用,不管政府发出多少命令和阐述多少理由,它仍然会存在的”。[51]新中国政府在消除人民的痛苦方面做出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富足的生活离还是遥远的未来——共产主义的实现。在不能很快改变人民的生存现状时,某种信仰可以取代旧时的迷信、巫术,如把毛泽东塑造为“人民的大救星”,家家都贴毛泽东画像、人人戴毛主席像章、唱《东方红》、学《毛选》、背“老三篇”,等等,[52]通过这一系列仪式活动,赋予了农民世俗精神活动中的神圣意义,逐步把农民世俗的精神活动变成一种半宗教式的精神活动。

上述的讨论可能只是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精神活动的一个层面,革命在精神层面的动员可能并不像表面上给人的印象那样深入、持久。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具有强大包容性的存在,任何外来的因素必须寻找到与之结合的契机,才能对其产生作用,人民公社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后确立的“三级所有,对为基础”,也是向传统村落存在的让步。在新社会的建构过程中,必须从旧社会中寻找可用工具,其结果是革命者与革命对象的位置会很快互换。“政治文化、国家控制和地方关系网络结合得如此之深,以至于已经不能通过特殊的政策来摧毁它了……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例如家长制、新别歧视、暴力,悲剧性地强化了新权力体制中的负面,使之变得更糟。”[53]正是中国农村社会具有如此强大的包容性,才使得任何极端的思想和行为难以彻底改变这种社会存在。美国学者孔飞力在研究1768年中国妖术恐慌时指出,正是官僚体制的拖沓、推委才制约了乾隆对“叫魂”嫌犯的无止境的搜捕,“没有人会哀悼旧中国的官僚制度……但不管是好事还是坏事,它的特性却可以阻挡任何一种狂热。没有这样一个应急的锚碇,中国就会在风暴中急剧偏航。”[54]实际上,不仅仅是官僚制度的特性,而是中国社会的特性才使得社会运行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中庸”。就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精神活动来说,神圣化只是其中一面,另一面就是在神圣外衣包容下的世俗化。比如,农民可以用地方传统曲子来演样板戏,他们自己制作服装,自做道具,自导、自演,自得其乐。这样农民就把演出赋予了不同于官方的意义。[55]对于任何精神层面的活动,农民都可以进行这样的改造。

5,现代化在社会的文明开化方面的标准是知识化,知识化首先意味着教育的普及,除此之外,知识化还体现在一个社会所拥有的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数量和这个社会吸收外来文明的能力,知识化是社会与个人现代化的关键。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教育机制、成就和问题应放到新中国教育的大背景中来考察。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确定了“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体现了新中国重视社会公平、教育公平的基本价值。作为对对旧教育的否定和改变,新中国的教育突出体现在面向工农大众开放教育,用多种形式帮助广大工农大众学习文化,接受教育。20世纪50年代初期掀起大规模扫除文盲的全国性热潮,进行了广泛的社会动员,也获得的农村知识分子和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推广“快速识字法”,树立扫盲模范,其规模之大,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农村初等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成人识字率也大幅提高。但是这种运动式教育动员缺乏后劲,一方面是国家在强调大众教育的同时,把有限的教育资源配置到高等教育领域,其目的是要为新中国的经济和国防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是中国农村社会在20世纪50年代,同此前的乡村建设运动时期一样,由于社会的普遍贫困,能够支付的教育成本也很小。费孝通在1957年重返江村时,发现很多孩子在应该上学的时间里不去上学,问其原因,孩子回答说:“我们不上学,割羊草”,老人补充说:“哪里有钱念书,吃饭要紧。”[56]由于教育资源配置的严重失衡,致使基础教育尤其是农村教育长期薄弱,农村教育水平只能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状况有一定程度的改变,农村中、小学的校舍、教师的报酬都由集体支付,受教育者无需支付多少费用,每个生产大队,甚至生产小队都办起了小学。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所有资源都在集体控制之下,农民的自留地很少,孩子留在家中并没有多少事情可做,这使得农村初等教育普及率大幅度提高。因此,有人认为“‘文革’是教育的最好时期”,所有学龄儿童都可以接受初等教育。[57]

