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再度流行起来并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它在西方政治家和公众中也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共鸣。主张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思想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其传统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以国家和社会的分离为基础的近代公民社会概念是在17—19世纪之间才出现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西欧和美国资产阶级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捍卫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武器。进入本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得到复活。起初它主要被西方少数左翼学者和东欧一些激进学者用来批判现实社会并阐明理想社会之轮廓。80年代后,公民社会概念逐渐融入西方主流派知识话语体系之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日益增多。1989年苏东剧变后,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在西方和苏东学术界形成空前的热潮,各个大学纷纷成立公民社会研究团体,公民社会概念也成为众多学术论著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频频讨论的一个话题。90年代后,公民社会研究热潮从西方和苏东学术界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这些国家学者也纷纷用这一概念分析本国历史和现实或探寻本国公民社会建构问题。公民社会理论遂成为当代世界一股重要的社会政治思潮。
以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和或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 )为对象的第三部门(Third
Sector)研究兴起于80年代,它起初和公民社会理论的关系并不密切。这是因为当时的公民社会理论家主要是在政治哲学的层面展开规范的研究,而第三部门研究则偏重于从组织理论和行政管理理论的角度开展自己的研究。进入90年代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观。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转向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而第三部门研究者也开始关注诸如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更加一般的理论问题,双方开始找到理论的契合点。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研究的关系也因此越来越密切,这两种研究出现了合流的趋势。
一
“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和“民间社会”。正如俞可平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三种不同的中文译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市民社会”是最为流行的术语,也是civil
society
的经典译名,它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中文译名。但这一术语在实际使用中带有一定的贬义,传统上人们往往把它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民间社会”是台湾学者的译法,它是一个中性的称谓,但不少人认为它过于边缘化。“公民社会”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因而有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喜欢这一新的译名。有鉴于此,本书对civil
society一词选用了公民社会这一新的中文译名。
“Third
Sector”一词国内也有两种不同的译名,即“第三域”和“第三部门”。这两种译名之间的含义没有太大的差别。所谓“第三域”指的是和公共领域(公域)、私人领域(私域)相对而言的一个领域,第三部门指的是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相对而言的另一个部门,它们所指称的都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相比之下,第三部门的用法更加通俗易懂一些,所以我们选择这个译名。第三部门又被称为“独立部门”(Independent
Sector)、“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志愿部门”(Voluntary
Sector)、“利他的部门”(Altruistic Sector)等。
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学者们众说纷纭,意见不一,由此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建立在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法基础上,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进入90年代以来,以三分法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定义逐渐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戈登·怀特(Gordon
White)的定义颇具代表性。他指出,“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所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形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他主张将企业或经济机构同公民社会分开来对待,前者作为经济社会或经济系统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
公民社会理论主要致力于研究公民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文化特征,以及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就西方学者已有共识的观点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1)私人领域:持第一类定义的公民社会论者认为,私人领域是指私人自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的领域。其中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构成这种私人领域的两大要素,它们保证个人能够自主地从事经济活动和追求特殊的私人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著作中关于公民社会的论述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因此将其译为“市民社会”是比较准确的。持第二类定义的公民社会论者则主要在个人私域(privacy)意义上使用私人领域,他们认为个人私域(个人的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构成个人自我发展和道德选择的领域,个人在这一领域应享有充分的隐私权。(2)志愿性社团。这种志愿性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推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团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资源结成的社团,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多把志愿性社团看作是公民社会的核心要素,有人甚至在二者之间划等号。(3)公共领域。当代关于公共领域的思想主要得益于哈贝马斯这位当代大思想家。他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西方左翼学者一般都把社会运动或新社会运动看作是公民社会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他们把反叛现实社会实现理想社会的希望寄托于此。其他公民社会论者则不太强调这个要素。
