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法 评 论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公法研究中心成立会议发言记录稿
2000年7月4日,中国公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以下是本次会议召开时的谈话记录.
肖蔚云:公法研究中心的成立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的公法研究虽然近年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宪法学,存在着一些障碍。有些人认为宪法学研究存在禁区,只是一些抽象原则,没有什么研究价值。其实这是不正确的看法。宪法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权力,很有研究的价值。我希望公法研究中心能够在促进中国宪法学发展方面多做贡献。
张守文:我代表法学院宣布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公法研究中心的成立是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的。当前中国社会现实中的大量问题其实都可以归结为公法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公法力量非常雄厚,希望公法研究中心能够真正团结国内外的一切学者,真正地研究中国的具体现实问题。祝愿公法研究中心在以后的发展中,蒸蒸日上,硕果累累。
罗豪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一直想成立一个公法研究中心,理由有两个:第一,原来我们实行的是教研室体制,教研室主要是一个行政机构,与学术研究不相称。但是,在教研室体制给废除后该怎么办呢?学术研究需要群体的力量,所以应该成立中心(即公法研究中心一下同),这也是国外高等院校的先进做法。这种体制有助于学术的发展。第二,建立中心以后,我们可以中心的名义为学术的发展等集款项。
要繁荣公法学术,需要对我国公法历史的发展进行总结。自1949年至改革开放,我国的法学研究受苏联影响,不存在公私法的划分,不承认有私人利益的存在,文革中大力地批判私法、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肯定了公法、公权和公益,实际上,也不重视公益、公权,主要是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在支配着中国的法学。改革开放迎来了中国法学的春天,但是,拨乱反正在法学领域并没有得到有力的支持,并没有开展起来。20年来,法学的进步,是极其缓慢的。所谓重视法制,实际上只是重视经济法、民商法。这种法制对公法实际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只是近年来,公法领域才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公法学中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重视,需要我们去研究。例如,有一种理论认为,公法就是国家意志,不管谁都得服从。这种理论的实践效果往往是,以国家的名义做出了许多不当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意志理论”极其简单化的理解,本质上仍是法律工具主义。有人将公法关系归结为不平等关系,这种说法实际上是违背宪法原则的。到底公法和私法关系各自的特点是什么?公法的功能到底是什么?是制裁吗?这种观点目前虽不占主流,但影响仍很大。在中国,许多人认为公法只是管老百姓的工具。西方,则有另外一种观点,即公法即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其功能是控权,人权高于主权,这也是偏颇的。面对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们要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公法研究如何深入,仍是一个问题。近几年来,民商法通过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公法与国情、文化传统联系密切,更需要认真的研究,但也不能藉口国情而拒绝西方的先进经验。另外,我国经历了很丰富的历史,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这些都在客观上为我们的学术研究提供了资源。这是其他国家无法比的。邓小平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公法研究中心将各种力量团结起来,通过相互协作以加强公法研究,这对中国法制建设有深远意义。江总书记提出要创新,创新是科研的生命。目前我国有很多的重复研究及转述研究,这些研究都不利于队伍创新。
公法中心的成立非常必要、及时,而且我们也有很好的条件,这是一个促进公法研究的大好机会。
陈兴良:第一,我们一直对私法研究比较重视,公法相对来说较为薄弱。但是,就建立市场经济而言,公法同样是极其重要的。刑事法治是法治不可缺少的一环。可以说历史上我们的公法比较发达。但是,这种发达是建立在专制社会基础之上的,目前我们要实现专制社会的公法向市民社会的公法转变。例如,在专制社会中,刑法是刀把子,唯一的功能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在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分离后,刑法便履行着限制刑罚权、保障人权的职能,刑法性质发生了转变。公法性质的转变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课题。
第二,将公法当作整体时,应注意研究公法的基本理论,创造一种公法文化,它的基本原理与私法有很大差别,它应该超越具体的公法部门,应努力提升公法理论在整个法学理论中的地位。公法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对待公权力。罗老师的“平衡论”不仅适用于行政法也适用于刑法,这种平衡论是建立在对公权力控制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基本理论发达了,才能促进公法各部门的发达。借助公法中心,我们可以将相关公法部门进行整合,开拓公法研究领域,促进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