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初等教育的普及,应该是一个伟大的成就,而这种成就正是后来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时期取得长足进步的基础。[58]舒尔茨认为,实现对传统农业的改造需要“向农民投资”,“增加这一因素的投资有几种形式:教育、在职培训以及提高健康水平。但是,还有其他向农民投资的方式,特别是向那些没有机会上学或即使上过学但所受教育少得可怜,以致实际上不能算成有文化的人投资。”[59]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就可以突破传统农业链条中的一环,进而实现对传统农业的改造。但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教育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以“教育革命”或“教育改革”[60]的名义打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差不多毁掉了一代人的教育。除教育水平低外,在有限的资源使用过程中还有大量的浪费,比如过分强调意识形态的教育,强调教育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缩短学制、半工半读,以及在“教育革命”的名义下对教育制度化、正规化的反动,[61]这使得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水平长期以来维持在低水平上。我国1986年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20世纪90年代仍没有实现普及义务教育,本该作为政府义务的教育普及还在要靠社会中介组织的“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补充。与临国日本相比,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时间比日本要晚100年。[62]除教育水平低之外,选拔型的教育体制还陷入了梁漱溟批评过的城市对农村人才的掠夺。农村在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提供资金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人才,但农村本身的发展却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对外来文明缺少吸收能力,这使得农村社会的现代化水平难有长足的进步。梁漱溟和晏阳初都指出,科学技术要深入农村,改变农民的生活,必须有一定的组织作为载体,例如合作社,没有这样一个中介组织,农民与科学技术之间就无法建立有效的联系,单让农民识字是远远不够的。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教育并没有很好解决这个问题。

就人民公社在普及教育方面的成就来说,是很有限的,在专业人才培养和吸收先进的外来文明方面也存在着问题。

6,现代化在个人行为方面的标准是普遍的成就取向,它包括个人奋斗和个人不断进行自我更新。人民公社是农村社会的基层组织,它不仅是政治组织、经济组织,还是一种社会组织,把农民的全部生活都纳入到组织中来。作为对近代历史上中国社会“散漫无力”一种反动,新中国政权通过一系列的社会运动,不断把国家权力向社会基层扩张,完成此前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没能完成的“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建设”。[63]人民公社则是在国家权力全面向农村社会扩张的基础上,“对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一次全面重构”,这种重构不仅打破了农民的个体所有制,而且集体之间的界限也不断被打破。[64]在人民公社这种高度制度化、组织化的社会形态中,农民个人自由被压缩到最小限度,不仅每个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组织目标都由上级规定,而且农民个人的行为也必须服从组织的大目标。个人的奋斗目标必须与组织目标一致,才可能有所作为。作为认同组织目标并且获得成功的个人,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典型,作为其他人的榜样。这种典型有的是全国性的,如大寨,有的是这种全国性典型在地方的翻版。这种被上级认可并受到上级扶持的典型,遍布全国各地、遍布各行各业,如“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学邢燕子、金训华、全国人民学雷锋,等等。个人的奋斗目标就是不断向这些大大小小的典型学习。除此之外,任何与组织目标不一致成就取向都会受到批评、压制。 在人民公社化之前,有千百年家庭耕作习惯的农民对于“集体”怀有一定的恐惧,尽管有政府的大力宣传、动员、帮助、示范,但初集社、高集社的发展进度还是不能让领导者满意,发展过程也是多有反复。毛泽东不得不依靠共产党和其个人的权威,掀起一场合作化运动的高潮。毛泽东指示:“要分派数字,摊派”,“翻一番——摊派,翻两番——商量,合理摊派,控制数字,不然工作时心中无数。”[65]作为对农业集体化的反抗,部分地区在1954年出现大规模的宰杀耕牛的现象,在1956年-1957年部分地区出现了“闹退社”的风潮,有的地区几乎发展为农民暴动,要动用军队才能解决问题。[66]现代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认为,一个社会集团力量的大小,並不取決于它人数的多少,而是取決于它的组织程度,分散的个体与组织相比在资源的占有上存在巨大差別,有可能使分散的个体成为有组织力量的奴役对象。[67]作为被“组织”起来的农民,他们本身缺乏对抗组织的资源,任何形式的反抗在组织面前都是微弱的。个体的反抗更是无法动摇“集体”这棵大树,全国农民先后都被纳入到人民公社这个组织中来,无人可以成为例外。[68]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民任何不符合公社目标取向的行为都会受到打击,个人除认同集体的价值目标外,没有自我发展的空间,个人自主目标的奋斗无从谈起。因此,就现代化所要求的个人普遍的成就取向而言,人民公社的制度设计与这一要求是背道而驰的。