公民社会不仅包括上述结构性要素,还包括与之互为表里相互支持的基本价值或原则,后者构成公民社会之文化特征。关于文化特征内容,公民社会论者认识也不一致。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社会价值或原则是: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1)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假设一直是公民社会理论的基石。它假定个人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进行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公民社会论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的原则。(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是公民社会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5)法治原则。公民社会论者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在三分法的情况下还要保障它同经济系统的分离。他们认为倡导法治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划定国家行动的界限,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
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征无疑代表的是一种理想的或规范的公民社会模式,现实存在的公民社会与之有着很大的距离。同时,上述有关公民社会特征的论述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论特别是欧洲中心论色彩,因而其普适性值得怀疑,这是一些西方学者都承认的事实。但不少公民社会论者则对这种公民社会的前景充满信心。
公民社会论者都同意,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上述结构特征和文化特征才能得以维持。公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偏激地把国家看作是对公民社会的最大威胁。因此,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和干预,反对国家职能的过分扩张,追求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和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这些公民社会论者斗争的主要目标。在三分法的情况下,反对经济系统的过分扩张和商业化倾向的侵蚀,也是维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所必不可少的。公民社会理论的批评者正确地指出,国家并不总是对公民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相反国家的保护和管理对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必不可少。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社会理论家提出的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有五种: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
(1)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现代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国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停其内部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所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国家是邪恶的,若无外力制止,国家权力和国家活动范围将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自由和权利。因此,自由主义者主张以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划定国家行动的边限(不得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扩张。当代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自由主义的思想并已形成一种共识,即一个活跃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乃是民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他们认为,只有通过独立的公民社会的民主实践(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
(2)公民社会对抗国家: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这一命题。他认为,公民社会和国家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公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需求就愈小。理想的国家乃是最低限度的国家。潘恩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当代少数激进的公民社会论者继承了这一观点。东欧公民社会研究者把前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二者相互对立,因此他们主张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扩大公民社会自主活动空间。美国学者阿拉托也将波兰的社会运动描述为“公民社会反抗国家”(civil
society against state)的兴起。
(3)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还有些公民社会论者认为,在民主体制下,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理想格局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和谐共存。以研究东欧问题见长的美国学者迈克尔·伯恩哈德即持此种观点。他认为,民主体制下唯一良好的权力配置就是强国家和强公民社会的共存。在这种实力格局下,国家有能力有效工作,公民社会也足够强大以防止国家过分自主而不对社会的要求作出反应。双方中任何一方力量过弱或者都很弱小,都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只有双方各自相对于对方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并彼此处于势均力敌的状态,双方各自的功能才能得到最好的发挥。
(4)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参与国家事务是公民社会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对于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公民社会论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西方公民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有两类:一类是多元主义模式,美国是其代表,公民社会中的各种利益集团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另一类模式是社团主义的模式,以瑞典为代表,国家认可某些大的社团组织的行业或职业利益的代表权并为他们提供了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其他利益集团则被排除在政治过程之外。对这两种模式的优劣,公民社会论者内部意见很不一致。
(5)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持此论者反对那种把国家和公民社会对立起来并认为它们之间存在内在冲突的观点。他们认为,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对集体需要作出反应方面,公民社会和国家可以相互补充,这二者之间可以建立起很好的合作关系。萨拉蒙等人进而认为,只有在公民社会、国家以及商业领域之间建立起相互支持、高度合作的关系,它们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民主和经济增长才有望实现。
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之间并非彼此排斥的关系,它们各自在某些方面包含着真理。这些模式远未穷尽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全部内容,它们只是对复杂的现实的一种高度抽象的理论概括,而且这种概括还带有强烈的理想化色彩。
第三部门研究则致力于对各种非政府组织和非赢利组织的内部结构、资金来源、作用、效能、外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其研究带有很强的实用色彩。但在第三部门研究中也存在着将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和作用过分夸大的倾向,而忽略了它们本身所受到的各种内外限制。
二
公民社会概念在本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流行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学者们对此的理论反思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西方,民主政治的畸变,凯恩斯主义的失灵,福利国家的危机,促成一些学者的理论反思。二战后西方民主政治出现了一些畸形的变化:一是国家权力日益向行政部门手中集中,权力分立、地方自治等传统体制和观念受到动摇;二是一些大的利益集团或社团组织的政治影响力日益增加,普通民众由于缺乏组织手段而被排斥在政府决策过程之外;三是行政官僚有向专家治国、信息垄断方向发展的趋势,普通民众的知情权、参政权受到侵害。在经济方面,凯恩斯主义力图通过国家干预刺激有效需求来缓解经济危机的努力遇到了严重的挫折,70年代后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并发症,凯恩斯主义失灵了。在社会政策方面,西欧各国社会民主党或社会党推行的社会福利政策因财政危机而难以为继,现代福利国家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