贺卫方:今天,在这里,我们成立了公法研究中心。我们用一种随意简朴的方式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运动,这充分地体现了北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它使得我们能在宽松自由的框架内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我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改革的研究也属于公法研究。其实,公法目前大可研究,比如,行政诉讼的双向功能,单纯强调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偏颇。公法研究的价值在于:1、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人大监督、党政关系等,都可在公法研究中获得答案。2、促进公法制度的建构。经验证明,没有良好的公法制度,私法也难有较大发展。市场经济不仅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主要是一种社会构造,市场模式实际上是社会管理模式。我们不能够庸俗地理解经济决定论,不能忽略政治制度对社会生活的决定作用。3、促进认识社会的视角的转变。教研室体制不仅是行政体制,而且更是党管理知识分子的模式,打破后便自由了。公法概念的引入使得各行学者之间产生了一种亲和力。我想,我们可不可以开些以公法为名的课程。最后,我暂时根据平时的思考,提供一些个课题,供中心在以后的研究中参考:①中国的乡土社会如何建构公共程序?在传统的家族模式之外如何引进新的的治理模式?②民主进程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是首先在农村搞海选,还是先在全国人大搞真正民主?从最不懂民主的地方开始搞民主,这样可行吗?为什么不首先在国家领导人中搞真正民主?③中间(市民)社会的研究如何强化?如何用市民社会的理论去解释中国的社会问题?④分权学说及其背后的知识基础。⑤言论自由的社会功能。⑥权能主义社会的政治哲学如何创新?⑦国家概念的转变。
湛中乐:中心的名称本身就表明了中心的开放性。其实,公私法只是相对的,纯粹的公法是不存在的。诉讼法、刑法甚至经济法等也是公法。规则本质上价值观念问题,公法中心应对各公法部门共同的东西进行研究。公法在现代社会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公共权力应成为一种服务力量。公权与个人的关系,社会秩序与人权,平衡论与平衡点,社会政治生活的合谐,公共权力运作的规范化,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在这些基本领域并无刑法、行政法的划分。公法学应对这些基本课题进行研究,将基本课题与子课题,基本理论与具体问题结合起来。
陈端洪:在古代的法律学术中,私法是生活之道,公法乃帝王之术,与自由、人权毫无关系。在近代化的转变过程中,法理学更多的是关注立法权。边沁有一名著《立法原理》。他本来无意从事政治,不愿把自己想象成立法者。后来,他突然发现自己是一个天才的立法家并为此激动不已。公法思维至深刻处,确实是如大江澎湃,令人激动不已。私法往往是私心斗争所产生的公平,中国的法理学其实是公法的法理学,其背后的素材全是公法,更多的是刑法。中国法理学主要是以刑法典为背景的。
关于平衡理论。在中国社会的过渡中,我有两个概念:对峙和互动。从帝王之术过渡到民权哲学实际上是对峙的过程。对于分权学说,我们确实所知甚少。我们对亚里斯多德伦理学、物理学的第一推动力等知识性问题的研究确实不够。目前这些概念仍很重要。对峙并不是刀光剑影的革命。对峙是与互动相联系的。对此狄骥曾有论述,但失之极端,盖不极端便难成真学术。平衡论体现了理论创新意识和一种学术直觉。公法需要直觉。平衡论本身有点理想主义的味道,有一种超前意识。但作为一种机制的平衡一直是宪法学、政治学的一个古老课题,公法本身也是一种平衡哲学。
法律诉讼实践告诉我,当公法作为法律技术存在时,公法的进步取决于司法的创造性。我们国家的司法是极其软弱且缺乏自信的。成文法是有局限的,而司法创造规则则有助于实现公平。
民主观念问题。我们的民主观念影响了政治体制的设计。知识人固然要建设,便更多的是要反思。西宪史表明,宪法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私有财产史的发展,宪政成长是财产作为一种合法力量得以确立和保障的过程。议会制度来源于私有财产增长所产生的压力。也许私有财产的发展能够使沮丧万分的中国宪政看到一线微弱的希望之光。这里涉及权力边界问题,即用什么方式对私人行使权力。一个中间阶层的诞生可能会使公法概念更有意义。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机械的机构标准的诉讼。在公共领域,我国法治只管一个政府,这样便留下了大量的空缺。
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的成立具有浓郁的学术味道。北大如不承担起公法的研究,中国的公法学便没有希望;司法如不具有能动性,中国的法治便没有希望。
王磊:中心的成立将会促进宪法学的研究。学术研究需要不同领域的相互协作。具体话题在学术上的共通性使得大家有可能走到一起来,中心的成立弥补了单兵作战的缺点,但又不是一哄而上,具有中庸的美德。
郑戈:我要为公法正名。公法名称的提出使得许多问题有必要澄清。首先这里有个学科整合的问题。一是基本的原理和概念的整合。狄骥《公法的变迁》正是因为其提出了普遍的共通性概念才为自己赢得了不朽。二是职能和机构的整合。针对具体的机构去发展专门的学术领域是一种极端错误的做法。三是部门整合。如对第三领域、民间自治群体、工会、学联的公法意义进行研究。四是在全球化语境下“公法”的概念有利于进一步拓深比较法的研究。
葛云松:在中国,民商法虽然在最近几年内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从根子上讲,它仍是很弱势的。民商法的存在和发展很可能是取决于公法的。公法禁止的行为当然是民法所不可逾越的,民事纠纷的解决要诉诸法院。这里民法实际上受制于公法。公法与私法谁重要?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公法制度不改革,私法便无法拓展。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一定要有一种公法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公法应更多地关注宪法问题,以宪法为中心建构公法学体系。
(翟小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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