7,现代化在社会组织结构方面的标准是功能专门化。社会结构的专门性分化,源于现代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社会分工。日益复杂的社会结构及其它们在功能上的分化、相互依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主要区别,同功能分化相伴生的就是社会的组织结构越来越专门化。人民公社制度在设计者看来,应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小社会。在1958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大,可了不起,人多势众;公,就是社会主义比合作社多,把资本主义的残余逐步去掉,如自留地和私养牲畜等。搞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全体劳动妇女可以解放。”[69]这样的人民公社在实际的运作中,问题很多,并成为三年大饥荒的原因之一。在严重的饥荒面前,毛泽东不得不丢掉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在1962年9月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理(修正草案)》后,人民公社缩小队、社规模,取消了供给制,解散了公共食堂,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一级,确定了基本生产队所有制。但人民公社仍然包含有工、农、商、学、兵,农、林、牧、副、渔。政治与经济合为一体(所谓政社不分),政治与社会也是一体,人民公社仍是一个包容农民一切生产和生活领域的小社会。虽然人民公社内部也有分工,但这一制度的设计者是想让公社的社员亦农亦工,亦学亦兵。这实际上是想把在现代条件下的复杂“社会”简化为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社区”,是一种与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功能分化和结构分化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意为共同的东西及亲密伙伴之间的关系。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1887年出版的《共同体与社会》(又译《社区与社会》、《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等)一书中,首先把“社区”(Gemeinschaft)一词用于社会学研究,指出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等自然关系之上的人类共同体。在社区中,个人与社会的一致性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有亲密无间的关系,有强烈的归属感。这样的群体产生于对亲属联结的依赖以及血缘关系的延伸,是超乎人们的选择的,是自然形成的。“社会”(Gesellschaft)一词是指基于理性、契约之上的人类共同体,滕尼斯认为社会是通过契约、立法和公众舆论三者而形成的。[70]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社区)是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会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和表面的共同生活。因此,共同体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生机勃勃的有机体,而社会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71]显然滕尼斯的“社区”是一种理想类型的概念,它反映出在工业化社会正在到来之际,社会学家对“理性”侵蚀“情感”的某种忧虑,实际上滕尼斯本人也认为“社会”取代“社区”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如果说我们对社会的进程的观察基本上局限在这个经济领域里,这个进程的实现是作为一种发展着的共同体的和人民生活上升到最高的程度,那么社会的进程也表现为从普遍的家族经济向普遍的商业经济过渡,而且与此密切相关:从占主导的农业耕作向占主导的工业生产的过渡。”[72]从世界范围内的现代化进程来看,农业的现代化与市场化是密不可分的,而市场化又要求农民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其独立的市场地位必须得到保证。把农民和市场联系起来的桥梁应该是中介组织——合作社或农民协会,在解决市场问题的同时,农民在社区生活方面依法实行自治,国家权力只是有限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就要求农村社会有充分的功能分化和结构分化,由不同的机构承担不同的功能。显然,人民公社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作是与此相悖的。