面对严峻的现实,一些理论家对单纯依靠国家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效能产生了严重的怀疑,同时对国家权力膨胀和国家干预扩张的政治后果开始警觉起来。17—18世纪出现于西方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为这些理论家从哲学层次上批判现实提供了有力的武器。近代公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经济生活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进行自我调节而无须国家干预其内部事务。这一理论还认为,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力和机构会对个人自由和权利构成严重的威胁。不同政治立场的理论家均从这一理论中找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新保守主义理论家用这一理论来猛烈抨击社会民主党所奉行的福利国家政策和苏联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新左派理论家用它来批判现代西方国家的官僚化趋势,批判民主社会主义和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
在东方,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受到批判及随后进行的改革努力刺激一些学者进行理论反思。在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体制中,公民社会为国家所淹没,国家在人们的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享有充分的行动自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体制的弊端日益暴露。它使普通民众养成对国家的依赖感和懒惰思想,来自民间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受到窒息,同时政治权力滥用现象也愈演愈烈。斯大林模式社会主义先后受到苏联东欧各国执政党和思想界的批判。同时,以市场化为方向的经济改革和以民主化为方向的政治改革在这些国家也逐步推行开来。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公民社会在这些国家不断发展壮大。公民社会研究在这些国家也就应运而生了。
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由权威主义政权推行发展主义政策的发展模式陷入困境,促使这些国家学者思考如何监督和制约高度自主的国家的问题。除了东亚个别成功的例子外,由国家唱独角戏的发展努力在发展中国家几乎都陷入严重的危机之中,经济停滞,贫困加剧,环境退化,所有这一切都促使人们重新认识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并摈弃了对国家能力和作用的过高的和不切实际的期望。同时,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建立的权威主义政权,由于公民社会的弱小而获得了高度的自主性并缺乏相应的责任制约束。由此导致政治腐败,民众反抗,高压政策和民众更大的反抗,权威主义政权处于深刻的危机之中。这些都促使一些理论家思考如何控制高度自主而又不负责任的国家的问题,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公民社会。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敏锐地把握住了市场化和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因而得以再度流行。在近代西欧,以广泛干预经济为特征的重商主义国家和以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为特征的专制主义国家,日益成为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桎梏。以反对重商主义国家和专制主义国家为己任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应运而生。按照近代公民社会理论的观点(以亚当·斯密为代表),公民社会乃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会自然而然地增进全社会的利益。公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内部能力,这样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亚当·斯密的理论为倡导国家干预经济的重商主义理论敲响了丧钟。马克思精辟地分析了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政治意义。他指出:“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指现代政治制度—笔者注)”。市场经济的诞生为公民社会的存在提供了经济基础,而公民社会的独立存在又为代议制民主奠定结构性基础。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的发展和非官方的公共领域的活跃,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作好了组织准备和舆论准备。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也通过公共领域的启蒙运动而深入人心。所有这一切都促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成功和巩固。随后建立的民主宪政国家为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证。托克维尔等人根据民主国家的经验得出结论,即使在民主国家中,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对于防止专制主义的复活和巩固民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近代公民社会理论的上述观点对当代世界各国实现民主化或进一步民主化(欧美各国仍面临着进一步民主化的任务)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有鉴于此,当代世界一些理论家重新拣起了被遗忘许久的公民社会理论并作出新的阐发。在本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和民主化潮流中,这一理论得以再度流行起来。随着公民社会理论的流行,被称为“公民社会部门”(civil
society sector)的第三部门的研究自然也就逐步引起人们的重视。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对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既有继承又有不少创新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努力把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中两种传统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
从洛克到托克维尔等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中的自由主义传统看到了国家压制人类自由和权利的危险性。他们认为不受制约的国家权力,不断扩张的国家干预对人类自由和权利构成了持久的威胁。因此他们主张维护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同时扩大公民社会自治范围,缩小国家活动范围。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被理想化,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被置而不论。在受黑格尔和马克思影响的公民社会理论的社会主义传统中,公民社会内部的剥削、压迫、不平等等问题得到充分的揭露,他们认为要解决公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干预就是必不可少的。依靠国家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思想在社会主义传统中根深蒂固,这种传统存在着滑向国家主义的内在危险。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特别是西方左翼公民社会理论家(以约翰·基恩为代表),力图吸收这两种传统中的积极因素,摈弃其消极因素。为此他们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和“民主的公民社会”等概念。在他们看来,坚持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保持一个活跃的、强大的和参与性的公民社会,不断扩大社会自主领域,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对于保证政治民主至关重要。同时他们还主张依靠社会运动等多种形式实现公民社会内部的民主化,并认为公民社会民主化和政治民主化互为条件,相互促进。