现代化的第八、九两个变项分别是社会成员的自由流动性和等级层次方面(阶级结构)的开放性。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的流动自由度同欧洲封建社会相比要大得多,阶级结构也是相对开放的,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实际发生的流动率低源于传统农业社会无法提供足够的流动机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转型的过程,这一过程为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位置上的上升流动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在人民公社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过程中,社员个人和活动必须服从集体的安排,这个“集体”可以是国家,可以是公社,也可以是生产大队、小队,个人自由的流动是与集体的“计划”相悖的,因而也不允许的。这种流动不管是地理上的流动,还是职业上的流动。由于不同的职业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有很大的差异,身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低处的社会个体有强烈的向上流动的动机,为了限制这种流动,同时也是为了“有计划的流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限制、控制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理》,《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等等。这使得任何国家“计划”外的社会流动几乎不可能发生。由于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也有些社会成员在国家的“计划”安排下,实现了流动。新中国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一系列的社会运动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重构,人为地对社会各个阶级、阶层进行了界定。在原有社会的统治阶层都被打倒后,一些人通过革命实现了在社会等级结构中地位的上升。在新社会,每个成员都被贴上特定的“标签”,每一个阶级、阶层都有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各个阶级、阶层之间跨边界的流动是非常困难的。那些个人的奋斗目标必须与组织目标一致、作为认同组织目标并且获得成功的个人,才可能由于被树为“典型”,而实现跨边界的流动。当然,更多的流动是在“组织”的名义下,被掌握这种机会的人作为一种谋利的手段而使用。[73]由于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在人民公社时期,个人任何向上流动的机会(招工、升学、参军、提干,甚至当民办教师、赤脚医生、技术员、社队企业工人,等等)都掌握在组织手中,农民个人的自由流动被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也是壁垒森严、难以逾越的。从社会成员的自由流动性和阶级结构的开放性方面来看,人民公社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是与现代化的要求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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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黄宗智著:《长江三角洲小农今天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页。

[2][德]马克思、[英]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5页。

[3][德]马克思、[英]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0页。

[4]村社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土地共有,定期重分;连环保与“大锅税”;劳动组合与“共耕地”;强制聚居与强制耕作等。金雁、卞悟著:《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村社传统与俄国现代化之路》,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85页。

[5]童星、崔效辉:“由强制性关系到契约性关系——试论农村经济交易基础的变迁”,《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6]“我们要务必避免苏联曾经犯过的大批杀掉牲口的那个错误。关键在今后两年,主要在今后五个月,就是今冬明春。从今年十一月到明年三月,请你们各位注意,务必不要出大问题,不要发生死一批牛的事,因为我们现在拖拉机还很少,牛是个宝贝,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毛泽东著:《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03页。毛泽东在此所言的杀牛的问题,是指1954年以来,随着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和合作化运动的急剧推进,全国各地出现了农民大规模宰杀耕牛的现象,这表明了农民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态度。高化民著:《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157页。

[7]乌廷玉编:《中国租田关系通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69页。

[8]乌廷玉编:《中国租田关系通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79页。

[9][美]艾恺(Guy.s.Alitto)著:《梁漱溟传》,湖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4页。

[10][美]黄宗智著:《长江三角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

[11]郭德宏著:《中国近现代农民的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

[12]郭德宏著:《中国近现代农民的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

[13]曹幸穗以苏南为研究对象,认为农民收入中有4%作为高利贷的利息,另有6%作为商业资本的利润,鉴于苏南农村的商品化水平比较高,故认为就全国而言,高利贷的利息和商业资本的利润肯定比苏南要低,在此推算时,全国高利贷的利息和商业资本的利润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按苏南的一半即占农民劳动成果的5%计算。曹幸穗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14][美]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15]曹幸穗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16][美]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17]毛泽东著:《毛泽东书信选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9页。

[18]毛泽东著:《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446页。

[19]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时间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731-732页。

[20]高化民著:《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

[21]高化民著:《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22]顾准著:《顾准日记》,经济日报出版1997年版。

[23]彭德怀著:《彭德怀自述》,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1-287页。

[24]罗汉平著:《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193页。

[25]凌志军著:《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26]宋连生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始末》,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1页。

[27][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著:《所知世纪的终结——二十一世纪的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28]罗汉平著:《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第417页。

[29]张乐天著:《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9页。

[30][英]哈耶克(F.A.Hayek)著:《不幸的观念》,东方出版中心1991年版,第3页。

[31]毛泽东著:《毛泽东选集》第5卷,1977年版第119页。

[32]牛若峰著:《中国农业的变革与发展》,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33]费孝通著:《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231页。

[34]钱成润等著:《费孝通禄村农田五十年》,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5]钱成润等著:《费孝通禄村农田五十年》,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6]费孝通指出,由于农村工业的发展,农村中出现了一个特殊挣工资的群体,主要是有技术的青年女性,这一群体因挣得工资,而提高了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她们大约一年可以挣60-70元,同一时期华北农村一个成年长工的工资也不过40元,苏南地区长工的工资也只有40-50元,由此可见这笔工资收入对一般农家的重要程度,以至于那些没有青年女性的家庭开始为此而懊悔。在1957年费孝通重访江村时,村中的老人还念念不忘合作工厂带给他们的好处。费孝通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37]童星、崔效辉:“儒家视野中的工业化——从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看中国现代化的道路选择”,《江苏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38]孙立平认为,到了90年代,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导致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在经济增长的成果和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经济增长和社会状况的改善之间,出现了断裂。孙立平著:《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39]黄仁宇认为中共与毛泽东替中国创造了一个新的低层机构,这种低层机构能够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把整个社会都纳入到国家政权中来,这既是中国革命成功的重要原因,也革命胜利后,新中国政权能够不断推进一系列社会运动的原因。[美]黄仁宇著:《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

[40]崔效辉:“从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理解中国农村的‘内卷化’”,《二十一世纪》(香港),2002年第三期。

[41]高华:“大跃进运动与国家权力的扩张——以江苏省为例”,《二十一世纪》(香港),1998年第四期。

[42]郑谦、刘波著:《一个伟人的奋斗与命运——刘少奇之路》,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

[43]张乐天著:《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554页。

[44]只要干部好好执行上级的命令,在其管辖范围内就有比较大的自主权。黄树民在其所著《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中国农村变革》书中指出,大队干部的为所欲为难以得到遏制,“说老实话这个镇的18个大队支部书记大部分都贪污腐败,利用公权,将公款盗为己有。” 黄树民著:《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中国农村变革》,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12页。

[45]崔效辉:“发展理论与‘乡村建设’——参与式发展理论的本土来源与贡献”,《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3年第2期,http://www.cuhk.edu.hk

[46][美]弗里曼(E.Friedman)、毕克伟(P.G.Pickowicz)、赛尔登(M.Selden)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40-241页。

[47]傅上伦、胡国华、冯东书、戴国强著:《告别饥饿——一部尘封十八年的书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8]农村中的各种大大小小的“政治家们”总是按照自己在政治体系中的位置,享受各种政治待遇。把自己的子女从农民变成非农民——“吃商品粮的人”就是这种政治待遇之一。弗里曼等几位美国学者研究发现,一个人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越高,能够因他而“农转非”的人就越多。[美] 弗里曼(E.Friedman)、毕克伟(P.G.Pickowicz)、赛尔登(M.Selden)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9][美]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著:《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50]费孝通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0页。

[51]费孝通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1页。

[52]在“文革”期间这种仪式性的活动已经深入到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农村的生产大队有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生产小队有“学毛著辅导员”,农民要田间地头读报、学毛选、开讲用会。张新蚕著:《红色少女日记——一个女红卫兵的心灵轨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53][美] 弗里曼(E.Friedman)、毕克伟(P.G.Pickowicz)、赛尔登(M.Selden)著:《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