规范性研究和实证性研究并重,其中实证性研究在90年代有进一步加强的趋势。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或政治哲学。作为一种政治理想,它在批判现实社会动员人们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自由市场经济和立宪民主国家牢固确立的地方,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又为它们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辩护。与上述作用相适应,规范性研究在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中占主导地位。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又是一种政治社会学理论。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它具有强烈的现实批判功能。80年代以来后马克思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和新保守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分别从左的和右的方面对现实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是一种规范性理论。其他一些公民社会理论家主要把它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性概念来使用。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公民社会理论强调以它为中心来研究问题,它反对以国家为中心和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分析性概念,公民社会主要被当作一种社会实体或历史实体来对待。人们致力于从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组织理论等多学科对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实证的研究。90年代后,这种实证性研究明显加强。也正是从这时起,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研究找到了共同的语言,它们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尽管这两种理论研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更加偏重于宏观研究)。
从新的角度把握公民社会概念。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把公民社会视为与国家相对的一个概念,并在二分法基础上建构公民社会概念。早期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论把自私自利的、但又享有一定自由和权利的个人当作公民社会的主体。后来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等人把公民社会看作是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等人主要是强调公民社会的经济方面。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继承了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二分法,有的公民社会理论家还进一步提出了国家—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公民社会。对公民社会概念的结构性要素人们又有了新的认识。公共领域、新社会运动进入到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之列。同时,人们对支持公民社会结构性要素的文化要素的认识也更加清晰。公民社会作为一种文明,包含着一系列价值和信仰,同时意味着人们奉行与这些价值和信仰相一致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同时,有赖于葛兰西,人们对公民社会在建构和解构文化霸权方面的作用也有了新的认识。
对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认识更加深入和全面。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关于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模式的设想主要有三种: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倡导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托马斯·潘恩面对的是一个专制主义和干预主义的政权(英国在北美的殖民政府),他为公民社会反抗这种政权的合法性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倡导公民社会从属于国家的黑格尔面对的是一个各种私人利益角逐于其中并充满矛盾和冲突的公民社会,因此他寄希望于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调停公民社会内部冲突并解决公民社会所无力解决的问题。倡导公民社会制衡国家的托克维尔面对的是一个国家权力和机构日益膨胀的宪政国家(初生的美利坚合众国),因此他主张保持一个活跃的、警觉的、强有力的公民社会(主要由各种民间社团组成)。
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既继承了上述模式中的合理思想,同时又有所发展。首先,他们一般都认为,极权主义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是一种压制和反抗的关系。公民社会要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同这种类型国家压制公民社会的一切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其次,他们认识到民主国家也有走向专制的危险,公民社会在这种国家中可以作为一种制衡力量而发挥作用。第三、公民社会与国家干预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除了少数新保守主义者外,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一般都抛弃了主张对公民社会放任自由的最低限度国家思想。同时他们也不赞成黑格尔的普遍国家思想,因为它会将公民社会重新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一方面主张扩大社会自主领域,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另一方面也主张,重新界定国家职能使之成为公民社会的保护者、监督者和调节者(约翰·基恩语)。第四、公民社会参与国家问题。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家既主张公民社会应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影响政治决策,又反对公民社会成员将自己的斗争仅仅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忽略了反对文化霸权和争取经济民主的斗争。同时他们认为,公民社会不应将自己的活动限定在国家的层次上,还应该延伸到基层社区和国际社会的层次上。
民主和发展已经成为当代世界的两大潮流,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在推动这两大世界潮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个强大的、活跃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将使国家更加负责任地行动并对公民的需要更快地作出反应,因此公民社会的成长壮大已经成为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动力。同时,公民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发展项目之中,可以极大地弥补国家能力的不足并促进以官民合作为特征的治理和善治。公民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性社团组织所形成的互惠、信任、合作等规范,正是维系民主和促进发展都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本。加强公民社会成为建立社会资本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有鉴于此,公民社会及与之相关的第三部门概念,已经同时进入当代民主和民主化理论和发展理论之中并构成其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之际,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研究正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尽管这一理论本身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2000年7月11日17:22:59在〖社会学学术论坛〗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