[54][美]孔飞力(Philip A.Kuhm)著:《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06页。

[55]农民赋予很多“革命”行动不同的意义,或者从自己的角度来理解“革命”的行动。这对农民来说不一定是坏事,这可能是在今天的农村,有人怀念人民公社的原因之一。高默波:“书写历史:《高家村》”,《读书》2001年第1期。

[56]费孝通著:《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57页。

[57]高默波:“书写历史:《高家村》”,《读书》2001年第1期。

[58][英]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著:《以自由看待发展(Development As Freedo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9][美]舒尔茨(Theodore W.Schultz)著:《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32页。

[60]“教育革命”或“教育改革”在全国没有统一的方案,其主要内容是,首先改变学校的领导体制,在城市以毛泽东思想宣传队、革命群众代表和解放军代表“三结合”来领导学校,在农村则由贫下中农代表来管理学校,在教学体制方面,强调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实际上是把师生下放到工厂、农村除草剂生产劳动。文化大革命期间,高等学校一度停止招生,在恢复招生后有搞“群众推荐、领导审批”的招生方法,其后果是在空前贬损、亵渎知识和知识分子的年代,为上大学而“走后门”一时成风。童星著:《教育科技与知识经济》,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66-67页。

[61]杨东平:“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http://www.fon.org.cn

[62]明治35年(1902年)日本学龄儿童入学率就超过90%,这与日本“普及-能力提高型”的教育目的有关,而中国的历史上,一方面有“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另一方面则存在着为选拔“精英”而进行的教育的传统,这种“选拔-目的达成型”的教育取向,表现在新中国成立后,把有限的教育资源投向高等教育。此外还搞各种各样的“重点学校”,从幼儿园一直到大学。 [日]依田熹家:“日中两国现代化进程中文化形态之比较”,谢立中、孙立平编:《二十世纪西方现代化理论文选》,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63][美]杜赞奇(Prasenjit Duara)著:《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4]周晓虹:“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毛泽东和后毛泽东时代的比较”,http://www.ccrs.org.cn

[65]毛泽东著:“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16页。

[66]浙江省仙居县在1957年5月后发生了大规模的退社风潮,甚至发展成农民暴动,人民解放军进驻仙居后,局势才得以稳定。高化民著:《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362页。

[67]党国印:“向农民伸出援助之手”,《南方周末》,1998年10月23日。

[68]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公社有个名叫戈色令的农民,顶住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一系列压力,坚持自己单干。但没有顶住1958年人民公社的压力,在土地、牲口入社后,只有树还是自己的,1964年农村搞“四清”,又以他搞资本主义的罪名把他家的一万多棵树没收了,1969年又以“一贯走发家致富道路”的罪名,给戴上了富农分子的帽子,经多次批斗,被折磨而死。傅上伦、胡国华、冯东书、戴国强著:《告别饥饿——一部尘封十八年的书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69]罗平汉著:《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70]童星主编:《现代社会学理论新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71][德]斐迪南.滕尼斯著:《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4页。

[72][德]斐迪南.滕尼斯著:《共同体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2页。

[73]在人民公社时期,全国共有5万多个公社和69万个大队,按每个公社30名干部,每个大队十名干部计算,全国就有150多万名公社干部和690多万名大队干部。(淩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与失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32页。)除了他们的法定利益,他们还会利用手中的各种资源进行以以权谋私的活动。张乐天在关于人民公社的研究中证实,以权谋私现象在60年代的浙北农村大量存在。(张乐天著:《告別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119页。)从50年代的干部“特殊化”到80年代的“不正之风”及90年代的干部腐败,干部以权谋私是一脈相承的。实际上高度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随着更加权力不断向农村扩张而逐步变成现实。(崔效辉:“从更加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理解中国农村的‘内卷化’”,《二十一世纪》(香港),2002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